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又是忍不住,让脚骗我进了书店。我本来是去还杂志的,结果在等人的时候,就抽了书架上的几本随笔看看,是陈彤和石康的。不是很熟悉他们大陆的畅销局面,但是从封面内容介绍的口气上判断,二位都是当今大陆气冲霄汉的写手。陈彤还算老实,老实得要把自己的书说成是“一本无耻的书”,要把自己比作“一条没有人知道的狗”。她,虽然也碎嘴,但没有另一个那样真正的无知与无耻。
翻了石康的书,才对“泼男”有了具体的感性认识。看封面介绍,他与我是同龄人,还是北京人。据他自己介绍,本性里就有“争强斗狠的劣根性”。这忏悔得还不够彻底。他还是个无知的碎嘴子,这一点他在前言里供认不讳。
我懒得再说他什么了。
同龄的人,看他们的文章竟然没有读古人的书那么亲切。
他们不是我的同类。我用了半年才用一次的刻薄来批评他们,他们也太糟蹋我的刻薄词汇了。
- Re: 摸了这样的书,我都觉得手脏posted on 08/09/2003
石康的书在大陆是卖得不错,主要是敢于暴露自己的无耻:》
还有啊maya姐姐,最近都没看到无法和尚,他都没给我出点主意,我周二就要上庭了啦:(( - posted on 08/10/2003
既然寺主发话,老纳就再陪白衣公子玩玩墨子与公输般式的游戏吧。
万法唯心生,一法有一障。
简而言之,被告的“损失辩”可以缺乏司法效率性及法的普适性破解;而“篡改辩”则应侧重被告行为本身而不是此行为对侵权作品本身的损害等等。
被告所提出的以“实际损失”的理论计算法,虽有其公正的一面,它忽略了司法的目的与效率。从司法目的而言,拘泥于实际损失,虽可能在有限的情况下
(如原告损失可能被算出或推出),赔偿受害者,但却无法达到法律以警效尤之目的,因为它只论及了如何偿还原告,却没有论及如何惩处被告。
从司法效率角度而言,好的法律总是公正与效率平衡的产物。如果对每一案子,无论巨细,法庭都必须经过浩繁的程序来发现所谓“实际损失”,
势必影响司法机构的有效运转,无限延长审案,增加原告的负担与损失。
由于网络的特殊性,许多网络作者都不享有通常出版物作者所有的资产保护。但网络又是现在于未来促进科技、文化、商业繁荣的重要场所。此案为网络资产侵权案第一例,
所以法庭在量刑审判时应该利用此案来达到偿还原告并抑制将来网络中类似案件的目的。而达到此目的的唯一方法,就是对侵权者,
无论事实、实际损害多少,除尽可能偿还原告外,都一律课以高额罚金,以偿原告(类似于美国法律 statutory damage的概念。)
关于“篡改”论,这里法律问题的焦点是未经作者许可,擅改作者作品(这里近10%),其行为本身是否构成违法。原告认为是违法。法庭同样应以此为例,制定反篡改的 per se rule,
以维护作者知产的个性与完整性。至于篡改在事实上有无改变原意,不具有法律意义,不应成为法庭考虑的重点。
一切有为法,如梦幻泡影,如露亦如电,亦作如是观。
平等真法界,佛不渡众生。阿弥托佛,大慈悲,大解脱。 - 一切有为法,如梦幻泡影,如露亦如电,亦作如是观posted on 08/11/2003
无法和尚大胆,竞敢窜动四句偈一字:最后句首,“亦”作“应”。
回敬四句偈:
若人欲了知,三世一切佛;应观法界性,一切唯心造。 - Re: 一切有为法,如梦幻泡影,如露亦如电,亦作如是观posted on 08/11/2003
XW, Xtra Wondero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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