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根据2005年3月在密歇根大学中国学生会的一次演讲修改)

首先,我想说的是,无论道德的客观性是什么,无论这种客观性是否存在,客观与相对的区别不是普遍与特殊的区别——我发现人们常常混淆这二者。举个例子,开始我们认为铜是导电的,认为“铜具有导电性”这个命题是普遍成立的,但后来我们发现在某个温度下(暂且假定是零度)铜不能导电,于是我们知道“铜具有导电性”这个命题只在某些特殊的条件下才成立,但“铜在零度以上导电”这个命题依然表达了一个客观的事实,这里承诺了什么相对主义的立场吗?同样,一个道德原则如“强奸是不对的”即使只在某些条件下才成立(我不知道在什么条件下它不成立,按下不表),似乎也不影响道德的客观性。正如下面我将提到的,问题关键在于“wrongness”、“rightness”这些道德性质是不是客观的,如果它们是客观的,即使这些性质只适用于特殊的对象(通常是行为)和环境,道德依然是客观的,正如“导电性”这种性质适用于一些特殊的对象和环境并不妨碍自然领域的客观性一样。我怀疑particularism和generalism的争论只是一种语词之争,“杀人在某某条件下是不对的”这个命题不也表达了一个普遍的事实吗,对一切人适用?就算你根据某些标准把它称为一个特殊的判断,这种区分对于客观性的问题并不重要。

接下来,我会把自然性质和道德性质做一个对比——在我这里,“自然的”这个概念等同于“描述性的”(区别于“规范性的”或“价值性的”)这个概念,而并不仅仅指自然界。一个自然命题往往是对某一个或一类对象具有什么样的自然性质作出论断,例如,“Rose is red”,“redness”就是一个自然性质;与之类似,一个道德判断往往是对某一个或一类行为具有什么样的道德性质作出判断,例如,“Lying is wrong”,“wrongness”就是一个道德性质,除此之外,“goodness”、“rightness”、“justice”、“viciousness”等都是道德性质。道德的客观性归根到底取决于道德性质的客观性。自然性质的客观性几乎是自明的,尽管我们会对某个对象是否具有某种具体的自然性质产生疑问,但我们不会怀疑自然性质本身的实在性,也很容易理解这样的一种客观实在性;然而道德性质的客观性又是什么呢?且不说是否存在这种客观性,就连理解这样的客观性似乎都有点儿困难,当我们说“某某行为是(道德上)错误的”的时候,这话究竟是什么意思?无论是认可道德客观性还是否认道德客观性的哲学家都必须首先对道德谓词及其对应的所谓的道德性质进行分析和探究,这也是当代元伦理学的主要工作。此外,道德性质似乎是我们无法通过感官直接或间接地观察到的,那么,即使存在着客观的道德性质,我们又是通过什么方式grasp这些道德性质的呢,又是通过什么方式判断某种行为的对错呢?看来得预设我们具有一种神秘的道德认知的能力,这种能力和我们经验认知的能力完全不同。所以,Mackie提出了一个argument from queerness,他说,所谓的道德性质和所谓的道德认知能力太古怪(queer)了,以至于我们根本没有理由相信它们的存在,所谓的道德的客观性只不过是一种illusion。

基于相似的理由,非认知主义(non-cognitivism)认为,道德谓词是一个pseudo concept,并不指称任何客观的性质,而只是用来表达我们的非认知的情感或欲望,“Lying is wrong”仅仅等同于“Don't lie!”或诸如此类的imperative sentence。非认知主义由两个否定性的论题构成:1)道德谓词并不指称所谓的客观的道德性质,道德判断不是真正的命题,没有真值条件;2)当我们说出一个道德判断时,它并不表达一个belief,而只是表达(至少是首要地表达)非认知的state of mind。尽管Michigan是非认知主义的中心,但我并不赞同这种元伦理学的主张。其中一个理由是,这两个否定性的论题并没有概念上的必然联系,我们完全可以赞同一个而反对另一个:即使不存在道德的客观性,道德判断依然可以表达一个belief(即使是一个错误的belief),毕竟有那么多人真诚地相信道德是客观的,相信道德判断表述了一个moral fact,非认知主义似乎没能capture我们道德生活的最基本的特征。(此外,非认知主义还面临着著名的“Frege-Geach Problem”的诘难,这里我不打算讨论这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提醒一点,非认知主义之所以成为一个很有影响的流派并不是没有道理的,它具有若干理论优势,例如它避免了Moore的“open question argument”的挑战,例如它似乎很好地说明了internalism的论题:接受一个(所谓的)道德判断“必然”产生相应的行动的动机(注意:所产生的动机并不一定是overriding的动机,当然可能存在其他的导致相反行动的动机压倒这个所谓的道德动机),等等。

