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羊的就是优秀:朱老剑客他四姨打官司的应诉书
前言:以下是我四姨给我来的信,及我的回信。
应诉书 收件箱
朱老剑客他四姨 致 朱老剑客
更多选项 12:17 (12分钟前)
朱老:最近四姨打了一场官司,结果我都没想到,我一个人和一个物业公司打,居然打了一个平手,这是物业告了一百多家,都是败诉,只有我一个人赔了我一百元.我写了5000多字的应诉书.
朱老剑客 致 朱老剑客他四姨
更多选项 12:21 (8分钟前)
打官司是合法违法不在乎人多人少;您说那个论人多人少的,那个是打架。
朱老剑客 致 朱老剑客他四姨
更多选项 12:29 (0分钟前)
四姨啊,多打官司,很过瘾的,花点儿闲钱去打官司,这钱花得就是值!我要是身上有闲钱了,我就全打官司用,名利双收的事儿这是。我由衷的支持您!最好带上我爸我妈,我爸我妈的社会经验太少,上法院不多,这么时间长了就会唯唯诺诺了。咱们得把法院当成陶然亭公园一样来使用,没事儿就去锻炼锻炼,强身健体延年益寿啊这个!好!一百块钱便宜着呢,您逛一次故宫还要花200呢!一百块钱这么玩儿绝对值了!应该把打官司当成一种日常娱乐项目可持续发展下去,发扬光大,说不定您在法院还能帮我介绍一个女朋友呢,是吧。:)
朱老剑客他四姨对北京益丰物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追缴物业服务费欠费起诉的应诉书
未交物业服务费的事实理由:
一、物业管理合同存在不合法性
《物业管理合同》上所写的“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是不实之词。物业管理合同是在我全然不知内容的情况下被迫签的。被迫签的合同,国家合同法规定这样的合同不生效。既然不合法我为什么签了合同呢?因为不签合同、不交物业管理费你们不给钥匙,(如果当时不拿钥匙我不知还要托多久才能把我妈从农村接回来,我父亲盼了40多年就差一个多月没听到房子的消息离开了人世,我母亲身体在那段时间经常靠氧气呼吸,我们不敢在耽误时间。)我当时不马上入住,我的损失不仅仅是经济上的而且精神上也会受到不可祢补的巨大的损失。
《合同法》第三章 合同生效 第53条第二项时强调“(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在订立合同问题上,你们是“乘人之危”,利用右安门外地区居民住了40多年的过渡房的情况,又克服了经济上、生活上的困难在外面住了一年多,盼望早日回家的心切,不和居民交代清楚合同的法律效力,(很多居民这可能是第一次看到合同书什么样)草草签了以后你们就拿着这个合同收钱,这样做你们良心何忍?
因为合同存在不合法性,所以谈不上我违背合同约定,这是第一个理由。
二、订立合同引用的地方法规断章取义隐含着它的不真实性
第二个理由那就是:订立合同引用的地方法规断章取义隐含着它的不真实性。京价(房)字[2000]163文件不仅仅是规定了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而且还规定了签订物业管理合同要有:“服务标准”你们恰恰就缺了这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应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标准合在一起才能算质价相称,只写收费标准,不写服务标准这也不符合合同的格式,也不公平。没签服务合同、没公示服务标准你们依据什么收服务费?谁买东西谁都看重东西的质量才付钱呢,正常的社会人都会这么做的,那么交物业管理服务费也是如此。合同内容中除了“交服务费”必提服务两字以外,就在乙方权利和义务中提到“提供日常生活必需的便民服务”服务标准一字没提,没有标准可想而知也就削弱了业主的监督权力,这样的合同即隐含着对业主的不公平性,更隐含着不真实性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起诉书上说:我违反了服务合同约定,我们签过服务合同吗?
三、管理、服务水平低
第三个理由就是管理、服务水平低。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本达不到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2003]950号文件规定的经济适用房的服务标准。这个文件明确指出:“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是,促进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行为规范化、标准化,为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双方签订服务合同提供依据。”这么明确的规定你们执行的怎么样?
