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词颂玉娇
廖康
巴东有女邓玉娇,
丽质天生胆气豪。
无奈家贫少门路,
有心立业不辞劳。
雄风宾馆暂屈志,
洗脚涤衣浣丝绦。
迎来送往勤待客,
笑脸盈盈不折腰。
每月得钱何所用?
沽衣买饭节花销。
略有结余开帐户,
银行存款渐叠高。
且盼来年开小店,
自当老板乐陶陶。
叱咤风尘三人到,
钻出吉普白猎豹;
脑满肠肥气如牛,
酒足饭饱淫欲冒;
瞥见玉娇身窈窕,
再看清纯好容貌;
挺胸腆肚走上前,
无端自我来介绍:
声称主任招商办,
本县何人不知晓?
今番来此乐逍遥,
小心服务多周到!
随之伸手戏姑娘,
玉娇正色威严道:
沧浪水清涤汝缨,
沧浪水浊洗汝脚。
任尔公侯伯子男,
民女卖力不卖笑!
主任闻语掏腰包,
抽出一沓新钞票;
张张百元毛大头,
页页如刀割耳掉。
捻钞作扇扇美人,
不信金钱谁不要。
烈女挥手挡红钞,
月季纷飞牡丹落。
主任恼羞翻成怒,
口吐狂言气势嚣:
敬酒不吃吃罚酒,
休怪饿虎噬羊羔
一推小女仰面倒,
二推小女朝天椒;
三男围拢小女子,
谁敢言声谁好瞧!
大爷今夜要服务,
不服硬上霸王镳。
人身何处为尊贵?
男儿头颅女儿腰。
贫贱不能移其志,
富贵不能淫玉娇,
威武不能屈烈女,
蛮力不能压窈窕。
玉娇奋力斗凶汉,
拿起身旁水果刀;
野三关镇霹雷炸,
竹园坪村出女豪。
梦幻城中惊色鬼,
水果刀锋割草包;
一刀伤走黃德智,
两刀跟班把命逃;
主任贵大命不大,
三刀生死簿上销。
惊雷过后瓢泼雨,
扬子江心浪滔滔。
松涛呜咽风怒吼,
一声低了一声高:
谁家没有妻子美?
谁家没有女儿娇?
国法若不护弱小,
家家教子习用刀。
2009年5月21日
- Re: 弹词颂玉娇posted on 05/22/2009
绝妙好辞(词)! - Re: 弹词颂玉娇posted on 05/22/2009
廖教授太有正义感了,写这首词的时候没流泪吧?
词风不逊李白苏轼.
- Re: 弹词颂玉娇posted on 05/22/2009
白乐天更贴切!
Z wrote:
词风不逊李白苏轼.
- Re: 弹词颂玉娇posted on 05/23/2009
好!
刚看过新闻,此刻怒火中烧。教授好词! - Re: 弹词颂玉娇posted on 05/23/2009
你不是要教授长辞吧?!
xiaoman wrote:
好!
刚看过新闻,此刻怒火中烧。教授好辞! - Re: 弹词颂玉娇posted on 05/23/2009
你说呢?
- Re: 弹词颂玉娇posted on 05/23/2009
第一眼读到这里,看成“水果刀锋割包皮”,心说,这弹词是写得不错,可是所有的报道,不管是哪一方的,也没有说割包皮啊,再仔细一看,原来是割草包,一目十行读书害人啊!
"水果刀锋割草包" - Re: 弹词颂玉娇posted on 05/25/2009
的确想到了白居易的“卖炭翁”。希望那两个胁从不会像“卖炭翁”中那两人一样逍遥而去。
tar wrote:
白乐天更贴切! - Re: 弹词颂玉娇posted on 05/25/2009
Bravo!
但愿不会又像杨佳,这总是正当防卫了吧。 - Re: 弹词颂玉娇posted on 05/25/2009
中国的妇联在这种时候为什么总是一言不发?
