邂逅古人或江苏电信——兼看网络写手著作权的确认和保护
(此文尚未在传统媒体发表)
作者:白衣卿相
一如既往地游荡,然后似乎是必然,在一家电话卡收藏网站发现的。
如果江苏电信出一套以四大美女为主题的201电话卡,一幅画配一首诗,选诗的时候,西施截取的是苏东坡的《饮湖上初晴后雨》、王昭君截取的是王安石的《明妃曲》、杨贵妃截取的是白居易的《长恨歌》,那么貂蝉呢?会配谁的诗?……反正我99年作《咏史之戏为四绝句》时没有想到……即使我一时还不敢确认,但那首绝句真的是我咏貂蝉的那首——这套卡的发行日期是2000年7月,限量发行5万套,每张面值50元。
把这个网页Q给一位刚认识的律师朋友看,他明白无误地告诉我:这是个典型的涉及网络的侵犯著作权案,你可以起诉!
之前也关注过一些网络相关案例,现在因为涉及到自己,又找来相关资料翻看了一遍,觉得涉及网络的案件,最难判定的恐怕就是身份的对应问题,网下的著作权案例,或者名字就是作者原名,或者是笔名,似乎在身份的确认上很少夹缠不清,而网络案件,遇到的第一个问题恐怕就是“验明正身”,这个网络上虚拟的ID,与网下的笔名,有什么实质上的区别么?或者港台明星的“艺名”,不都是用真实姓名之外的另一个名字写点东西或做什么事情,也很少看见有谁把自己的笔名或艺名注册专利禁止他人使用,况且连真名都有大量重复的呢。只是网下传媒几乎在确认人物身份和姓名上从不至于犯难。比如贾平凹是文坛著名作家,若某某文学青年也起笔名为“贾平凹”给文学刊物投稿,且不论他写得如何,此刊物是否予以发表,这个笔名都断然不能用“贾平凹”的,而如果在网上,情况大相径庭,你在论坛上即使用“贾平凹”这个名字发篇自己的文章,众网友也不会大惊小怪,恐怕贾先生纵然自己上来发篇文章,反而会被认为是假冒的,为何?因为网站注册系统是开放的,基本除了政治敏感侮辱等字眼除外的ID都是可以注册使用的,而且是谁先注册归谁使用。且不论这著名的容易重复的ID,就算是你灵光突现挖空心思取的自认为独一无二的网名,比如我在天涯看到的“老虎今天吃草”,可以在几个论坛很有影响,但网上论坛以万计算,分门别类,一个人的活动范围总是有限的,新论坛又层出不穷,任你天天在线三头六臂也不可能在所有论坛都是第一时间注册你的常用名字的,另外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活动领域,就更不能面面俱到了,再加上很多网友都有几套“马甲”——一个人用几个网名上网——如果你用另外一个网名在别的论坛贴自己的一篇文章,那么,很可能会受到曾在别的论坛读过你用“原名”发此篇文章的版主和网友的抄袭质疑——可见事情的复杂性。
据说前几日有一北京著名大学教授提案不允许在网上用虚拟名字发帖子,如此是否报纸和刊物上也要象存款开户一样用真名而不允许用笔名发表文章?退一步说,大家都在网上用自己的真名,你是张三,还有很多人也叫“张三”,那么别人发表的言论是否会被记在你帐上呢?按网下身份证的管理方法,一串数字对应一个人,如果网上也搞一个网络身份证呢?凭网下身份证申请一串用以代表自己唯一身份的“网络身份证号码”,在论坛注册时不论网名是什么,都输入这串号码,则虚拟网名与实际的人之间就多了一层可靠的联系了……
毕竟一切还都只是设想,具体到我自己的案件举证,我采取了三种方法,一是由清韵书院负责人书面证明白衣卿相这个ID在1999年11月12日在清韵的诗韵雅聚论坛贴过这首《貂蝉》,及白衣卿相注册资料上的原名和电子邮箱——BTW:我从99年上网开始就基本只用白衣卿相一个ID,21cn一个邮箱和一个qq号码,这对此案应该是帮助很大。二是99年网易首届网络文学奖的获奖证书及奖牌,当时获奖的是我整个诗集,其中包括《貂蝉》一诗。三是请江苏省公证处做了一份公证,内容包括我在清韵书院的登陆及注册资料及我21cn邮箱登陆后调出的注册资料(包括真名及身份证号码)
以目前网络的发达和普及程度,不唯网虫知道网络的包罗万象,很多不大上网的人也会在需要时借助网络资源,如果找到了一篇急用的评论和诗,想联系上作者再使用有一定困难,对比国家版权局1993年成立的中国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主要是针对报刊转载后作者地址不明的作品的稿酬收转,在国内26个省、市、自治区设立了委托收转分支机构,是否也可以由国家相关部门在网上成立一个稿酬收转中心,使用方主要注明所用稿件的网站、发表日期、发表ID,中心可与原发网站配合,经核实后将报酬转给该作者。
