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杀权的思辨
七格
--属于我们的东西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本来就属于我们的东西,另一种是我们所负担的东西。(Ponellussc Doneall,1527-1591)
我们都知道每个人都享有生命权,然后就有人据此认为,既然人生而是自由的这个命题现在成了公理,那么,我应当也有自愿放弃个体生命的权利,因为享有的概念里,也包括放弃享有的自由。所以,人有自杀权,他人无权干涉。然而,也有不同观点,那就是认为人的生命权并不是完全独立的,而是为周围亲密人群所共有,因此,除非周围亲密人群都同意,否则,任何人都无权单独决定自杀,推而广之,还有一个更远的观点,那就是人的生命不仅仅属于周围亲密人群,而且由于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的全球化分工,使得其生命权被所有人所分享,因此,除非整个地球的人都举手表决同意,任何人都无权擅自自杀。
那么,我们该怎么看待个体的生命权呢?自然,对普通读者来说,只要阅读一下这位北大社会学系教授夏学銮对大学生自杀现象的评论就足够了,他说“一个人活着应该有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感,选择自杀,这种行为是自私的。如果一个人连自己的生命都不珍惜,他就是不负责任。”但是,如果我们要在伦理学法学层面上,深入分析其内在的逻辑技术层面,以及自杀现象所处的具体社会环境,我们就不得不考虑更多更深的内容,因为只有如此,才能对自杀权做一个比较清晰的梳理,为自杀干预机制的建立,以及公共卫生系统的设置提供更有效的话语基础。
追溯作为近代民法体系的前身罗马法,它在构建人的基本权利时,主要是构造了一个将生物人和法律人二元分立的结构,这样,人的生命权被归属到生物人这个范畴,人的财产权则被归属到法律人这个范畴,因此,当时如果有罗马人要自杀,这不是法律所能支配或规定的,法律可以保护公民生命不被他者无条件杀害,但对属于人内在的权利,它的确无法给出更多意见。
后来的法国民法是建立在自然法观念上,因为他们引入了人人生而平等这条规则。这条规则本身并没有被证明过是先天的,但至少在经验上我们今天都接受了它。法国民法将生物人通过自然法来构造法律人,靠的是理性人这么个前提假设,就是说,人是理性的,这是自然的。
这是今天为什么有些人认为如果理性自杀就不需要法律干涉的原因。他们认为,个体如果对自己是否放弃生命权做了深思熟虑的思考,那么这样的自杀就算是理性自杀,比如安乐死。但是,现实状况是,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精神卫生处的顾问费立鹏博士的说法,“自杀的人群中,有37%是仅仅靠5分钟,所以这一些人是所谓冲动性自杀。这些人他们自杀之后你跟他们谈很明显他们不想死。在死的人当中,我们也认为最起码20%绝对不想死。在中国平均每年有28万7千人自杀,然后每年平均自杀的概率是10万分之23。就是10万个人里有23个人会自杀。”
可是说归这么说,我们还是要发问,凭什么我们认定是理性的思考?什么算是不理性的思考?按时间吗?一个人仅仅考虑了一小时就自杀,那就是不理性的吗?如果他得知自己得了绝症最多活一个月,于是他就在一小时内做了这样的决定,这可以吗?反过来,是不是说一个人考虑一年了后,决定自杀,这就算是理性的了呢?要是这个人考虑了这么长时间不是因为他考虑地多,而是因为他的脑子转得慢怎么办?还有,你怎么判断这一年来他一直在想这事情?以及,他一直想的这事情,在方法上是不是就是不理性的?再根本点提问,那就是存在不存在所谓的理性的自杀?
