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焰:我看《惩治汉奸言论法》


     ·白 焰·

前天,已经是半夜,我本想溜一下CND就去睡觉,不料《惩治汉奸言论法》猝不及防地刺入眼帘,已经疲劳的大脑即刻失去睡意。都是什么年代了,居然还有人如此迂腐、如此自负、如此反动。具有讽刺性的是,向人大提议出台惩治法的人是中国社科院学术委员。国家学术委员本人提议压制学术自由实在是中国的悲哀。

《惩治汉奸言论法》的依据是“一些学者打着学术研究的旗号歪曲历史,为八国联军侵华,特别是日本侵华翻案。” 暂且不说其它,仅凭“一些学者”的“歪曲”就动用全国人大发号施令,这是否有些大惊小怪。如果大多数学者忠于真理、抵制歪曲,有何必要大动干戈?另外,法律的制定如果只基于一些或某些人的言论,那这个国家能有长久稳定的法制吗?重要的是,到底谁在歪曲又是怎样翻案?我的所知有限,但就我所知道的,根本没有人否定八国联军侵华或日本鬼子侵华。网络上千奇百怪的文章有目共睹,但有哪一篇中国人的文章歪曲列强侵华的事实?标准是什么,又由谁来定?莫须有的本质就是似是而非。在法制不全的国家,莫须有又无须得到证实。似乎一个人的头衔越多越大,该人的扑风捉影就越能成立。这位叫喻权域的提议人历任新华总社《半月谈》杂志主编、新华社《经济参考报》总编辑、人民日报总编室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所所长、中央外宣办秘书长、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等职。注意,这最后一个响亮头衔是“人权研究会”的副会长。由这样的人研究人权,中国能有人权吗?

何谓“汉奸言论?”这恐怕连喻权域自己也搞不清,但他的意向明显是指非主流的历史学探究和非官方的学术商榷,他的担忧明显是官方文化专制和排它性的丧失。其实,历史发展是由于主流、支流、逆流所合成的力。支流和逆流的存在是对主流霸权性的客观制衡。《中国青年报》说得好,“就学术自由而言,允许别出心裁甚至谬误的观点出现并且表达,是学术自由的题中之义,否则学术谈何自由?”另外,掌握权力并不等于掌握真理。历史上,掌握权力的人认为他们垄断真理,之所以是因为他们有权力。好一个“循环论证。”历史的另一面是,掌握真理的人可能没有掌握权力,但他们并不因为没有权力而丧失真理。一句话,绝对的真理并不存在,也没人能够独揽真理。可悲的是,这样一个浅显的道理在中国是地位越高而越不可理喻。

汉奸是个沉重又敏感的历史话题。在中国的历史研究里,汉奸言论充其量是有人谈论涉及到几个如汪精卫的人物,但尚未成为一个课题、一门学问。谈论几个历史人物充其量是各抒己见,根本谈不上为“日本侵华翻案。”就凭《惩治汉奸言论法》这个咄咄逼人的架势,将来愿意研究历史的人肯定被吓跑了不少。汉奸(或叛徒)这个词在国外史学里是一个范畴,常和沦陷区和与敌合作连在一起。汉奸问题早在德国军队二战曾占领的丹麦、挪威、荷兰、比利时和法国得到充分的研究。抗日战争时,沦陷在日本敌占区内的中国人有2亿之多,占中国的一半人口。然而,这方面的史学探索不受鼓励、不让开展,这方面的历史已经成为我们记忆里的一个空白。如果史学是一门严肃的社会科学,历次侵略战争都应该得到研究,研究也应该是全面的、敌我的、客观的、自由的。把史学研究当作“工程”和“任务”来完成,这本身就显得可笑。目前,有多少个问题还未提出,有多少史料还被封锁、有多少个禁区还未被攻破?学者的使命不就是提出问题、探讨真理吗?美国最高法院把言论自由定为所有权力里最可贵和最受保护的(1938年,法官Harlan Stone用the preferred position来确定其特殊地位)。在中国,言论自由几乎是一切罪恶的替罪羊。

喻权域要求建立汉奸罪,以惩办翻案论者和媒体负责人。他的打击面不仅广而且狠。喻权域建议的惩处方法如下:凡为1840年(首次鸦片战争)以来列强对华侵略行为辩护者,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凡为1931年(九一八事变)以来外国对华侵略行为辩护者,处20年以下有期徒刑;刊载汉奸言论的报章负责人要负连带责任,亦要处3年以下监禁。真不明白喻权域的思维走向,但历史事件时间的远近和惩处程度的轻重有内在逻辑关系吗?还记得京沪杭警备总司令汤恩伯在1949年守卫上海时说的话吗?他用的也是“恐惧”性质的词令:出言不利者杀,行色恐惧者杀,战志不坚者杀,贻误军机者杀,临阵逃脱者杀。好一个何其相似乃尔。《惩治汉奸言论法》有威慑作用吗,能够杜绝汉奸吗?否。相反,我担心这个惩处法带来的副作用会更糟——强化已有的消极心理积淀,营造一个产生汉奸的环境和气氛。就是说,在惩处法的高压和恐惧之下,中国人更会逆来顺受、随遇而安,更会投机取巧、圆滑世故。

大家都知道,汉奸虽然没有作为历史问题被探讨,但作为政治标签被扔来扔去。“汉奸”是政治斗争的工具,要诀是先发制人。谁要是先被叫为“汉奸”,谁的名声就一落千丈,这在中国尤为如此。人们竞相举起高尚的旗号,占领道德高地,然后居高临下、肆不忌惮。如果喻权域愿意,不妨看一眼抗战中出现的讽刺性现像,这就是往后方跑的是高喊抗日、惩治汉奸的权贵,被遗弃给敌人的是无助无辜的广大群众。是不是汉奸不是看其口号多响、旗号多高。正好相反,这些高喊口号、高举旗号的人才是可疑、变易的人,而中国历史上不乏其人。