网上发表作品被随意转载到书刊杂志选集而不通知作者不付酬的现象绝不少见,一个比较著名的例子就是榕树下诉中国社会出版社侵权一案,最后榕树下胜诉,但毕竟是因为被侵权的作者和作品都相对出名,且有与榕树下签约,故法院确认作品与作者的对应时相对简单。目前更多被侵权的网友,往往缺乏相关法律常识和法律意识,或觉得为一篇文章之类的“小事”不值得大动干戈,致使有些侵权方变本加厉有恃无恐,把网络看成了免费的可以随意享用的资料库!在这个网络时代,写作已经不再是作家——甚至文学爱好者的专利了,喜欢游戏的,可以写一段游戏介绍和秘籍;喜欢足球的,可以就某场比赛发表自己独特的看法;女生们可以就某个品牌的化妆品发表一下使用过的感受……你的文字通过键盘发布到了网络上,同时就已经拥有著作权了,这些文字你是否愿意发表到网下,什么时候发表,发表在什么媒体上,稿酬是多少等等问题,都是你可以决定的,你拥有这一切权力,但如果被人一声招呼不打拿去发表,甚至肢解、窜改你的文章,你又做何感想?例如我的这首《貂蝉》诗:“董卓霸业君侯礼,吕布雄姿天下夺。都道死生为汉室,后人怜我在《三国》?”江苏电信在引用的时候,没加标点,又自作主张地去掉了“后人怜我在《三国》?”中的“《》”,表明看无关紧要,可是“貂蝉”这个人物的活动时期仍算东汉末年,魏、蜀、吴尚未分立,无论从正史还是野史的角度看,这书名号都是不能去掉的。如果使用时通过作者,这种错误应该就可以避免了。另外网友考虑到的一点就是:即使打了官司,赢的那百八十块的还不够车费钱呢,的确按以前的一些判例看,基本遵循的都是我国民法通则中的“补偿性原则”,比如出版社出的一本书中,未经你同意用了你的文章,占全部出版内容的十分之一,则你如果告它,就以书的定价乘印数再乘十分之一来作为索赔标的额,或者再加上其它的一点诸如调查取证费用等索赔额,但绝不会太多。表面看来,这是公平合理的,出版社侵权了你多少内容都赔给你了,但这本质上却是极不公平的,实际是变相纵容了此类案件的发生,使侵权者肆无忌惮,因为即使他侵权了,那么存在两种可能,一,没被发现,那么他就等于白白侵吞了本该属于著作权所有人的那部分报酬。二,被发现了,很简单,我把你“应得”的那份报酬给你好了——这实际上等于强买强卖,不管你愿不愿意发表,愿不愿意发表在我这本书里,愿不愿意接受这个标准的稿酬,都已既成事实了,而侵权者受到的其它所谓惩处如登报公开道歉等往往也无关痛痒,法院基本也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这也就难怪侵权行为屡禁不绝愈演愈烈了。而随着我国加入WTO,对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力度开始凸现,按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那么,索赔时确定标的的计算方法就有两个了,还是以我这次的案子为例,《貂蝉》一诗到底价值多少,如果按报刊杂志稿酬算,顶多几百元钱,但江苏电信把它印到电话卡上销售,收入是250万元,固然不能说是因为这张卡印了这首诗才能完成250万元的销售,但这价值250万元的电话卡的确是侵权产品,那么我就可以之为依据索赔,而不是索赔此诗的“经允许的正常使用费用”(电话卡属特殊载体,计酬标准似暂无相关明确依据)——因为这个是不确定的,我可以同意江苏电信使用,也可以不同意江苏电信使用,而一字千金的广告语也不罕见,但江苏电信侵权行为的“违法所得”250万却是相对容易确认的。而这种索赔,体现的应该是带有“惩罚性”的一面,正如此次非典期间造谣惑众者会从重处罚,对盗版等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也只有在“补偿性原则”为基础再加上适度的“惩罚性”,才能让此类侵权行为人真正有所顾忌!
