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欣欣,你好。
谢谢你发了的邮件。作为编辑,我在收到稿子后确实给发稿人打了电话,她表示是自己单位组织去印度旅游后写的,包括照片,(没有上)原文比较长,有5000多字,我只上了一部分。没有想到她不是自己写的,抄袭了别人的作品。我在此向您道歉,由于我工作上的不周到,给您带来了不愉快,我接受您的批评。
希望以后继续关注我们的报纸,您在国外写的稿子也可以在我们这里发表。
我们部门主任目前出差在外,等他回来后我马上向他报告此事,希望能够妥善解决。
中国旅游报海外新闻部
龚立仁
- Re: 中国旅游报关于肖艳剽窃杜欣欣文章的回复。posted on 04/01/2005
应该要求肖艳公开道歉。 - posted on 04/02/2005
- posted on 04/02/2005
化名归化名,塔必然会留下真实通信地址等等,因为她还需要稿费。
要我是杜欣欣就两条路:
第一条路,保住肖艳本人真实姓名和工作单位隐私,但要求她除了以公开方式在旅游报上以笔名形式道歉外,另外需经济赔偿8000元,全部她自己皮夹子里出,其中2000付给编辑作为欺骗赔偿费,6000给杜欣欣做剽窃惩罚费。
此是私了。绝对不许心慈手软降低赔偿标准,就要让这种人痛到肉里。
第二条路,要求编辑在报纸上公开肖艳本人真实姓名和工作单位隐私,如果编辑不同意,则对编辑部进行起诉要求赔偿80000元,其中72000元是对包庇剽窃的惩罚(这样能检测是否盘结有其他猫腻:包括编辑和剽窃者本来就监守自盗,乃至这个剽窃者根本就没有,因为我知道一些报纸的编辑就喜欢自己做剽窃者,捏个假名字,要被查出,就推到那个虚拟人身上,只要不揭发开来,装模作样公开道歉一下,对他报纸和本人毫无损伤,娘的,跟玩魔兽里亡灵族招幽灵出来打一样)。如果编辑同意,则就在网上公开,然我们帮你到处转发,同时通知到她单位,让她单位人人都知道她是个剽窃,从此身败名裂。
此是公了。也绝对不许心慈手软降低公开标准,就要让这种人痛到骨里。 - posted on 04/02/2005
谢谢七格,我会采用你的建议。
七格 wrote:
化名归化名,塔必然会留下真实通信地址等等,因为她还需要稿费。
要我是杜欣欣就两条路:
第一条路,保住肖艳本人真实姓名和工作单位隐私,但要求她除了以公开方式在旅游报上以笔名形式道歉外,另外需经济赔偿8000元,全部她自己皮夹子里出,其中2000付给编辑作为欺骗赔偿费,6000给杜欣欣做剽窃惩罚费。
此是私了。绝对不许心慈手软降低赔偿标准,就要让这种人痛到肉里。
第二条路,要求编辑在报纸上公开肖艳本人真实姓名和工作单位隐私,如果编辑不同意,则对编辑部进行起诉要求赔偿80000元,其中72000元是对包庇剽窃的惩罚(这样能检测是否盘结有其他猫腻:包括编辑和剽窃者本来就监守自盗,乃至这个剽窃者根本就没有,因为我知道一些报纸的编辑就喜欢自己做剽窃者,捏个假名字,要被查出,就推到那个虚拟人身上,只要不揭发开来,装模作样公开道歉一下,对他报纸和本人毫无损伤,娘的,跟玩魔兽里亡灵族招幽灵出来打一样)。如果编辑同意,则就在网上公开,然我们帮你到处转发,同时通知到她单位,让她单位人人都知道她是个剽窃,从此身败名裂。
此是公了。也绝对不许心慈手软降低公开标准,就要让这种人痛到骨里。 - posted on 04/04/2005
今天才知道原来七格也很毒辣哦 :)比我厉害哩!
我倒是会心慈手软些的。 我不太欣赏方舟子赶尽杀绝打假的做法。尽管道德沦落是中国现在最严重的问题。但事情总是两方面看的。
比如书籍盗版,对于我这些不太计较的人,若某天有人盗版我的书,我倒是蛮高兴的。证明大家都喜欢的。只要别盗得太离谱,就不会怒发冲冠跟他打官司,倒是悲悯他没有更好的赚钱门路。
文章抄袭也是一样的,虽然恨,但也想到那人一定是欣赏我的文字才来抄的。 要是我的文字什么人都可以抄的话,是不是也说明玛雅的文字太没特色了呢? 让他抄一篇吧,下不为例就是了。
七格 wrote:
化名归化名,塔必然会留下真实通信地址等等,因为她还需要稿费。
要我是杜欣欣就两条路:
第一条路,保住肖艳本人真实姓名和工作单位隐私,但要求她除了以公开方式在旅游报上以笔名形式道歉外,另外需经济赔偿8000元,全部她自己皮夹子里出,其中2000付给编辑作为欺骗赔偿费,6000给杜欣欣做剽窃惩罚费。
此是私了。绝对不许心慈手软降低赔偿标准,就要让这种人痛到肉里。
第二条路,要求编辑在报纸上公开肖艳本人真实姓名和工作单位隐私,如果编辑不同意,则对编辑部进行起诉要求赔偿80000元,其中72000元是对包庇剽窃的惩罚(这样能检测是否盘结有其他猫腻:包括编辑和剽窃者本来就监守自盗,乃至这个剽窃者根本就没有,因为我知道一些报纸的编辑就喜欢自己做剽窃者,捏个假名字,要被查出,就推到那个虚拟人身上,只要不揭发开来,装模作样公开道歉一下,对他报纸和本人毫无损伤,娘的,跟玩魔兽里亡灵族招幽灵出来打一样)。如果编辑同意,则就在网上公开,然我们帮你到处转发,同时通知到她单位,让她单位人人都知道她是个剽窃,从此身败名裂。
此是公了。也绝对不许心慈手软降低公开标准,就要让这种人痛到骨里。 - Re: 中国旅游报关于肖艳剽窃杜欣欣文章的回复。posted on 04/04/2005
我越来越崇拜七格兄了
:)
无毒不丈夫~~~~` - posted on 04/04/2005
剽窃和侵权是两回事,现在国内出版业对剽窃侵权比较重视,谁做了这类事,传出去就臭了。
反而海外华文因为不是主流刊物,没人管,比如陈燕妮,她根本就是监守自盗。在自己办的报纸上有恃无恐地剽窃侵权,被人抓住之后,还厚着脸皮说什么,经常有读者找来,她以多给稿费摆平,甚至认为她剽窃你的东西是在抬举你。不过,她夜路走多了,碰见我这个鬼。
海外华人对版权意识没有经验,而且因为发表的园地小,只要有人帮忙拿去发表,大多睁眼闭眼,甚至还要拍马屁拉关系。 我就是不明白为什么华文作者要那么贱!如此,陈燕妮之流才屡试不爽。这样的人绝不会“下不为例”的,至今陈也未就剽窃一事向我公开道歉。所以对这样的无耻行为就是得赶尽杀绝。他们剽窃起来从来都不会手软的。
那次陈燕妮剽窃事件,是我第一次遭遇这类事,和玛雅的想法差不多,陈燕妮一上来也是说,因为太喜欢你的文章云云,这些惯窃特别善于抓住人的弱点,早就有一套对付没有经验的作者。一个最简单的问题,你看人家的孩子好,太喜欢,就套上一件衣服,牵走,就成你生的了吗?这是什么强盗逻辑!
我宁愿不发表,也绝不和这样的出版人打交道,绝不妥协。 - Re: 中国旅游报关于肖艳剽窃杜欣欣文章的回复。posted on 04/04/2005
这和毒或毒辣没什么关系。
京不特跟我说过,黑格尔说,邪恶最开心的时候,莫过于善良面对它却不作为。
这也是我想说的。 - posted on 04/04/2005
下面是陈燕妮在2004年7月给我两封来信,全文照录如下,诸位可以看出剽窃者的嘴脸。虽然陈说向我道歉,但是她要求道歉之前,我签署一份法律文件,那个文件的中英文有很大的差距,我没有签,于是她的道歉从来没有刊登出来,可见她根本没有诚意。
LINDA:
你是军人子弟吗?我是。我脾气曾经是周围人士当中相当有名的,而且我先生在结婚二十年来一直忍让我,有时候我都觉得自己罪孽深重。这种脾气我已经改了很多年了,但是,今天以来,从早上(我这边)到现在,我几乎什么事情都没干,一直就为你的极端愤怒觉得巨大错谔。
我们因为搬家,因此很多东西刚刚弄好,以前我在家里上网看新闻,因为家里的电脑有些问题因此从来也没有给任何人EMAIL,此次刚刚做好新的网络,第一个回合,就是关于你的。
我还是为你在网上那么写我感到难受,因为,我爱你的文章不是错误。使用了它也以为不是对你的伤害。如果是,我手边有那么多文章,我干嘛让你难受?