放弃法国近代民法的思路,改用德国民法,用权利能力,即基于个人意志来构造的实在法来思考这个问题,我们也没法在逻辑上得到什么有效的出路。我们会发现,自杀者的自杀意愿是无所谓理性或非理性的,它仅仅是个主观上的愿望,伦理上根本就不能根据是不是理性,来判断这样的自杀是不是该受保护。
随着个体权利的进一步的增加,在现代民法的人格权中,人的伦理价值越来越有被外在化为财产价值的趋势,表征之一就是人的肖像权若是被侵犯那么也能形成民事诉讼要求经济赔偿。那么,现在我们就遇到这么的两个问题:
一、 人的生命价值能不能被外在并量化为财产价值?
二、 被外在化了的生命价值,其支配权应该是怎么分配的?
按照我们近代的传统观念,人的生命权是至高无上的,任何金钱都是不可衡量的。但是现实却是:如果生命需要得到赔偿的话,那么就只能用金钱来衡量,比如寿险或意外险。不过好在以上这些交易行为,都是发生在生命价值遭受损失的前提下发生的,也就是说,法律并不认可对完整无损的生命价值进行的任何不可逆的交易,比如,花钱雇黑社会的人去暗杀他人。
那么现在,如果有人决定放弃自己的生命,那么,此时由消失的生命价值本身而遭受的财产损失能不能计算?
实际上一个社会不赞成自杀现象,一方面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另一方面也是这样经济计算的结果,在这样的计算下,年轻人自杀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无疑将会高于老年人的,而受过高等教育的年轻人自杀,其造成的财产损失又将是高于普通年轻人。这么说违背了伦理价值的一些平等原则,但转换到财产价值领域内,却是那么顺理成章。
这样就导致自杀权是不平等的。就是说,有些人的自杀权利会受到更多的约束和限制,然而不要以为这是说他们的权利减少了,相反,约束和限制来自更多的保护性的措施,比如,有钱人就能更多得享受心理咨询服务,获得专业的心理医生的帮助。但这对那些拥有较多自杀权利的人来说,相对就少了很多。在中国农村,农民可以很方便地找到一瓶农药,但要他们找到一位哪怕是赤脚医生,如今都很困难了。
假如在伦理上,我们已经做好了将生命价值可外在化的准备,那么接下来我们就得看一下,这个时候到底怎么分配对生命的支配权?
如果按照私有财产的继承法则,那么生命权的完全继承人就是该个体本身。如果他自愿放弃,那的确是无人可以干涉,法律也无法对自杀未遂的人进行惩罚。可是,假如这样的财产并非完全是私有的,其有一部分是属于他的直系家属或亲朋好友的,那么这时,这份财产的放弃在自杀前就需要经过这些共享者的讨论,商议各自愿意承担的损失量。否则,自杀者的自杀行为就是违法行为,如果自杀未遂,自杀者理应受到惩罚。更甚者,如果我们判定一个人的生命权,是为个人、家庭和社会共同享有的,那么自杀未遂者所受到的惩罚将更加严厉,比如那些畏罪自杀未果的官员。当然在这个惩罚过程中,我们会考虑到精神不正常状态。
因此,在这样的框架体系下,无论什么样的自杀行为,只要未获得自杀者生命权拥有者的共同同意并签署书面文本,任何自杀行为都将是非法的,并且自杀未遂者会受到相应的惩罚,而不像现在,对自杀未遂者仅仅是一味的关怀和同情,在法律上却对他们无可奈何。
这样的结论在日常伦理上是很难为人们所接受。因为自杀未遂者总是作为弱势群体被关怀,更何况有很多自杀者是受到了社会不公正的遭遇,实在是无路可走才选择了这样的道路。所以在这个时候,自杀未遂者有权提请连带诉讼,向法院提供逼迫他走投无门只好选择自杀的有力证据,从而将罪责降低到最低程度并最终实现免责。如果其自杀成功,那么其直系亲属等也有权依据同样路径,要求有关当事人查清财产损失的前因后果,并根据责任认定给予相应的财产赔偿。依靠这样的逆向财产索赔路线,将反而能使得被逼自杀的弱势人群,获得他们付出自杀损失后应得的巨额赔偿,否则,自杀者完全负担自杀的责任,将会使得制造这些悲剧的遥远的凶手永远毫发无损,而失去亲人的家属只能用眼泪填补他们的创伤。