有的朋友可能会担心网络官司的增多会破坏网络“资源共享,自由传播”的特性,实际上,网络上文字作品的转贴和共享是一直存在也将继续存在的,只要注明作者和出处,这已经约定俗成,但如果存在把网上的东西未经允许改头换面拿到网下去牟利,就不能再以“资源共享,自由传播”作为借口了,因为这是商业行为,反过来也是一样,网络将网下的著作数字化后搬到网上,并以之牟利,也一样要付酬,如2002年6月27日,海淀区法院对北大教授陈兴良诉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原告胜诉。法院最终判决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停止在其网站上使用原告陈兴良的作品《当代中国刑法新视界》、《刑法适用总论》、《正当防卫论》,并赔偿原告陈兴良经济损失八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四千八百元。因为“中国数字图书馆”网站上读者只有付费成为会员后才能阅读并下载网上作品,其中包括上述三部著作,而此行为未征得陈教授本人同意。当然,这里存在一个网站是用来“直接赢利”还是“间接赢利”的问题,比如新浪是美国的上市公司,经营网站客观上是追求赢利的,是商业网站,如果他的编辑在网页上未经同意转载了一篇网友评论,就不能说新浪的经营收入也包括这篇网友评论,这一层界限,还是比较容易把握。比如有我诗集的100余处网站,有的是我的专栏或我本人授权发布的,有的是站方自行搜集整理上去的,只要署名了,都是正常合法的行为,符合网络规则。
在一个任何人都可能因“写作”而拥有著作权的网络时代,在一个任何人都可能被侵犯著作权的网络时代……
附录:
e时代周报专题6月9日转版报道
http://www.etimeweekly.com/etimenews/shownews.asp?newsid=567
转载网站:
sohu新闻IT频道
http://it.sohu.com/19/27/article209922719.shtml
tom.com新闻财经频道
http://finance.tom.com/Archive/1001/1007/2003/6/9-51800.html
广东21cn新闻IT频道
http://it.21cn.com/itnews/newsgj/2003-06-09/1069827.htm
新华网广东频道
http://www.gd.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3-06/10/content_589678.htm
《貂蝉》网易获奖网址:
http://images.163.com/booknews/list.html
江苏电信201四大美女(JSCZ-16-4)套卡样图:
http://kit168.myetang.com/card/200/js9989/jscz/jscz-16.htm
榕树下追踪报道:
http://www.rongshuxia.com/rss/bbs_list.rs?bid=30155
南京晨报报道:
http://www.xhby.net/xhrbw/gb/content/2003-05/10/content_242340.htm
中广网报道:
http://www.cnradio.com.cn/it/200305120078.html
人民法院报报道:
http://www.hicourt.gov.cn/news/news_detail.asp?newsid=2003-5-14-10-1-33
青岛晚报6月27日报道
http://www.qingdaonews.com/gb/content/2003-06/27/content_1608949.htm
白衣卿相诗集
http://www.rongshuxia.com:8033/viewart.rs?aid=2076136
- 白衣是大才女啊!posted on 07/24/2003
我祝阁下健康!
你的诗歌抄下拜读!
你认为近代新古体谁最好?汪精卫乎? - Re: 白衣是大才女啊!posted on 07/24/2003
是才子,不是才女。
弱冠白衣,少年才俊,不可多得。简直就是个古诗“活化石”,为稀有罕见钻石类珍宝,可惜没有“宝贝”来红袖添香,干脆请自立给介绍个“北京宝贝”给我这个“钻石王老五兄弟”? - 白衣的貂禅诗上了邮票posted on 07/24/2003
貂蝉
董卓霸业君侯礼,吕布雄姿天下夺。
都道死生为汉室,后人怜我在三国。
古往今来多少咏貂禅的诗,白衣竟被江苏邮电盗版,幸或不幸?中国邮电坑了大陆网民无数,白衣应该据理力争,为网民出气。我支持你打这个官司。
玛雅 wrote:
> 是才子,不是才女。
>
> 弱冠白衣,少年才俊,不可多得。简直就是个古诗“活化石”,为稀有罕见钻石类珍宝,可惜没有“宝贝”来红袖添香,干脆请自立给介绍个“北京宝贝”给我这个“钻石王老五”兄弟? - 不才……近体,觉得鲁迅和郁达夫的好,汪的也不错,但是毕竟――posted on 07/24/2003
- 还是给介绍个上海的宝贝吧:Dposted on 07/24/2003
写诗的思维方式或许能成为“化石”:》 - 这案子8月12日在南京中院开庭posted on 07/24/2003
- posted on 07/26/2003
这个案例虽然情节比较简单,但还有点意思。
江苏电讯的辩护律师其实很可以有一辩。