- Re: 弹词颂玉娇posted on 05/25/2009
妇联受河蟹领导,哪里敢滋声? - Re: 我的几个梦想posted on 05/25/2009
1. 邓玉娇无罪获释或受轻判*
2. 全国妇联授予邓玉娇“为民除害女英雄”称号
3. 全国人大提出并通过“邓玉娇法案”,保障各行业中女职员不受性侵犯
4.“玉娇牌防身刀”在全国(特别是洗脚、按摩业等相关行业的女士中)风行
5. 春节联欢会演唱这首弹词。
6.邓玉娇案帮凶被控入狱
7.*邓玉娇母代女服刑
8. 邓玉娇成网民并为来此间作客
- Re: 我的几个梦想posted on 05/28/2009
黄德智和邓贵大在当地是土皇帝,而且他们的亲戚还是大官。他们后面也许还有更大的消费者。如果没有这么大的舆论压力,这个案子很可能会被地头蛇压着办,成为冤案。 - posted on 06/09/2009
强奸与无限防卫权 (48)
来源:南方周末 2009-06-04 15:02:54
作者:萧瀚(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强奸的法律含义是违背成年女性的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未成年的女性,无论是否自愿、强行,只要发生性行为都构成强奸,即奸淫幼女罪)。这一法律含义中“强行”是关键性的犯罪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强奸犯罪中的“强行”行为往往不单是“奸入”或“性器官接触”,这一性动作远不是关键性的内容,它只是区别强奸行为是既遂还是未遂,对于强奸作为一种犯罪行为的构成来讲不是决定性的。
陌生于法律精神的人,往往会过于看重强奸的既遂还是未遂,如果是未遂的,那么似乎强奸犯罪就没有发生,这是对强奸犯罪十分错误的认识。
现代法治精神中,自由和平等都是其核心的人道理念,是构成整个法治大厦几块最重要的基石之一。
作为犯罪的强奸行为,在犯意上因其违背成年女性的自由意志,这就侵害了自由这一最重要的法治基石——人的天赋自由;对女性的性尊严、性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是对基本人性的了解和尊重的产物,同时也是数千年人类文明的重要内容,侵害女性的性尊严和性权利,将会导致女性严重的精神、身体损害,其危害程度绝不是一般的身体伤害所能比拟,在性蒙昧现象还比比皆是的中国社会,这种伤害尤其严重——它常常给被奸污的女性带来难以承受的羞辱感;
在行为上,“强行”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由于女性的不自愿,这种强行往往会是伴随着暴力强迫,如果轻度的暴力强迫未能促使女性顺从,且强奸犯一定要实现其强奸目的,其暴力后果可能就无法预计——强奸杀人的案例并不少见。
鉴于上述原因,现代法治国家无不将强奸犯罪列为侵害人身权利中最严重的犯罪之一,其严重程度被视为与故意杀人相似。
也正是基于这样的理念,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是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中无限防卫权的表述,本款规定的核心含义是对于正在发生的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任何人(不仅仅是受侵害人)对加害人拥有“格杀勿论”的无限防卫权。
在“一命抵一命”的中国民俗文化语境下,人们比较能认同对于杀人犯的无限防卫权,甚至对于抢劫、绑架者的无限防卫权也大致能接受,唯独对于针对强奸犯的无限防卫权不易认同——即使很多女性在这个问题上也不能理解,会把对强奸犯的无限防卫视为防卫过当。
为了便于理解,不妨试想这样一幅图景:身强力壮、有权有势的数名男性,对逃脱了第一次性侵犯的女性步步进逼,一边以性恶语羞辱,一边动作调辱,随后屡屡扑推,致其仰面躺倒在沙发或床上。
这种情况下,因为对她人身基本安全的威胁已经如此迫在眉睫,即使侵害她的男性确实真的没有想强奸她,任何一个思维正常的人也会同意:至少存在严重的强奸威胁。这个时候,对于侵害人的无限防卫权就完全是正当的,一个身处险境的女性面对数名凶神恶煞般扑过来的男人,我们不可能要求她在举刀自卫的时候居然能做到外科大夫做手术一样精确防卫,例如不刺动脉、不刺心脏……
至于不少人认为风月场不存在强奸问题,更是胡言乱语,法律上界定是不是强奸犯罪,关键看女性是否自愿、男性是否强行,只要不是自愿,都可以构成强奸,强奸犯是不是认为自己在强奸,与是否构成强奸罪没有关系。
综上所述,对于正在实施强奸行为的罪犯,赋予受害人无限防卫权,是现代法治社会一项基本的人道法则。
浮生 wrote:
Bravo!
