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天看报纸了,发现了这样一则“趣闻”
一个海外淘宝者,对竹木牙雕颇有研究,经常出游他国,参加各种拍卖会。在泰国举行的一次拍卖会上,他以折合RMB17200的价格买得一对我国清末民初的象牙雕刻品,同时还拍得其他几件中国文物。
在归国的时候,被海关查出,并且告诉他,这对牙雕价值50万RMB,他已经构成了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虽然证据齐全,他是通过拍卖所得,而且他是江阴收藏界的名人,这件东西必然是收藏之用。
然后最终,他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5000元,两根象牙雕刻也被没收。
这样的结果恐怕很多人都不会想到,我也很意外,当然对于所谓的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法律法规我也不熟悉。
作为一个局外人,对这件事情,我只是感到一种寒心罢了。
因为事件之后一些收藏者表示,自己费尽心思在国外抢救、购回流失文物,回国居然还享受这样的“待遇”,有点想不通。
诸君有何高见呢? :)
- Re: “趣闻”一则posted on 08/14/2006
如果是真的,这就暴露出现阶段有关法制的无耻。 - Re: “趣闻”一则posted on 08/14/2006
材料来自 文汇报 2006/8/8 星期二
社会生活版面 编辑:夏怀逸
应该可以确定它是真实的。。 - Re: “趣闻”一则posted on 08/14/2006
清代文物应该不受珍贵动物制品法律管辖。执法部门在滥用法律。
拍卖有凭证, 不构成走私。 - Re: “趣闻”一则posted on 08/14/2006
拍卖有凭证, 不构成走私。
总算有明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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