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半的案子。。。


约会强奸与黄静之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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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4-12-07 12:10  来源:网络  作者:艾晓明
  
1、黄静之死与我国有关保障妇女权益法律

湖南省湘潭市临丰小学音乐教师黄静,年仅21岁,于今年2月24日在她工作的小学宿舍内死去。黄静的遗体被发现有明显伤痕,当夜,其男友姜俊武在其宿舍留宿。(http://www.cedu.com.cn/news/shownews.asp?newsid=1301)湘潭市公安局最初出具的尸检报告结论是心脏病死亡,其后,由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做出法医鉴定,认定死者系“因肺梗死引起急性心力衰竭与呼吸衰竭死亡”。http://xindalu.net/bbs/dispbbs.asp?BoardID=3&id=650&replyID=2223&star=2&skin=
黄静母亲无法接受这一结论,她认为黄静从无心脏病史,此结论也不能解释黄静为什么身上多处有伤。她怀疑,黄静有可能是暴力强奸致死;从黄静去世之日,黄静的父母、姐姐就不断要求立案侦察。通过网络传媒,我开始关注这一事件。截至6月14日,从黄静母亲的呼吁中依然可以看到,省公安厅组织的调查组维持原结论:“属于病死,排除他杀”。


对于这一调查结论,关注此案的网络读者也有诸多分歧。绝大多数人对黄静暴亡深表哀悼,期待了解黄静猝死真相,尽管也有人认为黄静交友不甚,值得惋惜。最不可思议的是,居然有人无关痛痒地讽刺说:“初次新交,一激动,并发而死!”“人家搞多少女人都没事,你还没沾边就玩完了。”更有人提示:“要处理一批散布虚假言论的人!要提防一批别有用心,想利用这件事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的人!像前段我们国家处理那些非典期间散布谣言的人一样不手软!”


黄静死后的三次尸检报告都认定,当事人为“自然死亡”,目前案情似乎处在胶着状态,看不出进展。我认为,在这一过程中,调查人员的认识存在一个重大盲点,对强奸暴力缺乏敏感。如果不引入反强奸暴力概念,如果没有维护妇女权益的观察角度,此案不可能取得进展。而此案不破,那些冷漠无情、视女人生命如儿戏的议论不会消散,支持强奸的男权文化更不会自动退出历史舞台;无辜的生命还会继续惨遭灭绝,暴力对妇女才不会手软。


我说的反强奸暴力概念,是指强奸属于暴力侵犯,而不是属于个人之间的性纠纷,不属于个人小事。让我从三点来解释:第一、强奸的定义,第二、约会强奸,第三、针对强奸暴力的法律制裁。


根据《世界妇女研究百科全书》有关强奸的定义:“强奸是一种践踏人权的普遍形式,对此,妇女和少女一般是最容易受到攻击的。对强奸的一般性定义是强迫妇女违反她的意愿发生性关系,包括胁迫她同意或使她不省人事、同不同意由不得她。‘强奸’和‘性关系’最重要的区别是前者没有获得妇女的同意。”


人们普遍接受的强奸定义都是指陌生人强奸,夜黑风高、蒙面大盗在阴暗的角落袭击女性,这是大家都容易想到的强奸场景。也正是这一古老的强奸想象约束了人们认识现代社会中比陌生人强奸更最普遍的强奸形式:约会强奸、婚内强奸。由于这两种强奸形式都不符合人们头脑中的强奸原型,发生在约会和婚内的强奸不容易被社会认定为强奸,受害妇女的报案率也比陌生人强奸少。


然而,无论强奸采取哪种形式,都有可能对妇女的人身权利的造成威胁和伤害,因此,我国法律制定了一系列条款保障妇女人身自由和安全:


1、 《宪法》第四十九条第四款:"……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保障渠道:各级人民政府公安主管机关、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各级妇联组织。)


2、《妇女权利保障法》第三十四条:"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保障渠道: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文化主管机关、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各级妇联组织。)


3、《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保障渠道:各级人民政府公安主管机关、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各级妇联组织。)


4、《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五条:"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 (保障渠道:各级人民政府公安主管机关、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各级妇联组织。)


 



二、约会强奸与黄静之死

目前从网页上由死者亲属公布的相关材料来看,事件的调查似乎都是围绕着遗体进行的,焦点集中在病死还是他杀。排除他杀的根据是,黄静遗体上的生前伤没有致命特征。既然身体伤害不重要,黄静的死就和男友在场、男友当晚的性行为毫无干系。黄静之死变成了自然死亡(突发心脏病)。这里我们看到,黄静之死,只要离开性暴力、性犯罪的范围,在她死前四个小时里发生的一切都可以忽略,当事人也就没有任何责任。而且,目前几次调查结论惊人一致,所有与强奸、与死者身体受到伤害的考虑都被排除。
关键首先在于,究竟是否发生了强奸?