但愿不会又像杨佳,这总是正当防卫了吧。 - Re: 弹词颂玉娇posted on 06/09/2009
不知道这里是否有能唱大鼓书或者弹词的,最好有人给唱了,然后录音成mp3在网上能唱红。 - posted on 06/13/2009
邓玉娇案下周二开庭,全球华人声援邓玉娇大签名
“邓玉娇案”必须得到公正、公开的审理
——致最高法院的公开信
最高法院:
根据湖北省巴东县政府5月31日的通报,国人关注的“邓玉娇案”已侦查终结移交检察院,这意味着此案开始转入司法程序。但我们注意到,在上述通报中,湖北方面对邓玉娇为保护自己的性权利不受侵害的自卫行为认定为防卫过当。
我们认为这个认定是不恰当的。从法律来说,“防卫过当”不是起诉的刑名,而是判决的结果,它仅仅是犯罪成立后的一种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所以,我们将关注检察机关以什么刑名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 “邓玉娇案”发生后的第6天,鉴于巴东警方在此案侦办过程中出现了太多的不合逻辑和违背常理和常识的表现和做法,为寻求真相和使案件得到公开、公正的处理,我们曾向公安部呼吁责成湖北地方公安部门,以正当防卫为由,开释邓玉娇。然而,遗憾的是,改由恩施州公安机关组织侦办的“邓玉娇案”,虽然推翻了此前巴东警方的“故意杀人罪”的定性,但还是作出了“防卫过当”的结论。
我们认为,根据邓玉娇本人的叙述和邓案初期聘请的律师披露的情况以及其他渠道得来的信息,邓玉娇是在邓贵大、黄德智等人实施强奸行为时为维护自己的性权利和尊严而在自卫过程中将一人杀死、一人刺伤的,它完全是一种正当防卫!
退一步而言,即使如巴东县政府通报,邓玉娇是在“遭受到黄德智、邓贵大强迫要求陪其洗浴,被拒绝后又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致人死伤的,我们认为,其行为依然属于正当防卫,而不是巴东公安部门认定的防卫过当。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按照巴东官方上述通报的说法,邓贵大、黄德智等人对邓玉娇是“强迫要求陪其洗浴”,仅以此就可认定他们对邓玉娇违背意愿的性要求是存在的。因为根据常识,在梦幻城那样一个提供“特殊服务”的场所,邓贵大、黄德智等人对邓玉娇的“拉扯推搡”,不能与一般公众场合几个男人对一个女人的“拉扯推搡”现象等同,它实际上就是一种强迫性要求的行为表现,也即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强奸行为。而法律关于对强奸无限防卫的规定,并没有要求受到侵害的妇女在守卫最后一道防线时才可使用,虽然强奸犯罪既遂标准是以是否进入确定,但对于强奸行为并没有确定为只是进入才是强奸,强奸行为包括了既遂前行为与既遂后行为。换言之,只要是实施强奸行为,不管是既遂前行为还是既遂后行后,受到侵害妇女实施正当防卫时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承担刑事责任。