将自杀定为一种有条件的违法行为,是建立在把我们的生命,完全视作是我们所负担的东西的法理基础上,这个思路,和反堕胎法也是一致的:因为母亲对无自由意志的胎儿所作的堕胎处理,类似于自杀者以法律人的名义结束自己作为生物人的生命。但是,同样自逻辑层面上,我们也可以推作出一个完全相反的平台,那就是自杀是个人自己的私事,任何他人、组织、社会和国家都无权干涉。那么,在今天,我们之所以不建议后者,而是推荐前者,主要是考虑了当下的生存环境,更需要前者这种强干预立场,因为它将保证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之间,能通过财产捆绑来实现某种程度上的冲突缓和,从而让弱势群体获得更多的实际利益和生存空间。不过,我们不能保证,一个好的构想,在具体实践中一定会产生一个好的结果,在这个时候,我们需要更多来自现实世界的具体案例来保证我们的理性论证,这些具体案例,将会大量包括今天中国农村那么多的农民自杀个案,它们将会时刻提醒我们:将生命价值货币化,也同样为的是人道主义,而不是其他。
- Re: 对自杀权的思辨posted on 08/04/2005
You don't have to 思辨. Everyone has the inalienable rights to pursuit hapiness, do this and that, and commit suicide. :) - Re: 对自杀权的思辨posted on 08/04/2005
不是的,现在的问题就是在于,你说这种everyone的权利,并没有被政治哲学证明过是天然的,也就是说,它仅仅是一个宣称,并因为历史的原因在今天成为共识。
但是也正因为如此,当世界进一步演变的时候,这样的可漂移的共识就有被重估的需要。
要知道本来有奴隶也是天经地义的,就像今天你认为人人有属于自己的自杀自由这种观念一样~ - Re: 对自杀权的思辨posted on 08/04/2005
To be honest, I never believe natural rights. Political philosophy proves nothing. All rights claims are declarations of commitment to certain value.
As for why value changes overtime, I tend to think it has something to do with the expansion of economy and the resultant expansion of freedom and liberty of human agents. I know I sound a little Marxian here. :) - posted on 08/04/2005
大多数有头脑的政治经济学家都会承认经济决定政治是一条常识,但是只有马克思将这种常识用非常粗暴的方式给表达了一遍,还表达错了。所以你大可不必自嘲呢~~~
我这么写,也是基于今天中国农村的状况,他们的自杀和北欧那些年轻人自杀的动因是不一样的,后者是百无聊赖生活没有意义,忽然天气好了于是所有的抑郁瞬间爆发,但前者却是绝望,被赶离土地,被横征暴敛,被肉体伤害,却没有什么国家机构愿意为他们说话,因为在警察武装系统空前强大的前提下,为权贵说话能获得更多的收益。所以,我想从目前中国的经济状况出发,来为中国的人权问题做一些基础性的工作,而不是跟民运那帮傻孩子一样,动不动就自由民主,娘的,农民命都没了,你还叫嚷个啥自由民主。
- posted on 08/04/2005
If these farmers can’t make their cases heard when they are alive, I doubt they can make their cases clearer when they are dead. Dead men don’t talk. The only beneficiaries would be the government officials.