(1〕侵权非有心,出于错误。由于该诗在网络中有多种版本,许多来源、作者并不清楚。电讯误以为该诗同其它所选诗一样,均源于古人之手。
(2〕原作者无法查得。就电讯在当时所接触到的资料来看,原作者真实姓名、地址不详。无法事先同作者联系及协商;在被告所用的诗作出处没有关于版权的声明。
(3)侵权没有赞成作者任何实质性或商业上的损害,反面为作者提高了知名度与增大了读者群。
(4〕原告所称“损害”无法以数据支撑。
(5)江苏电讯所获利润并非源于诗,而是源于卡本身。因为电讯不是如出版商一样,靠卖出版物(书、杂志等)获利,而是靠其合法商品本身。所以电讯并无“违法所得”。
(6〕恁罚被告并无助于网络知识版权的保护。
(7〕国护知识产权法中一般不承认“精神损失”这一概念。
(8)对原告的赔偿因依据可证明的、实际发生的损失为依据。否则知识产权拥有者可以随意利用既成事实索取天价,不利商业发展。
结果自然原告会赢。罚与赔将是最有趣的部分。 - posted on 07/27/2003
我的律师会在让电信销毁未经授权产品上下功夫,因为这套卡流入了全国的各省收藏市场,他们有义务将收藏领域还流通的购买并将之销毁,那耗费的就不是几十万的问题。因为中国最贵的一张电话卡在收藏品市场上是18万。这套卡是古人今人混合的错印,可以说是题材空前,必遭暴炒,每套上到一万问题不大。
另,还是那两个索赔依据,按他违法所得算,因为我的实际损失无法计算。
这诗一没署名,故谈不上“传播知名度”二是对作品不当省略书名号而造成客观上的窜改原意。
再就是,靠这事情的网络和社会关注程度,现在已经引起了各方瞩目,这对案件判决结果将起根本作用。现在,由于wto后外国的关注,知识产权这一块的案子,都是焦点。 - posted on 07/27/2003
嘿嘿,有意思。
电信可以说它虽然有义务回收错印的产品,但只有义务以市场价(或略高于其出售价)回收。让被告以人为爆炒起来的价格来回收其产品是不符合商业规范也不公平的。
其实原告的实际损失没不难计算。它相当于如果电信当时知道原作者并同其进行磋商后所可能达到的“合理市场”价格。这个价格虽不固定,同作者当时的知名度、地位及电信在当时可能愿意支付的合理价格有关,但是有个合理范围的。换言之,如果同原告类似的一名作者,在处理类似的商业操作时,愿意(比如说)以一万人民币成交;而类似于电信的机构在
发行类似产品时一般支付作者的稿酬也在一万到十万左右(依作者知名度等而定),这样原告的实际损失最多就不会超过十万左右。这种计算方法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合理算法。
被告卖卡所得不能简单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非法所得”。如果它所卖的是一本盗版书,那么卖书所得即等同于非法所得。但它卖的是卡,尽管卡上有仅仅所为装饰使用的诗。它主要的价值来于卡,而不来自于诗。版权法保护的不是物品的实际使用价值部分或作品的内容,而是作者的表达方式。在这里,卡本身的使用商业价值是占主导的。
将忽略书名号等同于“窜改原意”过于勉强。其一在古诗中没有用书名号的先例,许多诸子经典在古诗中都没有书名号。因这邮票均于古诗为题材,没有合乎这个体例。二是原意并没有被“窜改”,因为古诗的读者是有一定文化的,他们不会仅仅依靠标号符号来理解诗,因为在古诗中标号的作用并不重要。其三排版需要。书名号的使用无疑会将诗变成长短句。原告所指控的“窜改原意”至多只是说让原意变得模糊,没有原意(加书名号)那么清楚。但这同拿一本小说大加删改是在性质及程度上都不同的。
至于罚,它可以是实际损失(按上述方法计算)的若干倍。罚金可用于设立与资助成立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机构。这笔钱可以分期以别的方式支付,不一定非要进入原告账号。
当然还有许多别的方面可以讨论,限于时间就不一一列举。顺便说一句,“知名度提高”一说指案发之后而言,它是说作者名誉没有受损。
世人皆有公正、平和之心,始有公平合理之社会。法律应该保护两方的合理权限与利益。它的社会效果应通过设立有意义的社会机构、教育等来实现。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有合理、公平的法律框架。媒体炒作与社会轰动效果有很大的局限性。
白衣卿相 wrote:
> 我的律师会在让电信销毁未经授权产品上下功夫,因为这套卡流入了全国的各省收藏市场,他们有义务将收藏领域还流通的购买并将之销毁,那耗费的就不是几十万的问题。因为中国最贵的一张电话卡在收藏品市场上是18万。这套卡是古人今人混合的错印,可以说是题材空前,必遭暴炒,每套上到一万问题不大。
> 另,还是那两个索赔依据,按他违法所得算,因为我的实际损失无法计算。
> 这诗一没署名,故谈不上“传播知名度”二是对作品不当省略书名号而造成客观上的窜改原意。
> 再就是,靠这事情的网络和社会关注程度,现在已经引起了各方瞩目,这对案件判决结果将起根本作用。现在,由于wto后外国的关注,知识产权这一块的案子,都是焦点。 - 据说律师都是精通左右互搏之术的:》posted on 07/30/2003
你的观点甚是厉害,尤其是论述我的损失的和不加书名号的这两点论述!!
我现在强烈要求和尚老兄站在原告的立场上给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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