而且,我干嘛一定要和你联名做文章?欣欣,我是一个媒体人,出名的事情自己就能为自己办了,比如说我在报纸的头版头条写上自己是“发行人”、“总裁”、“董事长”之类的,都比和一个不认识的作者联名署名有效果。而且我们发表过那么多美丽的文字,(当然,你的也算之一),我如果“剽窃”,不会等到十年之后的今天。
我在LA都从来不说自己在报社的真实身份,我如果想剽窃或者想出名或者想让别人觉得自己不凡,我干嘛要自己的名字和“杜欣欣”联系在一起?而且,有谁知道“阿陈”就是陈某本人?
接到你最后一个邮件我忽然满脸是泪(我相信你觉得做作),刚才我下楼去和同事一起设置警铃的时候我还特意在楼上留了一会,怕他们问起“你怎么了”。我的确觉得相当委屈,我觉得你的网站上那些不具姓名的人对我造成了相当大的攻击,因为我对你文章偏爱的原因就能成为公众声讨的对象,我完全不习惯。也是头一次经受。
还是那些话,如果我有心剽窃,我早会和莫言、李陀等我的这些朋友们的文字联名合作,对方因为和我相识也好说话,我也跟着沾光,而且他们的很多文字都是我认为美丽绝伦的。
你的建议很好,我今后应该把自己或者其他人的相关文字作为附录文章刊登,当时只是从文章的完整性考虑,是我考虑不周。
下期我刊,会刊载我的道歉,到时会邮寄给你检查。
LINDA:
从你对我的不同称呼上我可以看出你的各种情绪,不管你如何认为,我没有任何恶意。
下面是我准备刊登出来的道歉声明,给大人过目。致歉声明会刊登在当时我们刊登你文章的版面,我们并会邮寄给你当期的报纸。
致歉声明
本刊本版六月二十日曾经刊登《有关北京当年拍婆子的考证》,本刊所列作者为杜欣欣、阿陈。该文原为杜女士个人原创作品,本刊在刊登之前未征得该文原作者杜欣欣女士的同意,并在未获得杜女士事先同意的情形下加入了本刊“阿陈”(本刊编辑陈燕妮笔名)所补充的近一千字左右文字,此做法对杜女士构成了严重的不尊重,侵害了杜女士作为原创作者的权益,在此本刊对杜女士表示深深的歉意。
- posted on 04/04/2005
你是军人子弟吗?我是。
我脾气曾经是周围人士当中相当有名的,而且我先生在结婚二十年来一直忍让我,有时候我都觉得自己罪孽深重。这种脾气我已经改了很多年了,但是,今天以来,从早上(我这边)到现在,我几乎什么事情都没干,一直就为你的极端愤怒觉得巨大错谔。
哈哈哈
TMD,现在连军人的子弟也牛B了.我还以为闯红灯,逆行,打架,他们有一手.
连脾气也来了,老公也来了^_^20年了,她老公可能连离婚,反抗的勇气也被榨光了.
有点恐怖啊,这个连乳房也全是胸肌的女人.
所作所为,谈吐举止,都叫人受不了.
出名那么容易,我看她倒不如背上几十公斤的沙袋到处跑步训练.
这种人千万别轻易相信她!这种人相当的无耻!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的,没有谈的必要,收集到足够的证据,用最直接的方法把她击倒.要不,她们有办法和你一直纠缠下去,没有任何信用保证.软硬兼来,敷衍,推责,作假,使你疲于奔命却无所猎获.浪费时间,浪费精力在不必要的人和不必要的事上.
一句话,犯了错,就要补偿,道歉,负责.你直接问她想怎样办.顺便补上一句.如果你觉的不满意,不爽,就法庭上见.废话上说.
话不是对她说的,是对法官说的.管她是什么子弟,名声烂了,倒了入罪了,她就什么都不是了,顺便解放她丈夫~~~~~~~~~:) - Re: 中国旅游报关于肖艳剽窃杜欣欣文章的回复。posted on 04/05/2005
很多时候,名气大小和脸皮厚薄成正比。记得自立说过,只有白痴才需要别人“告诉他(你)一个真美国“。 - posted on 04/05/2005
一样,在国内,以前有个化名棉被人的,在bbs上剽窃他人作品,被人发现,然后有一帮人还为她说话,不过是因为她装了可怜后又紧接着说明自己性感美丽。
我是直接网上就骂了,骂她不要脸呗,有人说我骂人不对,我说是不对啊,你可以劝她上法院告我啊,她要告我,我会受到相应惩罚,这我认,但她作为剽窃者就会向社会暴露其真实姓名和工作单位,来啊,看谁顶得过谁。
当然她根本就不敢通过这途径解决,只好白白被我臭骂。
有时候面对邪恶就得拿出连邪恶都害怕的法子去整。
这个陈燕妮大煞笔也是这样,就网上骂,骂到她不敢上网,ok,如法炮制,她要告就来中国大陆来告我吧,到时法院开庭,起诉词便是剽窃者因不堪辱骂要求法庭公开做出裁决,多好玩啊。
现在这个什么肖也是,我就等着那编辑的回话呢,他要支支吾吾,看我怎么国内各大互联网上收拾这家报社。 - posted on 04/05/2005
唉,大家沦落到写作为生,何必咄咄相逼~~~~
同是天涯沦落人的,她更沦落~~~
哈哈
畜生有畜生之道
自然有治理的办法
尝云一物降一物,十指有长有短
既然她们冲着名利和钱财而来
就夺其名利钱财.
让她吞不下,在喉咙噎死
吞吐不得,慢火煎熬
烫完前面烫后面
死也要让她死相难看~~~~
杀鸡儆猴,以儆效尤
虽说我们心地善良,不忍屠杀
但倘若有人正因此而得寸进尺,挑战极限
假慈假悲必助长歪风,忘恩负义,以怨报德
欺世盗名,残害忠良~~~~~~~~~~~~~~~
呜呼唉哉,肃清风,弑奸佞
妇人之仁,当治不治
和社会上麻木不仁,情感鲁钝的市井之徒何异?
不仅使自己受损,赞助不良,也让愤慨之辈灰心丧气
更为子孙后辈增添麻烦啊~~~~~~~~
作者不但有尊严,也要有思想,更要有骨气和傲气
要不,常说难.难在哪呢? - posted on 04/05/2005
下面是中国旅游报又一封回信:
杜先生,您好。
您两次发来的邮件均收到,非常感谢您给我提出了那么多的好的建议。我们会以此引以为戒,不给那些明目张胆抄袭的人留任何机会。从来信中得知您是一个长期在国外生活的作家,足迹遍及世界各个角落,也写了不少好的游记。正是因为印度那篇游记写得很好,我们才决定采用。我们平时收到很多来稿,可以明显发现有的是抄来的,因为从来稿地址看那些地方的人怎么可以去国外旅游呢。对于这些稿子我们一般都很谨慎,如果没有电话,肯定不会用。
不知道您是怎么看到我们的报纸的,你们那里有吗?我们是国家旅游局的报纸,主要报道旅游行业的消息。我们国家版有业内人士写的国外旅游和考察感受方面的版面。您长期在国外生活,感受一定不少,以后也可以为我们写一写旅游方面的文章。另外,您在国外居住,发稿后我们可以将稿费寄给您国内的指定人。其实我们的稿费也不太高,1000字为60元。
好就先写到这里,希望我们能够成为好朋友,今后多联系。
龚立仁
我的回信如下,
龚先生,您好,
从您的回信得知,中国旅游报是一个正派的大报,剽窃一案对于贵报的信誉也造成损害,相信贵报能够和我一起处理好此事。但是您的信仍然没有回答如何处理此事。
我的意见如下:
1。要求剽窃者肖艳向被剽窃者杜欣欣赔偿8000元,其中2000付给编辑作为被欺骗的赔偿费。在经济赔偿的前提下,同意剽窃者在中国旅游报以笔名向杜欣欣公开道歉。
2。如果剽窃者不愿承担经济惩罚,中国旅游报必须公布剽窃者的真实姓名和工作单位。如果你报不同意,我会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我已经将此事在网络上公布,网站上已经反映激烈,此事越早处理,越好。
至于其他事宜,以后再谈。
杜欣欣。
我还没有收到回信。 - Re: 中国旅游报关于肖艳剽窃杜欣欣文章的回复。posted on 04/05/2005
听说有人正在筹备反剽窃网站,一有消息,我会广而告之。 - Re: 中国旅游报关于肖艳剽窃杜欣欣文章的回复。posted on 04/05/2005
偷别人的字来为自己挣几个小钱,这种人蛮可怜的 。。。是不是为生存所迫?