“ 邓玉娇案”从5月10日发生以来,之所以在短时间里引起国人的高度关注,迅速升温为中国社会最受关注的社会事件,除了有公众对弱者的同情,对贪官污吏的特权、霸道以及欺压底层民众的愤慨这层因素外,最主要的是在这样一起简单的案件中,巴东官方不顾事实和常识,试图遮掩真相,蔑视社会正义,从而激起民愤。在作出上述结论前,巴东官方曾三次向社会通报案情,然而,每次通报都改变案件情节,前后说法不一,尤其是案发后强制将邓玉娇送精神病院却又莫名带出,涉案人员黄德智移送外地治疗,关键证人离奇消失,不及时提起内衣裤等关键证物致使其失效,提前代邓母申明解聘律师,等等一系列将案件复杂化的行为,使得公众丧失对巴东官方的基本信任。鉴此,我们希望,法院在审判此案时,必须注意巴东官方这一系列的反常表现。我们并呼吁,最高法院能够直接审理此案,或者将此案移交与巴东甚至整个湖北都无关的异地进行审判。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们注意到,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6月2日在回答记者关于邓案的提问时所阐述的立场,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称,越是媒体关注,办案法院越要保持理性,要坚决公正处理,绝对不能以个人的意志和感情来代替法律,最后的判决将是 “充分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我们无意以公开信的方式给法院的独立审案施压,但是,法治是整个社会的实践,而不仅仅是法院或法学家的事情,每个公民都有责任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做出自己的努力。
出于对司法的尊重和法治信仰,我们呼吁,审判此案的法院和法官能够秉持司法独立的精神以及内心的良知,尊重常识和真相,为弱势者的维权行为提供司法判例的支持。我们不希望,对“邓玉娇案”的审判成为加速官民对立的催化剂,也不希望民众心里的最后一点对司法的信任因此而丧失。如果是这样,那将是整个中国的灾难。
因此,我们呼吁,对“邓玉娇案”的审判过程能够公开、公正和透明,把“邓玉娇案”办成一个能够经受得住历史检验的案件。
此致
敬礼
发起人(31人)
邓聿文(北京后改革学者)
吴淦(河北网名屠夫邓案志愿者第一人)
王静梅(北京杨佳之母)
王克勤(北京《中国经济时报》首席记者)
况新年(北京清华大学教授)
陆军(北京益仁平中心负责人)
张大军(北京著名社会活动家)
沈阳(苏州著名宪政学者)
于浩成(北京著名法学家)
童英贵(浙江维权律师)
丘建东(福建著名打假人士)
陶勇(北京记者)
唐小昭(上海,自由职业者)
古清生(湖北著名作家)
王荔蕻(北京女权活动家)
胡星斗(北京北京理工大学教授)
汪海洋(河南维权活动家)
刘正山(北京青年经济学家)
施晓渝(浙江民间经济学者)
古川(北京后改革学者)
张易(北京演艺经纪人)
阿顺(北京话剧作家)
长风(北京网站站长)
王飞(北京独立学者)
桑楫(天津教师)
田路(北京著名财经作家)
曹飞云(湖南独立学者)
周鸿陵(北京著名社会活动家)
郑现莉(北京民工)
王俊秀(北京后改革学者)
陈永苗(北京后改革学者)
本次签名为开放签名
签名邮箱:hougaige@gmail.com
签名网站:http://chinagirldyj.info/Index.aspx
新签名的进展在后改革思想网http://www.hanyusuo.com/公布
2009年6月11日
第二批及第三批签名者:
苏雨桐(北京 NGO工作人员)
王钢(北京 自由职业)
毛长霖〈福建 工程师〉
刘康伟(上海 自由职业者)
王振海(北京 工程师)
杨锡莉(济南 职员)
王玉成(河南 社会人士)
张捷(医生)
李东(北京 公益城 网站)
杨春梅 网络公司职员