管理服务标准一共是十项。
第一项 综合治理。其中有9小项,第6小项标准要求:“物业与业主签订服务合同、公开服务标准、收费依据与标准,”你们没做到;第8小项标准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每年进行一次物业管理服务满意率调查,促进管理服务工作的改进和提高,征得意见户数不低于60%。”你们没做到,我们更没体会到一点人性化服务。发改价格[2003]1864号文件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你们做得怎么样?
第二项 公用部位、公共设施的保养与维护。其中有3小项。第1项、第2项都没做到。建住房[1998]213号文件规定: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绿地、上下水管、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京国土房管物[2002]561号文件又重申了这个规定。但是你们又如何管理的呢?请看这些照片;绿地被车肆意轧,存车处出租,老年人活动站被出租,保安值班室被出租,一个小小地活动场地坏了 把椅子,这绝不是十天半月形成的局面,请你们解释一下什么叫便民服务?什么叫用户第一?什么叫业主至上,?我购房款中文件所说的公用部位、公共设施按文件规定我已分摊款项,我就应该享受到这些公用部位、公共设施为我提供的服务,现在我退休了老年活动站没有了,地下室存车处不敢去,我和孩子的车也不往那存了,因为取车、存车认人陪着,地下室有这么多外地人,害怕。
再说维修服务。我在新房住了不到一年的时候,有一天下班,厨房的下水堵塞了,又脏又臭的水流的哪儿都是,我去找物业,因为正是吃饭的时间他们特别不情愿来,时间不等人我爱人用毛巾被、床单等把卧室门堵上,自己先弄着。他们来的时候什么工具也不带,脸盆、钳子、擦拭的布更不带,“我说你们维修为什么不带工具呢?他们说:我们这是代管的,带了工具修我们是要收钱的”。我说:“我要是没工具呢?”他们说:“那就花钱请人来修”最后还把橱柜弄了两个大窟窿。修完后臭水,烂泥,工具摊了一地,我们自己收拾。我们怕我们不在家时再堵,和物业商量是非上去找找提醒一下装修的工人别什么都往水池里倒,可他们说明天在找。没办法我上楼去找装修工人,因为是两家在装修,谁都不承认,我们只好忍了。这样的情况连续出现了两次,第二次我们也没找物业修,因为没用,太耽误时间,还治气。这件事我在2004年反映过。我们当时就想反映一下,没想打官司,也没留证据,但是我们换橱柜的发票留着呢。几年的时间过去了,我看到了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情况比标准要求有一定差距,使我对物业管理产生了很大的不信任,我怎么能把服务费交到我不信任的管理者手里。
第四项 保洁。卫生什么样大家都是有目共睹的,我就只说一件事。2004年的春节有人喝多了酒吐在我家的窗户下面,几天没人扫,我爱人用沙土盖上还是没人扫,两个星期以后又用铁锹铲了。这件事我向物业反映过。反映的时间是:2004年2月底。有通知为证。让我们领房产证、交物业费,我去了以后我说我有点想法,办工人员说你到那屋里去吧。当时是一位带眼镜的男士发了一张表,我说什么意思?那位男士说:表上都写着呢。我看了看,意思是让我们把不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原因写上,我就把原因写上,最后我写上:物业管理的领导能否与我面谈,但是,至今没人找过我,也没打过电话。
第五项 公共秩序维护 服务标准要求,小区内相对封闭。我认为小区大小5个门,差不多是全天开放,你们又是依据什么说主要出口指的就是一个门吗?那个门就站着一个保安人员,他就没有方便方便的时候了吗?我有照片为证,经常是空门。有了突发事件,找他们跟本就来不及,他们有事走了的时候,门就是空的了,小区有多少家被偷过,撬过,我赶上过对门租房的一位女士,我们出去一起回来的,她一开门小偷正往外跳,我盯着他家的门,她往外跑找保安,门口没保安,她在报警已经晚了。我的自行车就是从存车处取出来,到小区洗衣房取衣服(因为太多),锁上车去取衣服5—10分钟出来,车就没了,洗衣服的师傅说车锁了吗?我的小拇指上挂着钥匙让他们看。也就在那天我看了一下北面的门,一共四个门都开着,而且洗衣房对面的栅栏上还有一个洗衣盆一样大的一个洞。我当时没想到要打官司,所以也没留证据,一直就想找机会和物业管理人员谈,但是我就没等到这个机会,今天在这谈谈,也不错。