无论如何,这种人算不上写字的人。 - Re: 中国旅游报关于肖艳剽窃杜欣欣文章的回复。posted on 04/05/2005
兰舟,你很善良。但是,可怜人必有可恨之处。
一个堂堂正正做人的人不需要别人可怜。
adagio wrote:
偷别人的字来为自己挣几个小钱,这种人蛮可怜的 。。。是不是为生存所迫?
无论如何,这种人算不上写字的人。 - Re: 中国旅游报关于肖艳剽窃杜欣欣文章的回复。posted on 04/05/2005
支持杜欣欣也理解七格.
在国内,贼一旦被抓住,挺惨的 , 但贼也没减少.
贼也是人 ,也有权力. - Re: 中国旅游报关于肖艳剽窃杜欣欣文章的回复。posted on 04/05/2005
谢谢笨笨支持。
benben wrote:
支持杜欣欣也理解七格.
在国内,贼一旦被抓住,挺惨的 , 但贼也没减少.
贼也是人 ,也有权力. - Re: 中国旅游报关于肖艳剽窃杜欣欣文章的回复。posted on 04/06/2005
今天和中国旅游报通了电话。
情况和我想象基本相符。编辑只是失误。并不是陈燕妮那样的监守自盗。编辑是诚恳的。我已经知道剽窃者为江西省吉安某公司的肖艳,现在等待中国旅游报领导决定如何处理。
- Re: 中国旅游报关于肖艳剽窃杜欣欣文章的回复。posted on 04/06/2005
玛雅太慈悲了!剽窃和转抄可有本质上的不同,抄袭似乎介于两者之间。
哎呀,你的孩子长得真好,我好喜欢啊!我给她穿上漂亮衣裙,认她作干女儿了!干脆,跟我姓吧,得,我给她报户口了。而且,这连招呼都没跟你打。
你愿意吗?我可不想让别人拐卖我的孩子。
杜欣欣为自己的权益奋争,也是在保护我们所有写手的权益,大家看看是不是这么个理?我们可能没时间为自己的权益卷入纠纷,但有人站出来了,当然应该支持!这种道义上的声援对当事人有极大意义。
- Re: 中国旅游报关于肖艳剽窃杜欣欣文章的回复。posted on 04/06/2005
因为从来稿地址看那些地方的人怎么可以去国外旅游呢。
这这这叫什么话。就算那表明杜撰或抄袭的概率会大一些,但也不能是全称否定。你凭什么认定小城镇小山村的人就不能出去国外旅游了?巨怒。
可见这家报纸编辑素质差到什么地步。
- posted on 04/06/2005
我也不是什么慈悲的。
穆斯林国家对偷窃犯是要砍手的,中国警察抓住小偷也是要往死里打的。这样的惩戒减少犯罪了吗?
很多国家道德的建立是需要宗教来辅佐的。 打假、反剽窃、反抄袭都是对的。 但置人于死地的做法却是我不愿意看到的。
他抄袭了一篇文章就要让他在单位活不下去,这样是不是也太过分了呢?这样让他心里造成反弹、生发出其他恶毒的心理是不是更有公害呢?
惩戒需要,但要适可而止,宽大为怀。 我们谁身上没有污点呢?严刑酷法会让执法阶层产生道德优越感。 推人及己,要是自己哪一天脑筋不对,也做点邪门歪道的事情,也被人这样痛打,该如何呢?
对于中国道德的重建,我更寄托希望于宗教。
liaokang wrote:
玛雅太慈悲了!剽窃和转抄可有本质上的不同,抄袭似乎介于两者之间。
哎呀,你的孩子长得真好,我好喜欢啊!我给她穿上漂亮衣裙,认她作干女儿了!干脆,跟我姓吧,得,我给她报户口了。而且,这连招呼都没跟你打。
你愿意吗?我可不想让别人拐卖我的孩子。
杜欣欣为自己的权益奋争,也是在保护我们所有写手的权益,大家看看是不是这么个理?我们可能没时间为自己的权益卷入纠纷,但有人站出来了,当然应该支持!这种道义上的声援对当事人有极大意义。
- Re: 中国旅游报关于肖艳剽窃杜欣欣文章的回复。posted on 04/06/2005
顶玛雅一下!玛雅这里说的都严重同意!
赞成用美国手段解决,也即该上法院就上法院。
什么“公布剽窃者的真实姓名和工作单位”都是十分落后愚昧的中国手段,这不是
将红字刻在罪人的脸上??别忘了把人整得身败名裂是共产党的拿手好戏。
怎么在美国生活了这么久还想得出来?人的思维方式就这么难改么?唉。。
报复适可而止吧。另外也没有必要在网上炒作,除非想借此出名。
- Re: 中国旅游报关于肖艳剽窃杜欣欣文章的回复。posted on 04/06/2005
这样将一个“罪犯”的个人信息广而告之发布天下的手法真拙劣,本来还同情杜女士,
现在倒过来了!
杜欣欣 wrote:
今天和中国旅游报通了电话。
情况和我想象基本相符。编辑只是失误。并不是陈燕妮那样的监守自盗。编辑是诚恳的。
剽窃者肖艳的地址是 - posted on 04/06/2005
对不起thesunlover,说公布什么的是我说的,我居住在中国,按照你的逻辑,我就有权这么建议了,对不对?
就算你们美国吧,大学学院里万一抓到剽窃,接下来剽窃者的下场是什么?是你和玛雅说的宽宏大量?既往不咎?还是通报后一辈子都不能做学术工作了?我不在美国,但我知道他们那里的惩罚手段,所以别拿双重标准来吓我。
最近你们那儿两位历史学家,斯蒂芬·安布罗斯和多丽斯·卡恩斯·古德温的日子过得不好吧?你看,他们剽窃之后,连我这个在中国的不搞历史的都知道了,那你怎么好意思,对中国的剽窃者却用一种连美国都不曾有的处理方式来要求呢?
对付邪恶的方式有很多种,你们这种是邪恶最愿意看到的。东郭先生多善良啊。
要让自己在道德上洁白,这正确,但变成了洁癖,我看就没必要了,对吧。
- posted on 04/06/2005
美国专门机构管教授剽窃
剽窃一向被美国学术界视作最可耻的行径,但最近哈佛大学两位明星教授却犯了大忌,引起哈佛师生关于剽窃的大讨论。
抄了别人 6 段书被揭发
犯忌的两位教授奥格莱特里和特莱波都是哈佛法学院备受尊崇的学者。在奥格莱特里 380 页的著作中,有 6 段与耶鲁大学法学教授巴尔金的作品几乎一字不差。特莱波是美国知名宪法学者,前不久才被授予哈佛大学最高学术头衔。有人揭发说,他 1985 年出版的《上帝拯救神圣的法庭》一书中,有 19 个段落抄自牛津大学出版社 1974 年出版的亚伯拉罕教授的《正义和总统》,另外还有几十个语意类似的句子。
事发后,奥格莱特里立即在网上发出道歉信,并解释说,他犯了一个“无心的”错误,当时是因为赶着交稿,两位研究助理就把巴尔金的文章插入他的草稿,但是忘了加引号并注明出处。他说,自己已经通知了书商,在所有未售出的书中夹一页说明信。他还称自己已受到了校方的惩罚,不过哈佛校方没有就惩罚的具体内容作出说明,但法学院院长已经在公开场合批评奥格莱特里犯了严重的学术错误,并强调学术品德是哈佛法学院的治学之本。
特莱波也马上进行了公开道歉,他的办公室则公开了他在 20 年前写给亚伯拉罕的一封信。信中特莱波向亚伯拉罕表明引用了其著作内容,并想知道其反应。目前哈佛大学对特莱波的调查仍在进行。
剽窃一次臭名伴随一生
目前哈佛已经有学者建议校方撤销奥格莱特里终身教授的待遇。他们认为,当学术规范遭到侵犯时,不管是学生还是教师,后果同样严重。
两位教授的行为还引发了哈佛学生的不满。一直以来,哈佛对学生剽窃管得很严。如果被发现有剽窃行为,学生该学期所有成绩作废,甚至被开除。去年哈佛就有 6 个学生因为剽窃而被迫退学。哈佛学生认为,剽窃的教授应该和学生一样接受严厉惩罚。
但是,由于以前极少发生教授剽窃事件,哈佛目前对这种行为还没有明文规定。哈佛校刊主任编辑斯特洛姆伯格称,奥格莱特里和特莱波都是明星教授,是哈佛法学院的巨大财富,被开除的可能性不大。
不过有的学者认为:公开道歉实际上已经是很大的耻辱,比起任何给予学生的惩罚都要严重。比如,有近 30 本大作的历史学家斯蒂芬·安布罗斯两年前被发现有剽窃行为后,美国很多教授当即宣布,不再拿他的著作当教材。“总统史专家”古德温爆出剽窃丑闻后,也失去了“公共知识分子”光环,特拉华大学原本想请古德温担任 2002 年毕业典礼主讲人,丑闻事件后也收回了邀请。可见,在美国,教授一旦被发现剽窃,即使不被开除,所受损失也是非常大的。
教授攒书助手剽窃
休斯敦大学英语语言学院主任班克尔教授对记者说,美国大学教授剽窃的行为并不多见。如果学者出现了严重的剽窃行为,美国政府所属的研究诚实度办公室就会插手。该办公室负责的范围很广,反剽窃是其工作的重点之一。如果人们发现研究人员有剽窃现象,都可以向该办公室投诉。由于该办公室还负责与发放研究基金的组织联络,因此,被该组织认定为剽窃很可能会从此断了研究经费。美国得州大学奥斯汀分校教授鲁吉洛在哈佛工作期间,曾经剽窃并编造心理学方面的调查结果。结果被该机构裁定 5 年内不得申请科研资金,鲁吉洛迫于压力从得州大学辞职。