冯春雷(山西 软件实施工程师)
田宇巍(深圳社会活动人士)
赵伟(河北 自由职业者)
贾珂(上海 自由职业人)
吴兆俊(重庆 机场员工)
雷小林(重慶 自由職業者)
李婧娅(天津 学生)
刘德庆(上海 机械工程师)
徐正源(山东)
孟 醒(深圳 身份证号:41232619731015)
林雅晶(四川)
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
王光良(北京 法律人)
黄河清(西班牙 自由撰稿人)
秋风(广州 维权中国网 负责人)
李菁(福建 筆譯)
杨春梅(上海 网络公司职员)
瞿洪彬(广东 工业设计师)
段宏杰(昆明 工程师)
王艳(英国 )
张剑明(英国 学生)
谈军武(江西 公民)
王峰(山东 工人)
柴建军(河南 工人)
杨春丽(湖北 自由职业)
张养志 电脑工程师
叶梦(青年音乐人 身份证号:360429198112290317)
樊百华(南京 学者)
张家明:通信工程师
冯岩(黑龙江伊春 出租车个体经营申请人)
张鹏飞(哈尔滨 公司职员)
陈勇(浙江 统计局公务员)
曲哲(北京 自由职业者)
李萍(广东民间反二奶联盟会)
刘铁柱(内蒙古 维权人士)
陈景锐 普通网民
杨明燕(四川 教师)
杨凤明(重庆 退休公民)
王昌杰
戴宏雷 山东 公务员
沈良庆(安徽 持不同政见者)
傅锐(自由艺术家 北京)
曹冬冬 普通工人 ;两届市级优秀共青团员
苏鹏程 北京 工程师
邹宏源 广东河源 模具工程师
朱敦雄 上海 自由职业者
高寒 纽约 政治流亡者 《中国之路》主编
姜天野(加拿大 计算工程师)
张泽培(加拿大 爱国侨胞)
唐克旺,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鄭杰灵 海外支持邓玉娇者
王军 律师
葛大力
桂世垠(沈阳 建筑师)
邱荣贵 福建三明
刘敏(上海公司职员代表全家全体成员签名)
周虹 重庆市 退休工人
黄德启 上海 法律人
车晓雪
黄建遥 湖北工业大学学生
戚皓(黑龙江 大学生兼牧师) - Re: 弹词颂玉娇posted on 06/14/2009
谢谢转帖及链结。早些时候也去签了个名。签名的人很多(可惜有相当部分是化名),现在已近两千了。
liaokang wrote: - posted on 06/14/2009
转抄:
全球声援邓玉娇签名盛况空前
刚过一天,签爆两千——全球声援邓玉娇签名盛况空前
由 31位国内知名学者、草根网友,包括杨佳的母亲,共同发起的致最高法院的公开信,从昨天开放网上签名,24小时刚刚过去,签名数就已经超过2000。这是中国民间救援活动开展以来从来没有出现过的盛况。公开信和所有签名者的心愿和要求非常简单:仅仅要求对邓玉娇案有个公开、公正的审理即可。
邓玉娇案现已定于6月16号下周二开庭。巴东、恩施司法当局的这个办案速度真可用“神速”来形容。在这个开庭已进入倒计时的时刻,有网友在签名网留言板上贴出“巴东自费旅游团”招募公告。还有网友贴出了“无组织、无口号、无标语”声援邓玉娇散步的设想。
签名网的浮动标签是:“玉娇仍在狱中,网友仍须努”。
签名网址在:http://chinagirldyj.info/Index.aspx [博讯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博主评论:签吧,一起来签名吧,兄弟们姐妹们。这个国家已经不成样子了,司法制度更加不成样子了。他妈的,假如遭强奸自卫都要判刑,假如有点权势就可以强奸而不遭起诉,那这个国家还有希望吗?