七格 wrote:
大多数有头脑的政治经济学家都会承认经济决定政治是一条常识,但是只有马克思将这种常识用非常粗暴的方式给表达了一遍,还表达错了。所以你大可不必自嘲呢~~~
我这么写,也是基于今天中国农村的状况,他们的自杀和北欧那些年轻人自杀的动因是不一样的,后者是百无聊赖生活没有意义,忽然天气好了于是所有的抑郁瞬间爆发,但前者却是绝望,被赶离土地,被横征暴敛,被肉体伤害,却没有什么国家机构愿意为他们说话,因为在警察武装系统空前强大的前提下,为权贵说话能获得更多的收益。所以,我想从目前中国的经济状况出发,来为中国的人权问题做一些基础性的工作,而不是跟民运那帮傻孩子一样,动不动就自由民主,娘的,农民命都没了,你还叫嚷个啥自由民主。
- posted on 08/04/2005
对的,我知道你的意思,这也就是为什么我要把生命货币化的原因。一个农民如果自杀,责任查不清楚,那么将其生命货币化后,比如是20万元,他个人假设承担其中10万元,将其遗产抵上,抵不上的就勾消;剩下10万元,将由当地公安局赔偿给其直系亲属,因为他们没有保管好其名下的财产。本来,没有货币化的时候,要赔偿,你得拿出公检法渎职或滥用职权的证据,官官相护,你怎么可能拿到,但现在,只要有农民自杀,只要无法找到造成自杀的责任人,那么公安局就得按财产保管不力来赔钱给直系亲属。这时,如果公安局不执行,那么同级法院替代赔偿,如果同级法院拒绝赔偿,同级检察院将负责赔偿,还不行,将上诉上级检察院。这样一来,首先在公安局和法院之间就会出现利益纠纷,如果他们有利益纠纷,他们就无法做到公检法一条线。要是他们能预判断可能出现的利益纠纷,公安局就不会任由农民自杀,因为这将导致他们的财产流失,从而从根本上保护住农民的生命权,约束住他们使用自杀权的可能性。
这时这样的反馈是不成立的:公安局损失了这笔钱后,就加紧征税来弥补损失,可是,加重农民负担导致的却是更多的农民企图自杀,公安局将损失更加惨重,所以,这样反馈路线公安局将不敢执行。
它只会降低征税量,来减少自杀率,直到降低到一个收支平衡点为止。
有人会问,要是农民拿生命来敲诈怎么办。我想,这里给出的赔偿制度,应该首先局限于那些自杀成功的案件,就可以避免这样的情况:一个农民把刀架脖子上,到公安局门口要1万元,要不到就威胁自杀,公安局这时得博弈一下:如果学习这样子的农民数量可能会超过10个,那么他们会选择让他自杀,如果不会,那么就选择屈服,这两种选择都太荒谬了。
也许,会有些农民因为实在穷得活不下去,就索性用这办法给家里人搞10万元钱来。我认为这是可以允许的,这种残忍的允许,将逼迫当地的政府改善这些农民的生存处境,使得他们为10万元而自杀的边际收益降低到最低。而政府所做的这些改善,理论上其投资成本人均应该是低于10万元,这样政府将可以减免帐面损失,同时让农民生活质量提高,它所丧失的,是一年四季的奢侈娱乐,以及大兴土木而已。 - Re: 对自杀权的思辨posted on 08/05/2005
关注中……
七格写得不错,引发观者的思考。 - Re: 对自杀权的思辨posted on 08/05/2005
七格你的理论大前提是这些贪官污吏无视别的法律,却老老实实地遵守你的法 律。我既然能贪污救济金就能贪污你的自杀金;既然能欠帐打白条就能打你的人命白条;既然能制造冤假错案就能把自杀说成他杀。到时候不但可以把惹麻烦的人以自杀罪关入监狱,还可以侵吞自杀金,再赚几笔 。 - posted on 08/05/2005
对的对的,你的这个质问是成立的。不过,救济金是上面发放的,可以贪污,但自杀补偿金是从这些国家组织内部的财政上硬抠的,遇到的困难是它就是拒不交纳怎么办?