由于奥格莱特里的事件,人们开始质疑学术界流行的新现象———攒书。在名利的驱逐下,很多学者的著作已经不是潜心研究的结果,而变成“拿”资料拼凑组装的成品。另外,随着互联网在研究中的广泛应用,学者对于助手在出书方面的依赖也日益增加,有的人甚至让助手帮他们写初稿,然后自己改一改,定个标题就交给出版社。奥格莱特里的剽窃就是其助手所为。
摘自《环球时报》
- posted on 04/06/2005
看来七格确实不清楚美国方式:
美国搞得是双重标准,但和中国的正好截然相反,也即:
1) 名人如果犯了事,就是要搞得天下皆知,完全没有隐私权可言。
2) 小百姓如果犯了事,法律就是要大加保护。当然除了杀人放火等重罪。
哪家媒体如果敢将小百姓的丑事,比如克林顿和陆温斯基的那种,公开登出来,等
着上法庭吧,而且准输。
中国人喜欢于冤冤相报,以牙还牙,以血还血。国内文人这样对付剽窃者,我一点
不会觉得奇怪。而杜女士在国外多年,又跑遍了天下,起码算半个美国人了,应该
理解些许基督精神和美式行为,所以对她的过激反应不由大失所望。
具体说,杜女士合理的作法:
1) 让犯错媒体公开道歉,挽回影响。
2) 个人对个人起诉剽窃者。
在网上大喊冤屈,要将罪人彻底搞臭,典型的中国作法,窃以为下下策也。
七格 wrote:
对不起thesunlover,说公布什么的是我说的,我居住在中国,按照你的逻辑,我就有权这么建议了,对不对?
就算你们美国吧,大学学院里万一抓到剽窃,接下来剽窃者的下场是什么?是你和玛雅说的宽宏大量?既往不咎?还是通报后一辈子都不能做学术工作了?我不在美国,但我知道他们那里的惩罚手段,所以别拿双重标准来吓我。
最近你们那儿两位历史学家,斯蒂芬·安布罗斯和多丽斯·卡恩斯·古德温的日子过得不好吧?你看,他们剽窃之后,连我这个在中国的不搞历史的都知道了,那你怎么好意思,对中国的剽窃者却用一种连美国都不曾有的处理方式来要求呢?
对付邪恶的方式有很多种,你们这种是邪恶最愿意看到的。东郭先生多善良啊。
要让自己在道德上洁白,这正确,但变成了洁癖,我看就没必要了,对吧。
- Re: 中国旅游报关于肖艳剽窃杜欣欣文章的回复。posted on 04/06/2005
嗯,这个有点道理,我要想一想,因为这涉及罪与罚的等当性原则~~~
在罪还没定下之前,先公布电话号码,这样罚就在时间序列上有些乱了~~ - Re: 中国旅游报关于肖艳剽窃杜欣欣文章的回复。posted on 04/06/2005
尊敬的肖女士,
我对你将杜女士作品原封不动投稿《中国旅游报》的行为感到气愤。我很久以前已将杜女士划入我的不读名单,要不是你偷换作者,我怎么会再一次读到令我倒胃的文字?!
我强烈要求你赔偿我精神损失费8000元,其中2000元为买胃药费用。
一愤怒读者 - posted on 04/06/2005
大部分同意SUNLOVER的说法。其实我很吃惊报社把剽窃者的个人信息给杜大姐,他们其实是没有权利这样做的。这有点一推六二五,让你们自己打去。
我觉得法律上应该是严格的杜大姐VS.报社的做法:报社澄清错误,报社道歉,要赔钱的话由报社赔钱。至于剽窃者如何是报社和她的事。
要剽窃者经济赔偿,否则公布姓名的做法是不行的。一来报社不是法律执行机构,它没有权利这么做,二来在法律上这也形成了敲诈(BLACKMAILING)。几年前BILL COSBY有个私生女向他要钱,不给就要将身世公布于众。结果虽然她的确是COSBY的女儿没错,还是以敲诈罪被捕。
很支持杜大姐反击剽窃,但希望程序上正规一点,不要陷入单打独斗中去。
- posted on 04/06/2005
SUNLOVER 的说法是理想境界,在中国根本不现实。请看野蛮拆迁,你真认为可以到法院去告吗?就算在美国,为这样的CASE告到法院也不现实。
再请教,如果工作单位是隐私的话,那么为何美国公布那两位剽窃教授的工作单位为哈佛大学?我想私生子女是隐私,而地址不是。
似乎有点儿逻辑混乱,小偷偷了东西,她还特别需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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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忌的两位教授奥格莱特里和特莱波都是哈佛法学院备受尊崇的学者。在奥格莱特里 380 页的著作中,有 6 段与耶鲁大学法学教授巴尔金的作品几乎一字不差。特莱波是美国知名宪法学者,前不久才被授予哈佛大学最高学术头衔。有人揭发说,他 1985 年出版的《上帝拯救神圣的法庭》一书中,有 19 个段落抄自牛津大学出版社 1974 年出版的亚伯拉罕教授的《正义和总统》,另外还有几十个语意类似的句子。
事发后,奥格莱特里立即在网上发出道歉信,并解释说,他犯了一个“无心的”错误,当时是因为赶着交稿,两位研究助理就把巴尔金的文章插入他的草稿,但是忘了加引号并注明出处。他说,自己已经通知了书商,在所有未售出的书中夹一页说明信。他还称自己已受到了校方的惩罚,不过哈佛校方没有就惩罚的具体内容作出说明,但法学院院长已经在公开场合批评奥格莱特里犯了严重的学术错误,并强调学术品德是哈佛法学院的治学之本。
特莱波也马上进行了公开道歉,他的办公室则公开了他在 20 年前写给亚伯拉罕的一封信。信中特莱波向亚伯拉罕表明引用了其著作内容,并想知道其反应。目前哈佛大学对特莱波的调查仍在进行。
剽窃一次臭名伴随一生
目前哈佛已经有学者建议校方撤销奥格莱特里终身教授的待遇。他们认为,当学术规范遭到侵犯时,不管是学生还是教师,后果同样严重。
两位教授的行为还引发了哈佛学生的不满。一直以来,哈佛对学生剽窃管得很严。如果被发现有剽窃行为,学生该学期所有成绩作废,甚至被开除。去年哈佛就有 6 个学生因为剽窃而被迫退学。哈佛学生认为,剽窃的教授应该和学生一样接受严厉惩罚。
但是,由于以前极少发生教授剽窃事件,哈佛目前对这种行为还没有明文规定。哈佛校刊主任编辑斯特洛姆伯格称,奥格莱特里和特莱波都是明星教授,是哈佛法学院的巨大财富,被开除的可能性不大。
不过有的学者认为:公开道歉实际上已经是很大的耻辱,比起任何给予学生的惩罚都要严重。比如,有近 30 本大作的历史学家斯蒂芬·安布罗斯两年前被发现有剽窃行为后,美国很多教授当即宣布,不再拿他的著作当教材。“总统史专家”古德温爆出剽窃丑闻后,也失去了“公共知识分子”光环,特拉华大学原本想请古德温担任 2002 年毕业典礼主讲人,丑闻事件后也收回了邀请。可见,在美国,教授一旦被发现剽窃,即使不被开除,所受损失也是非常大的。
教授攒书助手剽窃
休斯敦大学英语语言学院主任班克尔教授对记者说,美国大学教授剽窃的行为并不多见。如果学者出现了严重的剽窃行为,美国政府所属的研究诚实度办公室就会插手。该办公室负责的范围很广,反剽窃是其工作的重点之一。如果人们发现研究人员有剽窃现象,都可以向该办公室投诉。由于该办公室还负责与发放研究基金的组织联络,因此,被该组织认定为剽窃很可能会从此断了研究经费。美国得州大学奥斯汀分校教授鲁吉洛在哈佛工作期间,曾经剽窃并编造心理学方面的调查结果。结果被该机构裁定 5 年内不得申请科研资金,鲁吉洛迫于压力从得州大学辞职。
由于奥格莱特里的事件,人们开始质疑学术界流行的新现象———攒书。在名利的驱逐下,很多学者的著作已经不是潜心研究的结果,而变成“拿”资料拼凑组装的成品。另外,随着互联网在研究中的广泛应用,学者对于助手在出书方面的依赖也日益增加,有的人甚至让助手帮他们写初稿,然后自己改一改,定个标题就交给出版社。奥格莱特里的剽窃就是其助手所为。
摘自《环球时报》
- Re: 中国旅游报关于肖艳剽窃杜欣欣文章的回复。posted on 04/06/2005
你活得是太痛苦了。
一万分同情你的读者
chloe wrote:
尊敬的肖女士,
我对你将杜女士作品原封不动投稿《中国旅游报》的行为感到气愤。我很久以前已将杜女士划入我的不读名单,要不是你偷换作者,我怎么会再一次读到令我倒胃的文字?!