今天,假如玉娇被判刑了,明天可能是你的姐姐妹妹,你的朋友,你母亲,甚至你自己,被强奸而不能反抗。今天司法制度已经被强奸了,民意被强奸了,全体国民都被强奸了,明天连我们仅有的一点尊严都会被强奸。
假如去年的《08宪章》签名过百万,他们还敢胡作非为吗?假如玉娇被判刑责,请你记住,这里面有你的责任,因为你的懦弱,你没有发出你的声音。今天,邓玉娇是全体国民的女儿,是我们的姐姐、妹妹,你难道可以看着你的亲人行使法律允许的正当权力而遭到迫害? - Re: 弹词颂玉娇posted on 06/14/2009
建议廖康把title改成“全球声援邓玉娇签名”,让更多的人签名支持。我签了。 - Re: 全球声援邓玉娇签名posted on 06/15/2009
这次我站在邓玉娇这一边,声援! - Re: 全球声援邓玉娇签名posted on 06/16/2009
刚才看新闻,一审判邓玉娇故意伤害,但免除刑罚,自由释放。 - Re: 全球声援邓玉娇签名posted on 06/16/2009
释放是好事。可这判决都什么乱七八糟的。
如果那几个鸟官是强迫邓玉娇提供性服务遭邓玉娇反抗,那就是正当防卫。什么故意伤害,防卫过当,都瞎扯。地方司法机关的意思显然是饶不了邓玉娇的,这次其实是广大网民的胜利,可能也有上头的压力吧,所以搞出这么一个有罪但免除刑罚的判决。
朱老剑客 wrote:
刚才看新闻,一审判邓玉娇故意伤害,但免除刑罚,自由释放。 - posted on 06/16/2009
邓玉娇一审被判免除处罚恢复自由
2009年06月16日
6月16日上午11时,备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在湖北巴东县法院一审结束。合议庭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邓玉娇在法律上由此彻底恢复自由身。
据旁听人员介绍,庭审于上午8时30分在巴东县法院第一法庭开始进行。邓玉娇头扎马尾辫,身着白色T恤、深灰色七分裤,出现在被告席上。她身体略显虚弱,但精神状态还算良好。整个庭审期间,邓玉娇说话不多,声音也比较小,但思路很清晰。
根据出庭公诉的巴东县检察院检察员许雪梅、杨玉莲宣读的起诉书,2009年5月10日晚,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邓贵大、副主任黄德智等人,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邓、黄等人欲去水疗区做“异性洗浴”。黄德智发现VIP5包房内正在洗衣的邓玉娇后,进入房间,向邓玉娇提出陪其洗浴的要求。邓玉娇称自己不是水疗区的服务员,并摆脱了黄的拉扯,拒绝了其要求。
随后,邓玉娇离开VIP5包房。在走廊上,邓玉娇遇见了KTV区的服务员唐某,向唐讲客人将她误认为是水疗区的服务员之事,并与唐某一同进入服务员休息室。此时,休息室有罗某某、王某、袁某等三名服务员正在看电视。
黄德智紧跟邓玉娇进入休息室,对其进行辱骂。邓贵大闻声赶到休息室,得知邓玉娇拒绝为黄德智提供“陪浴”服务,便与黄德智一起对邓玉娇进行辱骂,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面部、肩部搧击。
邓玉娇称有钱也不陪浴。经服务员罗某某劝解,邓玉娇欲离开休息室,被邓贵大拉回。此时,闻讯赶来的领班阮某某,对邓贵大、黄德智解释邓不是水疗区服务员,并让邓玉娇离开休息室。
邓玉娇欲再次离开,邓贵大又将其拉回并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站起来从随身斜跨的包中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背后。邓贵大再次用力将邓玉娇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双脚朝邓贵大乱蹬,把邓贵大蹬开,并站起来。邓贵大再次扑向邓玉娇,邓玉娇持水果刀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的左颈部、左小臂、右胸部、右肩部四处受伤。黄德智上前阻拦,亦被邓玉娇刺伤右臂。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巴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鉴定:邓贵大系他人用锐器致颈部大血管断裂、右肺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黄德智右臂为轻伤。
公诉人同时称,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
