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劳动法并没有真正保障工人权益,反而增加了产品成本,让中国的制造业出口雪上加霜,让持续上升的失业人口更加惶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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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o Far East is West

作者: 撰文/ 马建军


去年 6 月 29 日,当《劳动合同法》(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获得全票通过时,人们以为有关这部法律的争议将就此尘埃落定。然而,事与愿违,以华为补偿 10 亿元鼓励 7,000 员工辞职事件为标志,在此后的几个月中,资本一方接二连三地以各种方式表达了对这部法律的警惕和恐慌,而企业所代表的正是市场。随着这种恐慌的蔓延,1 月 1 日开始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的实际执行效果将可能大打折扣。我认为出现这种情况与立法过程中关门立法,没有在真正意义上征求各方的意见,特别是听证程序明显缺失有很大的关系。其后果就是法律与现实脱节,违背了人们制定这部法律的初衷,其负面效应将远远超过人们的想象。
首先,《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将严重影响中国的就业市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数据显示,2007 年,中国在城镇就业的需求人口为 2,500 万以上,但能够解决的工作岗位仅为 1,000 万左右,还有 1,000 多万以上的劳动力仍在待业。然而,即将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际上是在片面追求过高过宽的劳动保护标准,比如一定期限内企业和雇员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等。但资本在面对劳动力成本提高时,其本能反应就是减少聘用新的员工,甚至裁员。无疑,当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受到严重影响时,最终承担后果的还是劳动者。
另外,《劳动合同法》对谁是劳动者没有定义,只要在用人单位劳动的都是劳动者。既然是劳动者,则需要建立劳动关系和订立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并受它的严格保护,从而建起了一张巨大的保护网,将所有与单位形成用工关系的劳动者尽揽其中。这种一刀切的作法所导致的后果是,企业内部和企业之间劳动力流动的困难,违背了市场经济规律。更重要的是,本身就掌握了更多资源的企业高层,可以凭借这一法律来获取更多的好处,这本身就体现了一种不平等,违背了法律的初衷。
更值得警惕的是,立法者在这次《劳动合同法》的起草过程中严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条底线,虽然作为妥协,加上了"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但在整部法律的具体条款中,体现了大幅度向劳动者倾斜的原则。在全世界范围内,国家调整劳动关系的手段都是通过政府、工会和雇主的三方协商和协调机制寻求一种相对的社会平衡,以达到和谐稳定的目的。如果一个国家的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都将保护一方利益作为前提来调整劳动关系,其结果将相当危险。须知,劳动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倾斜了,社会关系将难以稳定。
在媒体的积极炒作以及某些利益团体的推动下,《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已经在实际上造成了企业和劳动者之间人为的对立和敌视,企业和劳动者之间似乎只有通过斗争,才能使各自的利益最大化,只有把对方当作敌人,才能够最好的保护自己。可以想象,一旦中国经济出现问题,发生严重的衰退,企业的本能反应就是不招聘新的员工,这将导致严重的失业问题,使社会不安定因素增加。而在这样偏袒一方的《劳动合同法》之下,许多企业的最终选择只有大幅度裁员,或者索性关门大吉。无论结果如何,最坏的情况就是出现社会动荡。 法律一旦施行,就不能更改。所以目前最迫切的、最可行的解决方式应该是暂缓出台《劳动合同法》细则,并且利用实施细则的修正,在《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上寻找一个新的平衡点,最大程度上改变过分偏袒员工的做法,给企业一个喘息的机会。否则,整个社会将为此承担代价。 马建军是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合伙人,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法研究会副主任委员。 The Good Far Outweighs the Bad 好处远大于坏处 撰文/ 王全兴 自2007 年 6 月颁布《劳动合同法》以来,包括华为在内的许多企业作出了强烈反应。这表明《劳动合同法》所规范的着力点选择得准确,触动了劳动关系的关键部位,是一部能产生实在效果的"实效法"。出台法律,本来就准备让守法者和违反者去应对,如果没有反响,反而就有问题了。守法者或违法者与法律的博弈,不同利益主体间应对法律的博弈,是新法出台后的必然现象,是新法引导利益相关者行为选择的表现。作为企业,当然追求利润最大化,但不要忘记,人力资源是利润的源泉。所以资本方不应光是着眼于当前的境况。 虽然目前中国的经济增长速度非常快,但当中的结构也存在着很多问题。例如,目前只靠出口拉动增长的模式,事实上也是一个恶性的循环。因为只要我们一天向国外低价销售中国产品,利益空间就会被压缩,继而压低劳动者的收入,导致国内消费力不前?"十七大报告"指出,促进经济增长应该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故《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正好加强保护劳动者的力度,提高劳动收入,才可能打破恶性循环,使消费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第一动力。
除此之外,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劳动关系确认上一直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其突出表现之一是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低。在西方国家,劳动制度都相当完善,就使劳动合同确定劳动权利义务的任务大为减轻,故劳动合同是采用书面形式还是采用口头形式,由当事人选择。但反观中国,由于规章制度之不全,集体合同不普遍且流于形式,劳动权利义务的确定主要依赖于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往往钻法律的空子来避免订立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导致不少难以解决的劳动纠纷出现。再者,过去的《劳动法》也一直没有对非正规就业者、黑窑工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给予足够的法律保护。新的《劳动合同法》,正是国家给予这些人一种以法律来规范和执行的公平手段。
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国现阶段,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对政府有较强的依赖。这是因为在强资本、弱劳工的劳动力市场格局中,通过政府干预来保护劳动者权益,就成为必然选择。并且,虽然中国各级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特别是代表劳动者参与法律和政策的制定,从立法源头维权,发挥了非重要和有效的作用,但企业工会的维权能力却显得不足。这就更需要政府干预来弥补。换言之,在工会没有真正成熟和发挥作用之前,劳动者就只能靠政府执法机构来担当这个角色。
然而,《劳动合同法》本身也不是完全没有问题的。比如劳动合同法中第94条规定,对于外包用工,只要求企业对个人承包经营者的用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点对劳动者来说是极其不利的,因为很多企业会把项目外包给小企业和个体户,来规避责任,而这些小企业和个体户本来就实力很弱,根本无法保障底下员工的利益。而这个漏洞,日后也很有可能成为一些企业以之规避法律责任的借口。最终受影响的也是劳动者。

最后,像以往的新政策推出一样,相信有的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投资者,仍会对新的《劳动合同法》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做法。对此,为确保法律的执行,日后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进行考核的时候,不妨把社会稳定及和谐劳动关系加进 GDP 以外的考核指标之中,这样便可有效地引导地方政府重视劳动者保护和劳动关系协调。
无论如何,今年 1 月 1 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不单代表了时代的进步,而且它也打破了阻碍中国经济未来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其好处远大于坏处。
王全兴是湖南大学法学院、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劳动法学会副会长,曾参与《劳动合同法(草案)》的论证和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