我强烈要求你赔偿我精神损失费8000元,其中2000元为买胃药费用。
一愤怒读者 - posted on 04/07/2005
其实,我本人就是一个网络编辑,业余时间也在一个平面媒体打义务工,说句实话,无论在哪个媒体编辑其实都免不了会用未经作者许可的稿件,放眼看看所有媒体,即便侨报这样的大报也一样存在这样的问题。楼上楼下如果有编辑过媒体的大侠,谁敢说自己没有拿过“过路稿”?!即便“玛雅咖啡”也一样,ZT也多多。
这样的小事情双方沟通一下,一个赶紧邮寄稿费保证下不为例,“受害人”其实也没什么天大的损失,最多也就如此了,何必把私人之间的EMAIL公诸于众,看着让人觉得实在有点那个。
我们这些网上作者每写好一稿就急忙往网上帖,其实还不是希望能有更多人看到自己的杰作?别人代替做了,不知道犯了您本人的忌讳,改了就是,我想那陈什么人的报社也不至于不用谁的稿就办不下去杂志了,何必打得人家抬不起头来?自己又能从中得到什么?这样能更加出名吗?
- Re: 中国旅游报关于肖艳剽窃杜欣欣文章的回复。posted on 04/07/2005
你说的是转抄,那和抄袭、剽窃完全不同。 - Re: 中国旅游报关于肖艳剽窃杜欣欣文章的回复。posted on 04/07/2005
你是军人子弟吗?我是。我脾气曾经是周围人士当中相当有名的,而且我先生在结婚二十年来一直忍让我
这是什么意思?和话题有什么关系?无知?狂妄?威胁?不知羞耻?让别人忍让二十年不是什么光彩的事。潜台词好像是“我是泼妇,别惹我。” - posted on 04/07/2005
按照愤怒人士的理论,转抄也是在把别人的东西变成自己的,看了杜作者公诸于众的帖子,那陈什么也是在文章中加了自己的文字在里面,而且,如果她要借杜作者的好文成名,干吗不直接写自己的大名?弄个怪名在上面出的是谁的名?
所以,只能说陈那什么做事欠妥当,彼此沟通一下,最多最多检讨一下也就完了,下不为例,我想那陈什么也不会再碰杜作者的稿件了,或者说所有看到过咱们在这儿争论的人都不会再用杜作者的稿件了。至少我的网站上再不会ZT,吓都吓怕了。
至于陈那什么想剽窃,把别人的好文变成自己的,实在谈不上。而且,说句杜作者不愿意听的话,她的文章比陈那什么还有不小差距。大家可以拿出来比较。 - posted on 04/07/2005
问题根本不在谁的文章好坏,问题在杜是否去碰陈的文章了?陈公开道歉了吗?
你还是个网络编辑,我建议你先搞清,侵权、转贴以及剽窃之间的差别。
陈侵权的案子不只杜一例,其他被侵权网友写信去询问,陈根本不回信。
至于被陈侵权的文章怎么样,听听陈燕妮怎么说吧:
“我爱你的文章不是错误。使用了它也以为不是对你的伤害。”
至于陈那什么想剽窃,把别人的好文变成自己的,实在谈不上。而且,说句杜作者不愿意听的话,她的文章比陈那什么还有不小差距。大家可以拿出来比较。 - Re: 中国旅游报关于肖艳剽窃杜欣欣文章的回复。posted on 04/07/2005
他算什么狗屁网络编辑,连最起码的剽窃和转贴区别都分不清,就知道在这里搅乱浑水,我怀疑他自己就是个专门剽窃的,见人打了同党,自是心疼起来。
我以前在榕树下打击剽窃时,也有那么一群人,故意搞混剽窃和转贴的区别,弄得他们一个个好像都很宽宏大量,其实也就是大多贪图美色或者想炒作一把自己罢了。本来不想这么胡乱猜测,但既然拥护剽窃的家伙们爱用这招,那我也用,看谁恶心得过谁。 - Re: 中国旅游报关于肖艳剽窃杜欣欣文章的回复。posted on 04/07/2005
仄何,
听说过吗?不久前在广东(广州?),一个孕妇因为偷东西,被百货商场的工作人员
当场活活打死。中国人(别不爱听,俺也还是)抓住小偷都是一顿暴打,天经地义,
打死人事情闹大了可能还有人管,打残算你活该无人过问。
我说这是原始的暴民风俗。
你自己说吧,小偷需不需要特别保护。
仄何 wrote:
似乎有点儿逻辑混乱,小偷偷了东西,她还特别需要保护。 - Re: 中国旅游报关于肖艳剽窃杜欣欣文章的回复。posted on 04/07/2005
一,我们还没有确定剽窃者是否是孕妇。
二,我们还没有打她,所以不可能存在打死人的可能。
三,作为剽窃者,她还没有被抓住
四,被抓住的,比如陈燕妮,还有反抗和狡辩能力,显然不是能轻易被打死的。
五,剽窃者还有支持者和同情者,有可能最后是被剽窃的被打死。
综上所述,究竟谁是语言上的暴民? - Re: 中国旅游报关于肖艳剽窃杜欣欣文章的回复。posted on 04/07/2005
在中国那样的人言可畏社会,公开个人信息真能让人身败名裂,由此沉沦,所以无异
暴打甚至杀人。
我以为偷窃了一篇文章罪不致死。
我的意见很明确:抓住小偷,送官,由法律解决。既不姑息养奸,也不私自执法。
中国人什么时候才能有一个法的概念。
搞网上群众运动,全民共讨之,极为不妥。
(陈和肖位置不同,行为不同,当分别对待。对陈可以也应该严厉些。)
- Re: 中国旅游报关于肖艳剽窃杜欣欣文章的回复。posted on 04/07/2005
呵呵
1,孕妇怎么会去偷东西~孕妇和偷窃嫌疑犯是两码事!
2,面对偷窃,要像唐僧一样,慢慢讲理?
呵呵
笑乃是人生一种态度,不要老要求对方笑嘛~~~~~~
被打的就不能笑着吗?
我也笑着.
偷到手的笑,捉到贼的也笑笑
痛打的笑,被打的最好也笑笑
看的人笑,讨论的也笑笑~
:)
- Re: 中国旅游报关于肖艳剽窃杜欣欣文章的回复。posted on 04/07/2005
补充一句~~~
我觉得笑的观念比法的观念更重要
如果一开始就是笑~~~~ - posted on 04/07/2005
仄何说的不错 , 在中国打过官司的就会知道有多难.
国内七格们处理这样的事和在美国的人处理方法不同,
可以理解,因为大家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
所有社会中的人面临的首要问题都是一个,那就是生存(SURVIVE).
要比较也只能比较社会制度的优劣,而不是比较谁的道德更洁白.
谁也不应该有道德优越感. 作为在两种社会环境下都生活过的我
理解这一点不是很困难.
至于说到小偷是不是需要特别保护,我想保护她是因为她是人,有人权,
而不是因为她当了小偷.