一位署名“看不过眼了”的湘潭政府工作人员表示熟知内情,该人士认为,黄静就是属于自然死亡:



 
“关于死者全身赤裸以及现场遗留的姜的精液问题,我听说是当晚姜提出要和黄静发生性关系,黄静拒绝了,说要留到结婚后,姜也答应了,于是二人在床上脱光了衣服,黄静帮姜手淫,姜射精了,用纸擦干净了丢在房间地上。不过,姜当天是开车去黄家从其父母手中接走的黄静。这点在之后的几次调解会上,黄家父母也都反复承认了。说明黄家并不排斥姜,否则也不会将女儿放心交给姜。只可惜出了这样的事情。若家属如其文章里说,早就知道了姜是个禽兽,为什么还放心交人给他带出去?” 《网上很火的黄静案内幕大揭密!》


http://mem.netor.com/m/bbs/adindex.asp?BoardID=26078

上述描述可以从下面这段话里得到印证,下面是黄静的家属记录省公安厅人员告知家属调查结论时说的话:



“‘黄静属于病死,排除他杀。’这是调查组的讨论决定。至于黄静身上的伤痕,有生前伤和死后伤,生前伤没有明显的致命特征可以排除他杀,多处死后伤也就不用解释。姜俊武家也就他这么一个儿子,你们也要替他想想。黄静是病死的这一点是肯定的,这是专家分析的意见(但是没有文字的东西给我们看)。姜俊武即便是看着黄静死去而没有救助,他也不用负责任,何况黄静还提出来与姜俊武分手,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姜有救助的义务。至于死亡现场的精液,那很好解释,两人亲热到一半时黄静死了,男方没有达到目的他还很扫兴。黄静还是一个好妹子,只是你(黄母)教育子女太传统、不开放。如果那天晚上黄静开放点,同意与姜俊武发生关系,那么黄静也许就不会死了。在这个案子上我说了算,公安部也来了人(但并没有与我们家属见过面,也没有找我们了解过情况),在中国,此案已经到顶了,你们不服也要服,如果还不服的话,那就只能改国籍,到联合国去告了。”


http://www.springbud.net/bbs/showthread.php?s=&threadid=804&perpage=15&pagenumber=2