起诉书载明:侦查期间,受公安机关委托,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和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邓玉娇进行了精神病医学鉴定,结论为:“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人认为,邓玉娇在制止邓贵大、黄德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过程中,致一人死亡,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依照《刑法》第21条、第234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鉴于邓玉娇属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照《刑法》第18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具有主动投案自首的情节,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旁听庭审的有关人士介绍,邓玉娇的辩护律师汪少鹏、刘钢为邓玉娇做了无罪辩护。他们强调,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是适当的、适度的,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邓玉娇的行为同时也符合《刑法》第20条的规定,具有无限防卫权,不应负刑事责任。
经过近一个小时的法庭辩论后,法官于上午10时30分宣布休庭。经过合议庭合议后,法官于上午11时宣布了判决结果: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该判决对检方的指控基本认可,对律师的辩护意见也部分予以采纳。
据《财经》记者了解,巴东县法院一号法庭能容纳50余名旁听人员,但庭审仅有新华社、人民日报、湖北卫视、恩施电视台、长江巴东网等八家媒体被允许旁听。对其他媒体的旁听申请,巴东县有关当局以旁听证已经发放完毕为由婉拒。
从早晨7时许,巴东县法院门口就开始有人群聚集。至庭审结束,大约有四五百人在法院外围观。巴东县有关部门特意在法院门口及街道两旁,布置了警力维持秩序。
判决后,维持秩序的警察开始劝说大家散去。至记者发稿时,巴东县法院门口仍有群众聚集,但秩序良好。 - Re: 全球声援邓玉娇签名posted on 06/16/2009
Because HJT heard of your poem
liaokang wrote:
邓玉娇一审被判免除处罚恢复自由
2009年06月16日
6月16日上午11时,备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在湖北巴东县法院一审结束。合议庭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邓玉娇在法律上由此彻底恢复自由身。 - posted on 06/16/2009
转抄一段:
作者:段汉杰 文章来源:搜狐网友评论
我首先对汪刘二位履职情况表示肯定。其次,我认为二位尚有如下义务需履行。其一,你们有义务向邓玉娇解释无罪和免于刑事处罚在法律上的不同;其二,你们有义务告知邓玉娇上诉的权利以及上诉不加刑原则;其三,你们有义务将无罪辩护理由即强奸无限防卫权,向邓玉娇进一步释明。
如果汪刘二律师履行了这些义务,那么我认为应该对两位致以充分的肯定。如果邓玉娇在充分理解了相关法律问题之后,根据自由意志作出自认为最有利的决定,那么我们任何人都应该给予尊重和祝福。
目前从我个人的立场,我认为应该上诉。
不上诉,所实现的正义就是打折扣的。上诉未必能——极可能——不能改变一审判决,但检察系统一定没有勇气违背民意抗诉一审的“畸轻”。邓玉娇上诉不加刑,一定不会有更坏的结果。免于刑事处罚,是有罪而免罚,仍然构成刑事犯罪(故意伤害罪)。这是一个不正义的判决!邓玉娇身上将终身背负一个犯罪的记录。网友们不要太高兴了
夏霖律师在5月26日博文中说,至于邓玉娇家人在本案结束后的生活,兄弟已有所考虑:移居北京、武汉,便是其一;邓玉娇读书深造是其二。为何邓玉娇必须移居?5月30日,阿波罗网独家消息,网友“恩施神刀”冒死送出消息:邓贵大、黄德智的儿子家属公开发誓了:邓玉娇在老子们的手里,这次即使不判死刑,也得慢慢地整死她。假如她真的被放出来的话,老子一定要设法弄死她。黑白二道都想要她的命!
等到全案定谳之后,希望夏霖律师能按照承诺,施以援手,帮助邓钰娇离开伤心地,重新规划人生。
至于邓贵大黄德智等受害 人,还可以向犯罪分子提出民事赔偿之诉。黄德智和邓贵大是有过错的被害人,他们或其近亲属有权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向犯罪分子邓玉娇提出索赔。但应根据受害人自身过错减少赔偿数额。
邓玉娇的两个律师做的是无罪辩护,引用了刑法第20条,显然应该指向的是关于强奸的无限防卫。那么,我认为,从争取终极正义的角度,邓玉娇应该上诉。尽管恩施中院很难改判。但这是一个根本是非的问题。而检察院应放弃对此案的抗诉。
多数网友对这个结果的欢呼,可以理解,因为在表面上,无罪和免于刑事处罚似乎没有区别,这似乎是邓玉娇所能获得的最好结果。至少是比预期要好得多的结果。但是,对于法律人来说,这个结果仍然不可接受。法律人不能跟着网友一起欢呼正义已实现。虽然会尊重邓玉娇个人的上诉与否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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