仄何 wrote:
SUNLOVER 的说法是理想境界,在中国根本不现实。请看野蛮拆迁,你真认为可以到法院去告吗?就算在美国,为这样的CASE告到法院也不现实。
再请教,如果工作单位是隐私的话,那么为何美国公布那两位剽窃教授的工作单位为哈佛大学?我想私生子女是隐私,而地址不是。
似乎有点儿逻辑混乱,小偷偷了东西,她还特别需要保护。
- posted on 04/07/2005
同意笨笨。我们反对剽窃行为,但是我们当然要保护每一个人的人权。
在罪和罚相等的问题上,SUNLOVER说得也是有些道理。比如小偷,偷了人家的东西,人们指出他是小偷,指出他的名字,是不是惩罚太重?如果是偷东西,小偷将东西还给主人,私下道歉就可以了,本人一贯反对打骂行为。如悲惨世界中,因饥饿偷面包,不但不应谴责,而且值得同情。
但是剽窃的情况是不一样的,不会是因为饥饿或其他生命危险去剽窃吧?这里有一个对名利的贪婪。此外,剽窃因为牵扯笔名问题,不揭露真身是没有意义的。根本无法起到阻喝作用。何况,在中国并不是任何事情都可以通过法院解决的,即使美国也如此。
网友们对这个问题的讨论,还是有益的。
SUNLOVER WROTE:
(陈和肖位置不同,行为不同,当分别对待。对陈可以也应该严厉些。)
benben wrote:
仄何说的不错 , 在中国打过官司的就会知道有多难.
国内七格们处理这样的事和在美国的人处理方法不同,
可以理解,因为大家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
所有社会中的人面临的首要问题都是一个,那就是生存(SURVIVE).
要比较也只能比较社会制度的优劣,而不是比较谁的道德更洁白.
谁也不应该有道德优越感. 作为在两种社会环境下都生活过的我
理解这一点不是很困难.
至于说到小偷是不是需要特别保护,我想保护她是因为她是人,有人权,
而不是因为她当了小偷.
仄何 wrote:
SUNLOVER 的说法是理想境界,在中国根本不现实。请看野蛮拆迁,你真认为可以到法院去告吗?就算在美国,为这样的CASE告到法院也不现实。
再请教,如果工作单位是隐私的话,那么为何美国公布那两位剽窃教授的工作单位为哈佛大学?我想私生子女是隐私,而地址不是。
似乎有点儿逻辑混乱,小偷偷了东西,她还特别需要保护。
- Re: 中国旅游报关于肖艳剽窃杜欣欣文章的回复。posted on 04/07/2005
少扣剽窃的帽子,我倒是怀疑本主题中对别人言辞最激烈的几个化名人物都是杜先生自己本人,陈那什么如果不是名人,相信杜先生也不会这么起劲。把别人给他的私人信件都搬出来了,实在让人恶心。文章一旦被作者放上网,如果没有特别注明不准转载,都可以转,这是版权法规定的。
何不如大家开展一个网上运动,谁都不张贴杜先生的文章,因为一旦碰上了,道歉也不对,必死无疑。而且这似乎也是她本人的心愿。
- Re: 中国旅游报关于肖艳剽窃杜欣欣文章的回复。posted on 04/07/2005
文章一旦被作者放上网,如果没有特别注明不准转载,都可以转,这是版权法规定的。
:)
如果一个网站B转载了不让转载的文章A~
B没规定以及没注明不让转载,C转载了B上的文章
那么~~~~~C合法吗?
你如何考证C不是直接转载A的~~~~~??????
- Re: 中国旅游报关于肖艳剽窃杜欣欣文章的回复。posted on 04/07/2005
末黑,你的说法自有逻辑,但是杜先生的文章我相信没有说明不能转载,否则谁也不愿意去顶这个雷。实话说,现在的资讯如此发达,各种渠道可以得到的稿件实在多如牛毛,没有任何人会非得用谁谁的稿件。而且,依我的角度,杜先生的稿件质量在他心目中可能达到了一个境界,但在我看来,远没有他想象得那么有价值。我们这行中,只能算陈那什么倒霉,不但被人拎出来没完没了,而且还把私人信件(不管是真是假)都抖了出来。
让人想起了文革。 - posted on 04/07/2005
“文章臭不臭”和“剽窃是否有道理”是没有什么关系的。
——而如果是转载,非要把作者的名字掐掉才可以吗?而未经作者同意而有意掐掉作者的名字,这行为自然就是偷了。
对于不认账的剽窃者,没有什么荣誉方面的问题是该照顾的。
偷东西被人捉了起码要认账,认账的小偷的基本人权自然应当得到保障。但是如果小偷不认账,那么这偷者和被偷者之间的斗争仍然没有得到了结,这时的情况就好像警车和偷车贼所驾车之间的关系——警车里的人所作的是不择手段地让偷车贼所驾车停下来,又怎么谈人权。
在战争中对敌方有杀伤力量的战斗人员是无法考虑基本人权的,那是你死我活;但是对战俘有人的权利和尊严的问题。
如果剽窃了还不认账,那么,当事人就是逍遥法外的权利侵犯分子,而对于被侵犯者则是有杀伤力量的敌人,所以受侵犯者首先要做的事情是将侵犯者绳之以法。如果侵犯者伏法,那么下一步就是对伏法的侵犯者进行人权或者人道上的考虑。
- Re: 中国旅游报关于肖艳剽窃杜欣欣文章的回复。posted on 04/07/2005
- posted on 04/07/2005
看来俺还要苦口婆心地扭转各位根深蒂固的老中意识:
这是一个很简单的道理:受害者不具备执法者的资格,受害者应当做的不是和罪犯
缠斗,而是求助于执法部门、司法部门解决问题。将受害者比作警车是可笑的,这
个意识出自经验,因为在中国,受害者与迫害者的面对面争斗是经常发生的,由于
没有公正的法律保护。
认帐了但是没有经过法律处理,仍然是“逍遥法外”的嫌疑犯。犯罪事实已经存在,
不是认账能抹去的。起诉不起诉是另外一回事情。
八塔 wrote:
对于不认账的剽窃者,没有什么荣誉方面的问题是该照顾的。
偷东西被人捉了起码要认账,认账的小偷的基本人权自然应当得到保障。但是如果小偷不认账,那么这偷者和被偷者之间的斗争仍然没有得到了结,这时的情况就好像警车和偷车贼所驾车之间的关系——警车里的人所作的是不择手段地让偷车贼所驾车停下来,又怎么谈人权。
在战争中对敌方有杀伤力量的战斗人员是无法考虑基本人权的,那是你死我活;但是对战俘有人的权利和尊严的问题。
如果剽窃了还不认账,那么,当事人就是逍遥法外的权利侵犯分子,而对于被侵犯者则是有杀伤力量的敌人,所以受侵犯者首先要做的事情是将侵犯者绳之以法。如果侵犯者伏法,那么下一步就是对伏法的侵犯者进行人权或者人道上的考虑。
- posted on 04/07/2005
陈大名人把杜先生的名字掐掉了吗?她在加入一些文字之后放上了一个怪名字跟在后面是想剽窃别人的东西成为陈那什么本人的吗?谁知道那是陈那什么本人?
这件事情陈大名人做得确实有欠妥当,但是她不是也写了道歉?按照杜的说法,此一道歉声明最后没发表出来的原因是因为杜先生自己不签和解协议。我倒替陈那什么捏着一把过期的冷汗,他们还好要求杜先生签个协议,如果不这样,按照杜先生的“斩尽杀绝”、“借名人出名”的性格,一定会在道歉之后还没完没了。
即便是犯错误,倒霉顶到了雷,双方沟通之后给合理的稿费并道歉也就完了,关键在于,应该绝对不会有下一次了。如果都向杜先生这样,在几乎没有任何版权提示的网上稍微不小心就犯了某人的规矩,哪怕毫不知情只一次失误就被活似中奖了似的当事人天天挂在嘴边上,用恶毒无比的口气反复咒骂一个不小心犯规的人,旁观者都看不下去。
- Re: thesunlover的论点很有说服力。posted on 04/07/2005
另,被剽窃者尚与出版社协调过程中,似不宜先行公布涉嫌剽窃者的工作单位。 - posted on 04/07/2005
thesunlover wrote:
看来俺还要苦口婆心地扭转各位根深蒂固的老中意识:
谢谢您的婆口苦心。说起来我前面贴子里说的是原始人意识,而不是老中意识。老中意识早已用民族主义或者国家意识代替了伍子胥的原始意识——“我的国敢灭我的家,那么我就能灭我的国”。
老中意识(老美意识在这方面有时候也差不多)是:有力量你就玩,没力量你就别谈权利不权利吧,另外就用爱国主义来蒙人。
按您谈的文明人意识,把这交给司法部门,那是受害者的法定代言裁判人。但是公开不公开这案件,还是当事人自己的选择。如果司法部门不管用,那么还是得回到原始人的意识,玩“第一滴血”。
被人指称是剽窃者的也没有什么可以鬼叫冤枉的。要么别做,做了就要准备好承担责任。你动别人的东西,那么,别人是不是烂山芋都没有关系了,——因为人家没有请过你去动他的东西。要么别伸手偷,否则被人被鬼缠上就都自己认命吧,因为招来这麻烦的是你自己。 - Re: 中国旅游报关于肖艳剽窃杜欣欣文章的回复。posted on 04/07/2005
华而不实先生或女士:你这是什么逻辑。陈燕妮这种无耻败类,一脚北美,一脚中国,招摇撞骗,欺世盗名,连“乏走狗”都不如。她这种人,一要法律制裁,二要读者罢买,也好让后来的“文偷子”心有余悸三思而行。我号召有正义感的写手们不再为她写稿,把她的恶行广而告知,例如找新语丝揭露她的面目,看她在国内怎么骗人。她那叫什么道歉,对杜女士字里行间极尽侮辱。但看得出她还是害怕的,否则不会炮制出中英文两个“道歉”,英文给洋人看的吧,但对中文就不怕了 - Re: 刚才七格和我一起聊这事,也写一些看法吧。posted on 04/07/2005
八塔兄弟好象在欧洲是不是?不清楚那里的情况。
在美国,如果一件民事诉讼交由司法部门处理,原被告双方是不好公开谈论案子的,
不然可能会被判“影响媒体,干扰司法程序”,得不偿失的。
是呀,伸冤无门,国人就是这“第一滴血”玩得太悠久了,始终脱离不了原始状态,
从武二郎到今天,很是可悲! - Re: 刚才七格和我一起聊这事,也写一些看法吧。posted on 04/07/2005
招来麻烦已经成事实了,但如果说老子的东西一旦被人动了就趁机成为一个疯子反复去咬,让对方一定去死,还是正常人吗?