想必在提议人大专项立法时,喻权域用以自辩(或者可以用以自辩)的外国例子是英国历史学家欧文(David Irving)。欧文长期以来否认纳粹屠杀犹太人,2006年被奥地利法院判处3年监禁。这里有一个区别。欧文说他不是要否认纳粹种族灭绝的大屠杀;他只是要对大浩劫的事实提出几点质疑:(1)被杀犹太人的数字被夸大,(2)盟军对德国人的杀戮罪行超过大屠杀,(3)希特勒没有授权灭绝犹太人。即便欧文同情希特勒、捏造历史,以南京大屠杀为对等,喻权域能够找到为南京大屠杀翻案的中国人吗?由于“空间失忆”或者“时间失真”而产生的细节纠纷,能够被推断为“翻案”或“同情”吗?如果《惩治汉奸言论法》没有任何具体人或事例为依据,而只是根据一些猜测和假设,那么谁能担保这样的法律不会被滥用,甚或成为打压异己的独裁工具。我料想喻权域的知识和阅读能力很高,可我不知道他对敏感文章、反感文章的理解能力如何,不知道他有没有误读和下意识的倾向,更不知道他的判断标准是什么。之如此说,自有原因。清朝的“清风不识字,何故乱翻书”这样的风月诗句,竟然被上纲上线为恶毒攻击清朝皇帝的“盛世修书。”在中国,一个人的误读可以误导一个国家。更何况“预加之罪,何患无词”的流毒之深,使人不得不警觉霸权性的主流。

既然没了睡意,我索性到其它网站去浏览。国内有的报刊和多数网友对喻权域进行了抨击,看来《惩治汉奸言论法》不得人心是实实在在。也许喻权域是受美国“文化战争”的影响,试图在中国文化领域来一次“红色”清扫。如果这样,《惩治汉奸言论法》不同于1997年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即不是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不论怎样,如果喻权域的提议由人大代表提出并通过,《惩治汉奸言论法》就将是实实在在的法律。这个法律有针对将来的预防,尽管多少有些刻舟求剑;这个法律看来更有对过去的追究。这里牵扯到一个公平问题。如所知,法律(主要是指刑法)不能追及法律以前的事,即事发后再制定的法律不能回溯到事发以前,这叫“法无溯及力”(Retroactivity)。美国宪法第一章禁止这样的“事后法律”(Ex Post Facto Law),因为“事后法律”违犯古老的伦理原则——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处罚。如果此法真的回溯过去,那将是文字狱的又一次重演。

也许有人问,中国最高法院能够根据中国《宪法》第四十七条保护学术自由的规定,否决《惩治汉奸言论法》的不合理性吗?很遗憾——不能。不像美国最高法院,中国最高法院没有对《宪法》的解释和裁决权,没有对其它机构的制约和平衡权。另外,《宪法》虽说司法独立,但是又允许共产党引导司法活动,其结果不说皆明。在中国,言论自由没有可靠的保障,可叹人们又没有一个能够说理的最终去处。的确,说话的权利从来不是绝对的,哪怕在民主国家里。美国的言论也许是最自由的,但也得视情况而言。美国最高法院允许政府规定言论的时间、场合和方式,也允许政府限定某些言论的内容,如可以引发骚乱的“打架语言”(Fighting Words)和伤害少数民族的“憎恨言论”(Hate Speech)。但是,这一切是建立在有否或即将有否伤害行为的基础上。“三K”党和纳粹党同样有言论自由和游行自由,只要不干扰公共次序、不伤害人身安全、不威胁国家安全(证据必须是直接和实质性的)。二战以来,纯粹的因言治罪是没有的。即便在反越战期间,抗议示威如火如荼,但没有一个人因为言论遭到拘捕。有的人被拘捕是因为骚乱治安、攻击警察。退一百步讲,假设美国和中国都有因言治罪的法律,那么重要的区别就在于美国还有给被告人提供的一系列司法权力和国家保护这些权力的义务,中国则没有。

再回到《惩治汉奸言论法》的立法,惩治汉奸言论的高调很容易感染不少人的情绪,激发不少人的爱国热情。作为立法机构,人大的工作原则是多数原则。但是,多数原则并不意味着多数人可以任意剥夺少数人的天生权力,比如言论自由。在这个意义上,言论自由就是保护少数人,言论自由就是保护不受欢迎的言论。再言之,为了保护少数人免于多数人的恣意妄为,宪法视公民为个体的人,而不是多数派或者少数派的成员。多数派或者少数派可以互相转换,但是个体人的权力不能受其影响。这就是为什么宪法是保护个人人权的根本大法,它的作用就是防止大多数人因头脑发热而做出的侵犯人权的决定。

每次言论自由的限制都是人民生活质量的一次退步,又都是人民争权维权的一次进步。毋宁说,每次进步乃是一次理性的复归。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中国人民的言论自由在总体上比过去多了,但和应有的比较还远不够充分。英国作家怀特(T.H.White)在其小说《石中剑》(The Sword in the Stone)里说到专制国家的特色——“凡是没有禁止的,就是强迫的。”今天,当人民开始尝到一些自由又看到自由被夺走时,相对剥夺感开始增强。这就是与过去的不同。与过去相同的是,人民仍然不愿生活在专制社会,哪怕把怀特的名言倒过来——“凡是没有强迫的,就是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