第六项 停车管理。 不知道你们有没有车辆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案,看看这些照片就知道你们是怎么管理车辆的。如果小区里发生什么问题(火灾、疾病等)车跟本就进不来,乱停乱放的问题更是严重。2005年 月我姐在四号楼突然发病救护车从南门、北门都进不来,当时没发生生命危险,发生了生命危险我肯定要告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渎职。近期,3月23日早上我被汽车喇叭声吵醒了,出门一看我家门口堵了4辆汽车,上班的车出不去按喇叭,送货的进不来按喇叭,真正的罪魁祸首不知道是谁的车,就都去碰这辆车,让它发出声音叫司机挪车,我这有照片为证。
四、物业管理企业在工作中给自己的定位不对
小区里的老年人活动站不见了,他们开了前门,开后门,开侧门,租出去搞营业。把保安值班室租出去,把存车处也租出去挣钱,这些做法应该给小区的居民做个交代,文件有规定:属于物业管理小区内的管理用房都属于“公共”两字,只要是有“公共”两字,就说明有业主摊入的建设费,我就有权力知道它们处置情况,我的权力是总理温家宝给的。条例说:“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而且我们还有对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监督的权力。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你们把真正属于为业主服务用房都租出去是谁给你们的权力?你们的管理服务做得怎么样,我们在单位上班时都有一个工作目标考核,达不到这个目标都要扣一部分抵押工资,你们的服务管理工作做成这样,你们说我应该交多少管理服务费?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要求“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办理有关手续”。在这一点上你们做的如何?我认为你们对经营这几个“摊位”用尽了心思,却是对小区疏虞管理,即影响小区的美观,又影响大家的情绪,如果说业主不交物业管理服务费不能说业主不对,因为问题出在物业管理者身上。物业企业对于管理小区的工作没给自己定好位,他们把自己完全放在一个管理者的位置上,管理的怎么样?不好,服务的更不好。他们虽然告的是业主,实际上把自己也送上了法庭,也对,不到法庭业主那有地方说理去。这样做把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推到了趋于白热化的程度,事情闹到今天,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负有主要责任。
五、不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是为了促进物业的管理服务工作走上正轨
我前面说了,对于小区管理工作我不满意,我曾经两次反映情况想和物业管理人员谈谈解决问题(第二次把写的东西给崔款员了),但是始终没人出面谈。物业不和我谈,他们为什么不和我谈?是不敢谈?还是认为他们是高高在上的领导,我是小小老百姓,不值的一谈?那就错了,因为我们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就是一个甲方乙方的关系。不找我谈,说明他们不想解决问题,不是我不想交管理服务费,而是他们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管理水平,严重挫伤了业主配合物业管理者管理小区的积极性。这几年来看到小区从整洁漂亮慢慢的变丑,看在眼里急在心里,我曾经想过,如果物业的管理跟不上,我再积极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有什么用呢?我暂时不交,对物业也是个督促。
通过这几年体会物业的管理情况,在看着合同文本,我得出了一个结论,那就是物业管理者,从签合同那天起,就没想和小小老百姓同舟共济搞好小区的管理,只要把钱收了,就万事大吉了,他们这样想对企业、对居民都是不负责任的态度,双方都受伤害。我们可能一辈子,甚至几辈子都在这住,我们用了一生的积蓄买了房,就在这样的管理环境里生活,岂不是太委屈了。我们提批评、建议、这是我们的权力,找他们谈谈想解决问题他们不理不睬,被逼无奈我们只好用这种方法触动他们一下,促进物业管理服务工作逐步走上正轨。