我觉得也就是一个疯子。
你觉得杜先生的文章好,我可不觉得,我们一定把他的名字放成巨大的字,让我们那些人数少得可怜的编辑们千万警惕。“此人千万不能碰。” - Re: 刚才七格和我一起聊这事,也写一些看法吧。posted on 04/07/2005
谁是疯子?陈燕妮本人不也曾在这个坛子里出没,向人约稿吗?如果真有诚意,她应该真正向杜道歉,而不是那样在EMAIL里象疯子一样的骂人?这种东西,根本不值得法律制裁,她要的是名,有她那封EMAIL,她已经遗臭至少这几年了。 - Re: 刚才七格和我一起聊这事,也写一些看法吧。posted on 04/07/2005
实话实说,杜女士的游记是公认一流水平的。我一直挺爱读。
这和剽窃案完全是两回事情。
- Re: 刚才七格和我一起聊这事,也写一些看法吧。posted on 04/07/2005
路见不平,我相信你就是杜先生本人,只不过化了个新名而已。
你和别人打架爱怎么打就怎么打,爱把谁搞臭就搞臭,那是你的事情,只是你自己的办事方法实在让人不敢恭维。红卫兵!!
- Re: 刚才七格和我一起聊这事,也写一些看法吧。posted on 04/07/2005
我和你不一样,不是军人子弟,但见了你这号蒙面的”军人子弟“就会路见不平。你自己在这儿玩儿吧,你不是还有个名字叫”文汇“吗? - Re: 刚才七格和我一起聊这事,也写一些看法吧。posted on 04/07/2005
请诸位心平气和。对陈燕妮侵权剽窃之事该怎么处理,可以各抒己见,但不要因为有不同意见而恶语相向,也不要猜测别人的身份或动机。我看得出来,路见不平并非杜女士。别以为我是三位一体哦:-) - posted on 04/07/2005
LIAOKANG朋友,你好,谢谢你的心平气和,我一向不和女人这么斗嘴,没什么意思。但是我们业余时间做编辑的其实编谁的稿件都一样,手头和信箱中有很多来稿可选,平心而论,我们平时在处理稿件中确实不非常严谨,也不一定会仔细查看所有作者的名字是否都对,有时候懒了,随便动一下就放出去了。此次争执也让我知道这件在编辑部看来不算非常严重的事情在有些人眼中会处理得如此“苛刻”,我们一定不让自己成为第二个陈那什么。
这世界上什么人都有,真让人开眼界。
我有一个预言,“红卫兵”的性格如果就这么发展下去,早晚众叛亲离。
即便在事件中有道理也会失去众人的同情。 - posted on 04/08/2005
华而不实我看你就是陈燕妮本人,嘿嘿,你既然喜欢胡乱猜测,我也玩这一套。
你始终搞不清楚转载和剽窃的区别,我不相信一个人的弱智可以弱智到这个水平,和thesunlover争辩,还有一个逻辑上的依靠,和你争辩,基本就是和一台程序装错的机器争辩,或者和一个故意装大脑程序出问题的人在争辩。
你那工作的网站到底是个什么网站?估计是个剽窃网站吧,专门把别人的东西拿来,偷偷改了作者姓名,按一个鬼才知道的假名,看上去好像你那里原贴多多一样。
你是不是这样干活的啊,你要是的话,就别在这里丢丑了,恶心得要死。
你要是不是,那么我可以很清晰地再告诉你一遍:你要是在互联网上拿别人的稿子,未经作者同意,而稿子上也没特别注明不可转载,那么你尽可以拿去转载,但是,你必须注意的是,转载时不要漏掉作者的姓名,也不要任意修改作者的姓名。任何一环都这样操作,那么,就不会出现剽窃这样的事情,否则,出现这事情的第一环这里,就构成剽窃嫌疑。
贵州那里一份日报那里也发生过这样的事情,被我互联网上查到,一个星期三个电话过去后,他们终于将作者姓名改成了我的,至于那个剽窃者已经抓不到了,ok,无所谓,都一年多前的事情了。
但其他环节一环一环去修正太麻烦,也就算了。
剽窃者太可恶,偷偷捏个名字上去,拿你的劳动成果去赚钱,赚了钱后那名字还是他的,为了名为了利,也得和剽窃者斗到底。
thesunlover:
你说得那些基本都没错,但造成第一滴血这样的社会现状所引起的一系列相对落后的手段,不应该最后由被剽窃的承担道德成本,这样不公平,你不应该让个人去承担社会造成的责任,这么做,你仅仅是做到了你自己在道德和逻辑上得到了无上正义,却对现实中被害的群体毫无帮助。
就好比在一个缺乏法制的地方,有人杀了你亲人霸占你房产和警察局勾结来鱼肉乡里,明明带上鸟铳去轰了他是最无奈但至少还是唯一的法子,你却拉着他袖子,曰:咱上法院告他。
人家不依,说法院都他家开的,你叫我怎么告?
你于是建议他到外面去告,甚至跑到美国去告。
可那地盘全是被人控制的,跑不出去,连上访都是违法的地方,你怎么办?