所以还得让农民自己成立农会,形成经济-政治实体和公检法一条线抗衡,用组织去对付组织,要比让个人去对付组织更有效。如果他们不交出赔偿金,整个村庄这一年的各项税收全部豁免,不得追溯。什么时候交出赔偿金,什么时候再履行纳税义务。总之,必须从法律上给予农民一定的对抗能力,让共产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力量和平过渡到农会手中。其间肯定会有武力冲突,这样也好,增加地方政府的寻租成本,将迫使他们降低剥削强度。 - posted on 08/06/2005
七格你这样也太复杂了。问题的关键不是要“增加地方政府的寻租成本”,而是地方政府根本不应该有私自“寻租”的权利。像我所在的城市要建个商场,地铁什么的需要增税 ,都要政府先与市民开会,赞成派反对派做足了文章,最后全民投票决定的,哪能自说自话就加了税了呢 。
七格 wrote:
对的对的,你的这个质问是成立的。不过,救济金是上面发放的,可以贪污,但自杀补偿金是从这些国家组织内部的财政上硬抠的,遇到的困难是它就是拒不交纳怎么办?
所以还得让农民自己成立农会,形成经济-政治实体和公检法一条线抗衡,用组织去对付组织,要比让个人去对付组织更有效。如果他们不交出赔偿金,整个村庄这一年的各项税收全部豁免,不得追溯。什么时候交出赔偿金,什么时候再履行纳税义务。总之,必须从法律上给予农民一定的对抗能力,让共产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力量和平过渡到农会手中。其间肯定会有武力冲突,这样也好,增加地方政府的寻租成本,将迫使他们降低剥削强度。 - Re: 对自杀权的思辨posted on 08/07/2005
片片不错引发读者喜爱:) - posted on 08/07/2005
七格这篇文章有些意思。我喜欢它观点的新奇与创意。想象老农招集全家宣布“俺不想活了。赞成的举手”的场景是很有意思的。记得从前邻居有一大妈,常在对顽儿(小名为力)某些劣行劝阻无劝后大呼“力啊,你妈要吃老鼠药啦!!”她儿听后应到“妈,你别吃。我听话!”如是往复经年。
有几个地方想讨论一下。你对“理性人”概念的否定似乎太轻率了一些。因为在司法操作上,“理性人”实际上是一个相对客观的概念。比如在美国民事诉讼中常常用“合理人”(reasonable person)的标准来讨论被告是否违背了他的责任。它所依据的标准之一就是常人处在被告事发位置的,是否会作出被告人的反应。如是就是“合理”的;否则就是“不合理”的。所以这种“理性”的操作定义实际上类似于同被告背景相似的群体反应或理性的一个平均值的概念,而同在被告主观活动等无关。用这种思路来看自杀者的“理性”也是同样可以操作的。因为一个潜在的自杀者是否经过了定义中的“深思熟虑”,是可以通过一个集合或平均来相对客观定出的,而不完全是一个主观的判断。当然,纯粹的客观是不可能有的。用通过对时间长短的测量自然更不行。
关于生命价值的量化。生命的绝对价值当然是很难量化的。测量一个人因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因对其肖像权的侵害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同量化生命价值并不是两个等同的概念。在法律上,可以量化或测量的通常只是人作为经济人的一面。比如一个年薪15万的教授,在四十岁时自杀,他的生命价值可以从他自杀那年(40岁)至通常退休年龄(比如说65岁)之间他在25年中的收入(当然可以考虑进每年的工资调节率)之和,加上退休至正常死亡年龄(比如85岁)之间退休工资的和。但这类相对比较客观(也在美国民法中通常使用的)方法对没有收入的中国农民是不实用的。所以在考虑低收入或无收入自杀者的情况下,生命价值的量化不免会主观、随意甚至没有意义起来。当然相对客观的算法不是完全没有,比如政府可以立法规定,在无法用上面方法精确估算人的生命价值的情况下,其底线用当年的全国人均收入作为基数来算,或据自杀者的职业, 按该职业的年平均收为基数。这类算法当然各有其弊。但更重要的是,即使这个问题解决了,下面还有别的问题。