我本人非常重视来自熟知内幕者和调查人员的说法,而且非常愿意接受未发生性暴力、性伤害的结论。我相信,黄静家属也是一样,她们宁愿女儿是自然死亡。但是,正是上述这两个排除他杀的描述中,我看到不折不扣的强奸、完全违反妇女意志:
第一,上述两个描述都表明,黄静当天晚上不愿意和姜发生性交。(我听说是当晚姜提出要和黄静发生性关系,黄静拒绝了,说要留到结婚后,姜也答应了)。
第二,黄静不愿意与姜性交的原因是她希望和姜分手(何况黄静还提出来与姜俊武分手)。也就是说,黄静拒绝性交的原因并非是当晚身体不好等偶然突发原因,而是基于她希望与姜终止关系的意志。
第三,黄静明确表示了不愿意,继而发生的性交就是违背黄静意志,这样的性交,不能不定义为强奸。
第四,可能有人继续为姜俊武辩护说,姜俊武没有插入阴道,只是发生了要求手淫服务的性行为。对于这一辩护,我有如下质疑:
1、黄静已经死去,无法对当晚情况做出说明,办案人员是否能够仅以姜俊武的口供作为判断依据?
2、承认在遭到明显拒绝之后依然进行插入阴道的性交,因此构成强奸;姜俊武是否可能为逃脱责任而说假话?
3、根据目《现代教育报》记者朱寅年对此事件的报道,“姜俊武向公安机关说,他走时黄静没有死。姜俊武说:‘我是6∶50听到手机响后起床、穿衣、洗漱,离开时还与她讲了话。’他说,到了九时左右,他返回湘潭市临丰小学告知戴校长黄静可能出事的消息。因为他离开后给黄静打了个电话,黄静却没有接。”但是根据前面公安厅调查:“至于死亡现场的精液,那很好解释,两人亲热到一半时黄静死了,男方没有达到目的他还很扫兴。”也就是说,姜是看着黄静死的。姜俊武在公安机关说的话前后矛盾,不能自圆其说,如何能以他的话作为未发生强奸的依据?
4、按照公安厅调查人员说法,“两人亲热到一半时黄静死了”,男方依然在现场遗留精液,面对死者遗体管自手淫射精,这个男人还有基本的人性可言吗?
5、即使黄静“因肺梗死引起急性心力衰竭与呼吸衰竭死亡” (《93号法医学鉴定书》),如果男方在场,为什么不采取协助呼救?交通事故可能不是“故意杀人”,但见死不救,逃离现场,就能不受法律制裁吗?
此外,还可以提出更多疑点:无论是心力衰竭还是肺梗死,从发病到死亡都有一个过程;见死不救不是故意,起码是过失。何况,替人手淫绝不可能致死。可是根据《现代教育报》报道,一位吴姓法医于2月25日上午对黄静尸体进一步勘察。“除发现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外,吴法医还重点检查了下身,发现阴道口、处女膜有五分之二处被损伤,并把残留在损伤处的精液用餐巾纸取样化验,后来,吴法医打电话告诉黄母,餐巾纸化验结果有少量精液。”也就是说,阴道插入曾经是被肯定的事实,但是此后出现的尸检结论却是:“会阴部干净、处女膜完整,心脏病急性发作而猝死。”调查人员对家属说明调查结论时又提到“两人亲热到一半时黄静死了”。这些说法先后不一,姜俊武如何能够和强奸摆脱干系?

三、约会强奸的认定

在上面的有关描述中,所谓爆内幕者、说明调查结论者都否定强奸的发生,而黄静的母亲强忍失去爱女的悲痛,不屈不挠地请求立案,就是基于这一认定:黄静之死属于强奸结果,不仅是强奸,可能还有更残忍的暴力行为牵涉其中。


不承认当天晚上发生了强奸和伤害肉体的暴力,其根据是认为姜俊武与黄静曾经是熟人关系、男朋友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发生性行为很自然。但是这个关系,也正是约会强奸被漠视的原因。人们认同陌生人强奸是强奸,熟人、男朋友与女同事、女友发生的强奸不算强奸。


什么是约会强奸,2002年12月31日《温州都市报》有一个新闻报道:《约会时,她遭遇强暴》(http://www.chinesefamilyso.com/violence/dateviolence_chi.html)


报道中指出,虽然在对犯罪认定上有过不同意见和看法,但经过侦察取证,龙湾区检察院还是以涉嫌强奸罪批捕了犯罪嫌疑人张二(化名,18岁,安徽阜阳人)。连英律师事务所薄士坤律师说,如果违背了对方的意志,强行与之发生关系,这就是强奸,是犯罪,无论是发生在约会期间,或是其他的任何时间里。上述报道是我看到的目前我国有关约会强奸得到依法处理的一例。


在西方国家,例如,在美国大部分州,法定的强奸是男人以武力或威胁手段违背女性意志,或在女性精神和肉体上都不能表示同意的情况下,强行以阴茎插入女性阴道。在许多州,这个定义还包括不情愿的口交和肛交。反强奸,包括约会强奸、熟人强奸,这些和反对性骚扰、反对家庭暴力一样,都是女性主义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提出的重要理论武器。


在大学校园反强奸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反对熟人强奸和约会强奸。反约会强奸也普及到对青少年的性教育课程中。我们从网页上可以看到加拿大安大略华人家庭专业辅导中心有关约会强奸的界定与对策建议(见附录)。


从反强奸的立场来看,调查人员对家属说明黄静之死调查结论时,几乎句句话都有问题,经不起推敲:
第一,“‘黄静属于病死,排除他杀。’这是调查组的讨论决定。至于黄静身上的伤痕,有生前伤和死后伤,生前伤没有明显的致命特征可以排除他杀,多处死后伤也就不用解释。”