我听说物业起诉我了(我没接到公告),我的第一句话就是我不想跟他们打官司,我也从没说过我不交物业管理费,我就是想解决问题,但是当我看见起诉书时我改变了主意,我不但要打,而且打输了我还要上诉。
起诉书“事实与理由”中说:“物业公司在收取2003至2005年度物业管理费用时,被告以物业管理差为理由拒付。经做工作无效。”我以上的事实证明了;说我拒交,说给我做工作了,完全是不实之词。
起诉书上说:“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我更正一下,第六十七条的原文是:“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首先一点我要说明:就是我没跟你们签服务约定,所以谈不上我违约,再说,这个纠纷没有业主委员会参预解决,我认为你们是违规上告。因为业主和物业之间没有业主委员会做这个沟通的桥梁,我即是这件案子的受害者,也是这件案子的弱者,希望法官秉公执法。
综上所述:物业公司不但不为居民提供价质相符的服务,从合同内容看来,他们从开始订合同就为和老百姓打官司埋下伏笔,从双方权力义务上、在用地方法规的文字处理、内容含义上大打折扣,成心欺负老老实实的居民。他们在管理服务工作上不尽人意,管理上没看出水平,服务上没有一点人性化服务,就这样伸手要款我们能服吗?当然,他们是一企业,我们是一个一个的个人,从经济上,时间上,精力上我们都是弱者,我再一次向法官请求,秉公执法。
朱老剑客他四姨
2006-3-23
朱老注:因为我四姨不想在网络上透露真名,所以所有出现我四姨的名字的地方我都改成了“朱老剑客他四姨”的称呼。请大家谅解。
我刚才又给我四姨发了一封信:
四姨啊,我建议您趁热打铁,写个状子把物业告上去。状子很好写,您只要对应诉书作一些修改就行了。说不定您能够从物业那里得到一些赔偿,你打完了官司,其他居民也会壮胆儿,也会打官司,这样那个物业就得自己反省错误了。
接着我还是干脆给我四姨打了一个电话,作了一次电话采访。我四姨提起这事儿非常激动,说周围的邻居都不想打官司,说我姥姥家的人都太老实了,都觉得上法院打官司是丢人现眼的事儿,所以四姨打官司没有受到家里人的支持。我说我爸爸妈妈都退休了,并且我妈妈原来就是搞物业的,您可以找她商量更方便啊,我四姨说我爸爸妈妈的胆儿更小,觉得犯不着的,哪怕多交点儿钱也在那儿窝囊着。我四姨现在退休返聘,工作又忙了,没时间和她们打官司了,要不她早就想把物业再告上法院的。我说您是个党员,应该多做做群众工作,别总是一个人去冲锋陷阵,应该发动群众去搞物业。我四姨说主要是现在没那么多时间,要不肯定做了。
我四姨还说广播报纸里说居民和物业打官司从来没有赢的,那些明星打官司也照样输,所以她这回能够打平手,说明只要有理还是能够赢的,给了她很大的动力和勇气。她说当时打官司的时候,一开始法院的起诉书还投错了地方,被别人给扔了,幸好她捡到了,有了充分的准备时间。当时她退休在家没什么事儿干,就把那六大本儿法律书都搬过来好好查看,写应诉书。到了最后法庭宣判的时候,法庭倒没说谁赢了,就是法庭调解,最后我四姨少交了100块钱物业费,算是有些报偿。周围居民一看我四姨赢了,少交钱了,也纷纷去物业那里说凭什么就她家少交一百块钱啊?结果很多人都赖帐不交了。物业现在一点儿脾气都没有。
我跟四姨说这事儿是好事儿,应该多宣传宣传,四姨说如果她有时间的话当然需要好好宣传了。我说我来帮这个忙。我建议四姨把这件事儿的前因后果写一篇儿文章投到北京晚报上去,肯定会让北京市民大快朵颐的。四姨说她也有这个想法。我说最好能够捅到法律进行时上去,您得当一个当代平民法律明星,那就达到了宣传作用了,四姨说事情还不用闹到这么大。四姨还说前一段时间小区里打狗,她就写了一篇儿文章控诉这帮打狗队的,结果发表了,并且反响很好。我说报纸就是让人民说话的地方,应该多往报纸上投稿。
四姨答应我,过几天把她在北京晚报上发表了的几篇文章的原稿给我,发表在月水社,到网络上给天下受委屈的公民都壮壮胆。我说好好好!就是得改变一下像我爸爸妈妈我姥姥家的那些人的传统观念,现在是法治国家了,经常去法院就是发泄就是过瘾就是维权。
四姨说前年她还和小区的保安打了一场官司,也是她打赢了。说打官司就用五十块钱,多便宜啊,就算是输了,也就是五十块钱,还能学到一些经验,一点儿也不亏,特别好玩儿。我非常支持我四姨的这个观点。
Please paste HTML code and press Enter.
(c) 2010 Maya Chilam Found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