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建
“法治蓝图清晰可见,八位法学家热议十七大报告”,此乃《检察日报》前些时候一篇报道的标题。标题中“蓝图”一词似乎更醒目。通常,蓝图指的是一项建设计划,计划而已,还未实现。落实到法治,法治的呼吁自下及上,历久常新,至今还是蓝图。可见从纸上到纸下,路途迢迢。那么,法治的障碍在哪里?如果以世纪眼光来看,今天的问题其实就是历史的问题。既然我们是从历史中走来,此刻,不妨重新回到历史中去。
1929年,相传汉时所立的泰山顶上一块高大古老的“无字碑”,突然被镌刻上六个擘窠大字:“党权高于一切”。以此碑从无字到有字为象征,这一年便成了20世纪中国历史上的一道分水岭。此前,是北洋在形式上效仿来自英美法统的议会政治;此后,则是国民政府照搬苏俄“以党为掌握政权之中枢”的国民党“党治”。这两种政治在当时被认为后者是前者的进步,因为时人普遍认同苏俄进步于英美。但历史往往是以进步的名义倒退,当时一些具有英美留学背景的知识分子,如胡适、罗隆基等便从中感到隐忧。这样的政治在胡适眼里是“无法无天的政治”,他在和朋友的商谈中,形成一个共识:“此时应有一个大运动起来,明白否认一党专政,……,以宪法为号召,恢复民国初年的局面。”
这个大运动就是差不多被历史湮没了的“人权运动”。该运动有两个文本值得注意,一篇是胡适为运动开头的《人权与约法》,另一篇是罗隆基为运动煞尾的《什么是法治》。两文遥相呼应又互补,都是在法和法治上问难国民党。因为在他们眼里,高度合一的国民党党权和国民政府行政权之所以是人权障碍本身,就在于没有另外的权力能够制约它。胡适举了一个例子,1929年国民党三全大会上,上海特别市党部的代表提交一个《严厉处置反革命分子案》,主张:“凡经省党部及特别市党部书面证明为反革命分子者,法院或其他法定之受理机关应以反革命罪处分之”。一句话便揭橥在国民党党治下,法院只是它的统治工具和执行机关。如果国民党和国民政府本身侵犯人权,法院是拿它没办法的,因为它的权力在前者之下。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争取“宪法”和“法治”就成为胡、罗等人的共同努力。
宪法的精义是在国家最高权力上进行权力配置。它不让任何一种权力成为“掌握政权之中枢”,相反,它的工作则是打破最高层的中枢权力,变权力一元为多元。多元之间,各司其政,彼此制衡。在胡适推重的宪法框架里,法院权力非但不必听命于其他任何一种权力,它反而有权力裁定国民党或国民政府的某些权力举措为非法,典型如上述那个处置反革命分子案。国民党曾经声称自己比美国宪政更合理,因为美国是“三权”,它是“五权”。这不过是一个迷眼障。在美国,法院权力至上,亦即不再有任何一种高于它的权力存在;而国民党权力再细分,众权之上,还有一个统领一切的权力中枢,它在法律之上并支配之。所以胡适在其后约法讨论中说:“不但政府的权限要受约法的制裁。党的权限也要受约法的制裁。如果党不受约法的制裁,那就是一国之中仍有特殊阶级超出法律的制裁外,那还成‘法治’吗?”
什么是法治?罗隆基认为:“法治的真义,是政府守法,是政府的一举一动,不凭执政者意气上的成见为准则。”他同时征引英国宪法学家戴雪的话:“法治的意义,第一,是法律绝对的超越或卓越的地位与专横的权力的效力相敌对。”这里有两种权力,一种是法律的权力,一种是政治的权力(包括政党的权力和政府的权力)。法治的衡量在于,是法律权力服从政治权力,还是政治权力服从法律权力。后者显然是法治,前者即国民党之党治。以上国民党挥舞政治大棒,任意把人打成反革命,还要政治问题法律化,让法律帮从处分。这是政治(包括政党)凌驾于法治之上,法治的障碍就在这里。所以,要让法治的蓝图变成现实,无他,必须承认在一切权力中“法律超越或卓越的地位”,此即任何权力包括党与政的权力都必须低首于宪法,按它的原则行事,而不能位它之上。法治与否,盖在此也。
(作者系南京晓庄学院副教授)
- posted on 11/11/2007
我认为, 一切按法律办事,就是法治. 至于国家最高权力要不要上进行权力配置, 与美国枪权一样, 与法治不法治没关系.
不清楚文中的"精义","真义"是指什么. 我感觉是,论述者理由不足,就玩文字游戏,故意模糊关键词的含义.
retro wrote:
宪法的精义是在国家最高权力上进行权力配置。
(作者系南京晓庄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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