黄静即使不是他杀,生前伤、死后伤(是否为施暴者奸尸造成伤)是哪里来的?为什么不应该分析?如果不分析,事实就是不承认熟人强奸、约会强奸。但是,不承认约会强奸,就无法惩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罪犯(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第二,“姜俊武家也就他这么一个儿子,你们也要替他想想。”


根据我国计划生育的国策,我国有大量独生子女,难道量刑都要考虑家中子女多少吗?难道对家庭子女多者就可加刑、独生子女者就可减刑吗?而且,因为该当事人是男性就要特别考虑吗?上述建议不仅缺乏法律依据,而且以传统的重男轻女为诉求,尤其误导。


第三,“黄静是病死的这一点是肯定的,这是专家分析的意见(但是没有文字的东西给我们看)。姜俊武即便是看着黄静死去而没有救助,他也不用负责任,何况黄静还提出来与姜俊武分手,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姜有救助的义务。”


在这个说法中,除了前面已经分析的含义以外,还包含两个问题:1、调查方已确认黄静与姜俊武不存在情人关系,那么姜俊武强行要求黄静发生性行为,是不是强奸?2、黄静之死紧接着姜俊武的性行为之后,成为这一性行为的直接后果,姜看着黄静死去没有救助,他为什么不用负责任?


值得参考的一个案例是近日在《南方都市报》(2003年6月29日A23版)的报道《“挡风玻璃”杀手被判50年》,事情发生在美国,肇事者酒后开车,撞倒一位流浪汉,可她没有做出任何努力抢救伤者,任其卡在挡风玻璃处直至丧命。如果该女子积极抢救,这一事件有可能被判为偶然事故;但是她不仅见死不救而且弃尸,事件的性质转向故意伤害,她也因此被判重刑。


第三,“至于死亡现场的精液,那很好解释,两人亲热到一半时黄静死了,男方没有达到目的他还很扫兴。黄静还是一个好妹子,只是你(黄母)教育子女太传统、不开放。”


指责黄静母亲对女儿的教育“太传统”,这是对现代教育的极大误解。我不知道该调查者基于什么理论依据,认为现代教育是鼓励强奸的。在此人的认识中,现代教育就是男人有性要求,女人必须予以满足。可是,这恰恰不是什么现代教育,而是无视妇女人权、无视妇女意志、不把妇女当人看的封建男权教育。
第四,“如果那天晚上黄静开放点,同意与姜俊武发生关系,那么黄静也许就不会死了。”


这句话有更多的值得怀疑和深究之处,也就是说,正因为黄静不同意与姜发生性关系,黄静才死于非命。那么调查员为什么不进一步追究,由于黄静的拒绝,姜俊武采取了哪些暴力手段,导致黄静当场死去?还有,如果调查者根本是站在姜俊武的立场上、支持姜俊武向黄静要求性行为,这又怎么能为黄静母亲举报强奸去取证、求证、又如何能够发现黄静之死的真相?


第五,“在这个案子上我说了算,公安部也来了人,在中国,此案已经到顶了,你们不服也要服,如果还不服的话,那就只能改国籍,到联合国去告了。”
黄静的亲属再次对省公安厅人员提出:姜俊武在死亡现场,黄静死时裸体、还有一身的伤痕,这又怎么解释?这一问题,至今没有得到回答。


因此,黄静的姐姐大呼:这叫我们到哪里去评理?!


让我回答你,让我们援引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条:“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还有,2002年,在纪念《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十周年座谈会上,当时的国务委员、今天的国务院副总理吴仪说:“保障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需要全社会的重视、支持和配合。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努力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歧视。”


让我们坚定起来,相信国法在上;除非国法丧失尊严,否则,决不会没有地方评理!