关于生命价值的支配权。这里的问题是如果自杀者的生命财产属于他的直系亲属即私有的,那么让国家赔偿的依据何在?难道一个人自败了家产(因纵火、投资失败等),可以向国家索赔吗?找直接促成自杀的人么?一个人自杀的原因有很多,很难只列出一两个。能简单归因于一两个原告人的情况是极少极少的。如何指认原告、并提供在法律上有意义证据呢?当原告已经成为政权、制度本身时,在这个制度下的法律显然就不是解决问题的途径了。
如果反过来,如果他生命有部分是国家的,或国家享有对它的监护权(这样亲属才可能向国家以渎职等直接索赔),那么自杀者的亲属又如何有权来同意它的消毁呢?而且如果让国家的经济利益同自杀者挂了钩,国家既然享受了对他人人生的监护权,就有权以防自杀(或保护国家财产)为名,将大量潜在自杀者(无业、无收入者)投入大牢(或收容所),造成对民权(特别是对你所期待保护的弱势力群体)的进一步侵犯。收容站就可以“自杀预防站”的名目重新出现。这或许是你不期望看到的。
最后,七格提议的思路在于如果个人生命可以量化了(姑且成立),而且对其中某一部分所有权/监护权丧失(于亲属/国家)了,人的自杀就可以非法化了。这里面的问题更多,不过限于时间,没法细谈了。
总之,本人提议否决七格的《关于自杀非法化的提案》:)
- Re: 对自杀权的思辨posted on 08/07/2005
风子 wrote:
总之,本人提议否决七格的《关于自杀非法化的提案》:)
本席否决风子关于否决七格的关于自杀非法化的提案的提案
因为本席还没看:) - Re: 对自杀权的思辨posted on 08/07/2005
俺觉得七格可以用这个点子写篇超现实主义的小说,seriously! - Re: 对自杀权的思辨posted on 08/08/2005
俺倒是觉得七格是为了写超现实主义小说才来讨论这个话题的. :-) BTW, 那篇"稳定压倒一切"写得很棒. 我觉得七格是个有讽刺才能的fabulist.
adagio wrote:
俺觉得七格可以用这个点子写篇超现实主义的小说,seriously! - Re: 对自杀权的思辨posted on 07/28/2007
中国承认未成年人不承担相当数量的法律责任,但是我们为什么来到这个世界,在未成年时期为什么被动的被灌输了很多东西,思考后,发现,本不该来到这个世界,世界是丑恶的,就象你说的,你的生命属于全人类,“真他妈的虚伪“。是社会逼我说脏话的,马克思,达尔文,FLOYD,看透了社会本性,我的死会让少数特权阶级少了一个剥削的资本,更关键的是,千里之堤,毁于蚁穴,谁都明白,所以不要用什么责任来批判自杀者,你们没有权力,尤其是经过深思熟虑的自杀者!要说责任,只有对父母的责任,可是~~~~我不想对这个问题发表看法! - Re: 对自杀权的思辨posted on 07/29/2007
我觉得哲学家很喜欢讨论自杀,也许无大干系。而他杀,战争上的杀
来杀去,似乎就不在讨论的犯围了。。。
薄伽梵书中说:他们早已是死去的人了,你只是充当一下手段而已。
Bhagavad-Gita, 11.33
- Re: 对自杀权的思辨posted on 07/30/2007
这个没有尝试过,所以只有谈点间接经验。
上个月遇到一对,是朋友来美探亲的父母。六十年代末,时年二十多岁的小两口,双双被划成走资派,顶不住巨大压力,决定去卧轨自杀。可临到列车呼啸而过的一霎那,女方突然把男方推出铁轨......结果两人都幸存下来,只是女方从此缺了两只小腿。那时候我的朋友还没有出生,小两口几年以后才决定把他带来人世。于是肩负这样身世的朋友,从小就养成忍辱负重的性情,对父母极为体贴,是我见过最孝顺的儿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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