即使非认知主义有问题,道德客观主义者也需要从正面去justify道德的客观性,直觉主义、自然主义、契约主义是三种主要的道德客观主义的理论,可以作为候选。直觉主义是一种源远流长的道德哲学流派,甚至可以上溯到柏拉图,而其最为系统的表述出现在西季威克、摩尔和罗斯的著作中,但到了今天,它已经式微、衰落了,其主要的原因我刚才也提到了,直觉主义认为存在着独立于人的心智和观念的道德事实和道德原则,我们是通过直觉去发现这些事实和原则的,但这样的事实和这样的认知能力似乎太神秘了,至少是需要进一步说明的,而直觉主义并没有给出(从它的理论逻辑出发,它似乎也不应该给出)进一步的的说明。不过我认为,假如道德是客观的,那么或许只有直觉主义的主张才符合我们对客观性的最基本的理解(似乎我们唯一能理解的客观性就是自然领域的客观性;而在直觉主义那里,道德的客观性和自然领域的客观性有某种结构上的一致)。如果说直觉主义的缺点是对“道德的客观性是什么”这个问题说得不够,那么我认为自然主义和契约主义的弊病则在于它们都说错了。我个人有一个计划,想仔细地考察一下直觉主义,看看它是否还有进一步发展的可能,这将涉及到对“fact”、“existence”、“objectivity”等重要概念及问题的分析。显然今天我不能在这里讨论它。

接下来我想说说自然主义和契约主义的问题。先说点儿看似不相干的话。我相信存在着一些最基本的概念,其他的概念借助它们而得到定义和理解,这些概念本身是不可定义的——否则就陷入无穷倒退了(希望这里没人跟我讲辩证法)。在我看来,“right”、“good”这样的概念就属于这些最基本的概念。Moore有一个类似的论证,他认为“good”这样的概念是简单概念,没有构成部分,而只有包含着各个构成部分的复杂概念才能够通过分析其部分的方式得到定义(Moore相信只有分析性的定义才是真正的定义)。所以,Moore认为我们不能通过定义和言说来掌握这些概念的意义,我们只能通过直觉。(其实,正如Frankena所言,Moore并不仅仅反对“naturalistic fallacy”,而是反对一切形式的“definist fallacy”,也就是说,Moore并不仅仅反对用自然概念来定义“good”,他也反对用其他normative的概念来定义“good”。)

至于“right”、“good”这些概念是不是最基本的概念,我们暂时可以存而不论,但我至少认为,规范概念是不能通过自然概念来获得定义的(也许规范概念可以通过另一些规范概念获得定义)——我们如何能够把一个包含有评价性的、规范性的概念还原为一个描述性的概念而不造成意义的损失呢?举个例子,当我做了某个行动,别人问我为什么“应该”做这个行动,我回答说因为这个行为是“(道德上)对的”,“某某行为是对的”这个道德判断就提供了我行动的reason;但如果把“对的”定义为“带来快乐的”或诸如此类的自然概念,“某某行为是带来快乐的”并不提供一个采取这一行动的reason,因为这个判断只不过表达了一个心理学的事实——除非说带来快乐是对的或应该的,但这样一来“‘对’是什么?”的问题依然存在。自然主义者一方面认为道德是客观的,另一方面又试图把道德性质还原为自然性质,这二者似乎很难协调起来。这也是许多道德哲学家拒不接受自然主义的一个重要原因,说大一点,也就是Hume的那个有名的论题:我们不能从“是”推出“应该”。

最后谈谈契约主义。契约主义认为一个行为是对的当且仅当这个行为是某种理想状态下的人们(如假定人们是rational或reasonable的)所一致同意的。但我们好像又不可避免地要用规范的概念(如reasonable)去描述这种理想的状态,这似乎构成一种循环。如果契约主义只是把这种契约程序看作一个discovery procedure而不是一个definition procedure,只是认为我们可以通过这种程序去发现那些独立的道德事实和道德原则,那么这种循环并不构成什么问题;但契约主义者(如Scanlon、Korsgaard)明显有更大的雄心,他们认为这种契约程序乃是一个定义的程序,认为道德事实和原则是被“建构”出来的,否认存在着独立于这个程序的道德事实,那么这种循环就是一个问题,契约主义者必须对这种循环提供合理的解释,例如告诉我们这并不是一个真正的循环。比如,有人认为,道德领域是一个特殊的规范领域(涉及到行为的对错的标准),构成契约的理想状态的那些要素不属于这个特殊的规范领域(尽管它们可以属于其他的规范领域),所以我们通过这些要素去定义道德并不构成循环。然而我的疑问是,这些要素的客观性比道德的客观性更自明,更容易被理解吗,更容易避免Mackie的“argument from queerness”的责难吗?我不想贸然地给出答案,因为我不想轻易地告别Kant-Rawls一系的建构主义的进路。

好了,今天就聊到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