 








后记:

黄静遗体依然躺在殡仪馆中,为了保存证据,黄静父母和姐姐全家负债支付着每天240元保存遗体的费用,至今天,已达128天。天涯海角,很多从未与黄静谋面的人得知她们的困境,开始寄款捐助。寄到黄家的每一元钱,都饱含了对法制的期待、对社会公正的渴求。可是,所有善良的人同时也是在为办案延误而付出。
如果黄静之死提高了约会强奸这一概念在公众中的能见度,使人们此后能够警惕和制止约会强奸暴力;那么,这一悲剧将与孙志刚之死终结收容遣送制度一样,生命的代价换来点滴社会进步。但是,由于男尊女卑的文化支持强奸,由于对妇女的暴力源远流长,我估计,对约会强奸达成社会共识的历程可能比结束收容遣送要长得多。


我的母亲生于湖南,我也可以说是个湖南人,但我和黄静家所有人素昧平生。而自从关注这个事件,黄静暴亡的阴影也笼罩了我的生活;我无法平静地从事我的学术工作,正如我无法想象在一个容忍暴行、对黄静之死无动于衷的社会生活。紧接着孙志刚事件结案,黄静之死已经是我直接关注的第二例死者家属求助事件,所有这些死亡堆积起来,不断摧毁我自己对生存的信心。在这一和强奸暴力短兵相接的论域,我感到无法退让的是,不是为死者、而是为自己求生存。在此,我呼吁所有海内外学者朋友,特别是妇女学者、女律师、女性法学家、女性主义行动主义者予以关注,进一步推动对黄静之死的立案侦查。


黄静的权益,就是我们所有人的权益,就是我们下一代的权益;我们和我们的女孩、女生、女工、女教师、女性公民们能不能真正享有一个没有暴力的生存环境,取决于我们从现在开始的每一点滴努力!


2003年7月2日于广州中山大学


附录:

加拿大安大略华人家庭专业辅导中心有关约会强奸的界定与对策:http://www.chinesefamilyso.com/violence/dateviolence_chi.html



什么是约会暴力?



约会暴力是指有拍拖或恋爱关系但不同住的两个人,由一方向另一方施加暴力。这些暴力行为包括性、精神或肉体方面的虐待。虽然这些情况在男性身上也会发生,但至今发生在女性身上的情况则较为普遍。
性接触:包括非自愿的性行为或性接触;或被迫参与低劣可耻的性行为。
肉体虐待:包括拳打脚踢、掌掴、手推、扼喉、嘴咬、烧伤、扯发、禁闭、用对象击打或武器袭击对方等行为。
精神虐待:包括威逼、恐吓、侮辱、取笑、叫骂、施压、破坏对方财物、限制对方行动,使与亲友隔离或其它极端嫉妒的行为。


错误的想法!
以下想法是错误的:


* 约会暴力是打情骂俏
* 嫉妒的表现等于爱情的表示
* 拒绝对方的性要求等于不爱对方
* 保持一段暴力的关系总比没有约会对象好
* 如果女孩子曾经与对方接吻、拥抱或爱抚。那么即使对方对她强暴,也是这个女孩子的错
* 对方是因为关心才会要求一方与其朋友或亲人疏远,以免她受别人的伤害
* 遭受约会暴力是一件羞耻的事,因为别人会觉得是你自己不谨慎或行为衣着开放,受到暴力对待是咎由自取。


正确的观念
正确的观念应当是:

* 强奸是一种暴力罪,强奸的动机在于满足自己的控制和操纵欲望
* 强奸是一种极不尊重对方的暴力行为
* 当你侵犯一个在精神及肉体上没有能力表示反对的人(例如醉酒)的身体时,你便犯了强奸罪
* 无论任何情况下,逼迫及其它的言语虐待都是不可容忍的行为
* 朋友或约会对象之间的控制及有占有欲都是不适当的
* 情人之间过份嫉妒常常会引起摆布操纵或虐待的行为
* 无论两人之间的关系性质如何,交往时间长短,任何一方都没有权利强迫对方进行性行为



如果被虐待, 我该怎样做?
对于约会暴力的受害者来说,她们所承受的精神压力及肉体创伤是非笔墨可以形容的。能有机会去倾诉,已是个很大的帮助。如果你曾经是受害者或正处于一个暴力的关系中,请你打破沉默,跳出受害的框框,重建新的生活。你可以向一个你信任及能帮助支持你的人倾诉,例如你的好朋友、亲戚、社工、辅导员或老师等。华人家庭专业辅导中心有专业社工及辅导员帮助你处理及面对约会暴力及其它交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