在没有增大剽窃者机会成本的社会空间下,第一滴血是最合适的增大成本的方法,把她搞得越是臭,剽窃者群体担负的剽窃成本就越大,他们就越需要考虑,剽还是不剽?--反过来,在他们还逍遥的时候,你拚命保护了他们,道德上我们大家是都无辜了,只是这剽窃者是不是就更加有恃无恐了? - Re: 刚才七格和我一起聊这事,也写一些看法吧。posted on 04/08/2005
我觉得你们都没有解决事情~
听我的,不管你怎么想怎么吵
尽快请律师.他们有办法,法院有答案
:)
现实的事用现实的手段解决~ - Re: 刚才七格和我一起聊这事,也写一些看法吧。posted on 04/08/2005
末黑你改名叫抹油吧,面对跑到这里来的华而不实这样的帮闲,你缺乏和这种家伙面对面正面作战的勇气和杀气。 - Re: 刚才七格和我一起聊这事,也写一些看法吧。posted on 04/08/2005
诸位:恳请息怒罢战。我在CND上贴了一条反侵权剽窃的声明,请光顾表态。我以为这是第一步,先礼后兵。若能提高人们,包括陈燕妮那种编辑的知识产权意识,兴许会多些兵不血刃,不战而胜的案例。 - Re: 刚才七格和我一起聊这事,也写一些看法吧。posted on 04/08/2005
呵呵
不够才华想到新名字~
不过你们争吵,措辞都很激烈~而且使用了受害者,嫌疑犯,罪犯的名字~
无耻败类,红卫兵啊~什么的~
既然是这些~还吵个鸟,开打就是啦~
:) - posted on 04/08/2005
七格,我同意你的剽窃和反剽窃的说法。但是,事情到了陈燕妮和肖艳这里有很大区别。
(1)陈燕妮作为编辑行为不妥,她在杜欣欣的文章中加进了一些补充文字,在保存了杜欣欣的真名之后,又随便编了一个假名放进去,首先我们应该排除的是陈燕妮想靠杜欣欣文章出名的动机,因为她没有使用真名实姓,也出不了这个名。但是这确实对原创作品构成了不尊重,因此,靠着杜欣欣的披露,我们也看到了陈燕妮的确为道歉做了准备,否则也不会出现她给杜欣欣的长篇大论EMAIL,她置之不理就是了。最后,道歉信没有发表,是杜欣欣不愿意签条款所决定。杜欣欣有不愿签定条款的道理,陈燕妮也有在杜欣欣不签定条款之后不发表道歉声明的道理。这并不表明陈没有诚意。私下里的信件往来完全是应该不公开的,如果把一个人和另一个人私下里的通信发表出来逐条解剖,发信人没有做这个准备,旁观者也没权过问。至于把别人的私人通信发表出来声讨,我个人觉得此行为为我不耻。但杜欣欣好不容易得到了一个“名人”来信,发表出来抬高自己我也能理解。(本节主题:炒作自己也得有个时间限度,把去年或者三百年前的事情反复提,让人变同情为讨厌。而且陈燕妮的文字水准绝对在杜欣欣之上,陈除了编辑做法欠妥当之外,没有其他毛病,道歉了,也就算了。)
(2)肖艳的做法是把杜欣欣的文章改换自己的名字邮寄到报社挣稿费,属于剽窃,应该杜绝。但肖和陈的区别是本质的。杜欣欣把两件事情拿出来一起说是不和情理的。(本节主题:把别人的文章换个名字成为自己的,属于剽窃。)
(3)你和贵阳日报有过的争执,你也知道对方顶多把你的名字放回去而已,这样你也就不追究了,如果我们作者都向你的做法一样,世界上就会少一些你死我活的仇恨,出门在外,谁都难免求到谁,未来的日子还很长,做得太绝了自己也会受到孽累。(本节主题:七格,你的人品在杜欣欣之上,知道得饶人处且饶人。)
(4)如果所有公布了“不准转载”的东西就真的任何人都不转载了,那么,当今无比兴旺的互联网的文学事业也不会如此兴旺。即便拿我们现在所在的玛雅咖啡来说就有不少来自国内比如《南方周末》等报纸的文章,而这些报社的网站上都注明了“不准转载”的字样,而且隔不了多少时间就会发表一个律师声明要求不准转载。但大家都还是转载了,实际上我们这些喜欢到玛雅这儿来的人都丰富了自己的眼界。(当然这不代表说这种做法就完全合法,我只不过是在解释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委和结果,玛雅请不要生气,我一直是你的咖啡屋中的一个默默看家,谢谢你给我们带来的精神安慰。)(本节主题:我不相信哪个编辑或者网主敢说自己是干净的,如果有,请告诉我们网址大家来查。)
(5)至于我们几个人办的网站,原创稿件确实只占百分之三十,剩下的都是ZT,在编辑过程中我们完全把原作者的姓名放上去,因为不放这个名字我们还得费尽心机想一个另外的名字,何必如此,我们根本不想费这个脑子。我们也遇到过作者跟我们说“那是我的稿,怎么到你那里去了”的事情,我们立刻把这个ZT拿下来就是了,就向你说的贵州日报的做法。不隐瞒地说,我们也有一时没找到作者的稿件,这样的情况下,我们会随便放一个名字在上面,这种事情确实有过,但是你看看当今的网上,哪一个网站的作者名是一个都没有少地放在那里的?我觉得大家不必把别人的一个错位放大到不能原谅的地步,如果世界成了一个吵架的世界,人活着有多痛苦。(本节主题:没有编辑愿意费力认真编稿子,尤其老板给的钱又不多。出错或者糊弄的事情常有发生,陈燕妮免不了,我也免不了,但不至于就是死罪,非被斗臭了不行。但你们愿意斗臭谁,也是你们的自由。)
(6)我是一个有自己宗教的人,我不希望和人吵架,一直以来我在网上多半时间只做看客的做法就是因为我不希望介入大家没有真名实姓的吵闹中去,在美国谋生都不容易,何况我目前的生存状态离小康或者准小康还差距极大。(本节主题:我对各种吵架都没兴趣,这次跳出来实在是想说句自己的看法。)
(7)至于你猜测我的身份是什么都行,是外星人都行,可能人生当中我只会在这一件事情上和你擦肩而过,你的感觉,我不在乎。(本节主题:你爱干啥就干啥。你和杜欣欣因为同在一咖啡屋投稿建立了友情你替她冲动,我觉得正常。)
(8)杜欣欣事件让我觉得人实在有多种多样,今后我们自己必须自防,因为,在这个社会上,可缓和的会变成不可缓和的,隐私的可以变成公众的,只看对方是个什么样的人。我们绝对不会把自己沦落成为可怜的“陈那什么第二”。
(9)不论我们遇到了什么困难,哪怕一篇稿子都没有了,我们绝对不去碰“杜欣欣”和“七格”的东西,我保证。(本节主题:我今后会加倍仔细,除了不用一用就让你“一辈子吃不了兜着走”的人的稿件,也对平时的一般来稿多做审查,能少风险就少风险。为老板做事,犯不着。)
(10)长篇大论地到此为止,你有你的坚持,我有我的见识,人生的路上重逢就重逢,不重逢在此说珍重。(本节主题:祝七格一路顺风,在文学创作的道路上披荆斩棘,说不准那天大家网友相聚,你对面坐着的正好是我。至于杜欣欣,道不同不相为谋,死缠烂打,隔年炒作,吓死活人。) - Re: 刚才七格和我一起聊这事,也写一些看法吧。posted on 04/08/2005
聊得热闹,进来看看。
有人出错了,被骂了整整一年,的确因为是名人的关系。
让名人日子不好过,我也同意。
不宽容别人的人不是人,我也同意。 - Re: 刚才七格和我一起聊这事,也写一些看法吧。posted on 04/08/2005
我才真正是过路的.
我对陈女士和杜女士都没有感觉,看到争论的最后,确实觉得杜女士过于义愤填膺,把有理变成可笑了.本妹妹顺带也去也看了一下杜女士的文章(原来从来没听说过),恕我不评价了.
打扰了,我到别处过路了. - posted on 04/09/2005
你说了事情原委,我就不生气了,前面骂人的地方你当我在放屁就是。
但有些地方必须问清楚:
1、陈燕妮作为编辑,在杜欣欣的文章中加进了一些补充文字,显然这说明,这些补充文字仅仅是补充文字,并没有占据文章整体,而编辑做这样的事情是份内的,为什么还要再编假名进去?我的不少稿子也给东方早报改动过,但从没看到过有另外一个名字在上面。我想问的是:她做编辑做了多少时间了?如果是没做多久,比如一个月之内,好那接下来的问题我就不问了,如果是一个月以上,那我必须再问:
2、如果加一个假名是编辑的失误,那么我需要明白的是:这个假名是第一次用,即如你所说,是随便捏了个,还是第二次及以上出现了?如果是第二次及以上,那显然是蓄意而不是随便捏了个,要是每次编辑都是用这方法将一个固定的假名跟在别人的作品后面,那么,重复次数多了,别人就会以为,这个假名所指称的某个人,经常与别人合作发表文章。无论这样的以为是否和陈本人姓名有无关联,这都仍旧构成名誉剽窃。--剽窃来的文化资本不一定是非落实到剽窃者本人作为实体所指称的唯一的真姓实名上,也可以是归属其本人的某一个其他名称,因为支配权仍旧在剽窃者手上。甚至,编辑可以通过捏假名的方法在程序上合法得增多收入;而如果是第一次出现,那么我再追问:这个捏的笔名是否分享了作者稿费?如果分享了,那么依旧是剽窃,如果没有,那么才是编辑操作上的失误。
因此,我的疑问是:这个假名出现过几次?陈是否从这假名下获利?第一点可以通过查以往报刊得知,如果发现没有,第二点,这就需要查你们财务的帐了,我想杜真要告你们应该可以这么去做的。
3、为道歉做准备和长篇大论有正相关性吗?根据披露的文字,为什么我们都判断为:陈的长篇大论是在道歉做准备,但这个准备是在准备拒绝道歉?面对缺乏诚意的道歉信,杜是否有必要接受?
私人信件不可公开这我同意,因为在司法没有介入的情况下,这些东西擅自公开都违反了我们现有的道德标准,好,那么,在承认这一点的前提下,我们是不是可以推论说:陈的道歉,就可以从那种不友好的态度中自动转化为友好的态度了?
显然这不可能。因此,我们就事论事:陈可以因为有人因故公布其私人信件而发表谴责声明或直接去法院告她,但是,陈的道歉缺乏诚意依旧是个被揭露出来的事实。
因此,我的疑问是:你能否呈示有效的陈真诚道歉过的证据?
最后要澄清的一些事实是:
“陈燕妮的文字水准绝对在杜欣欣之上”。
这一条和剽窃行为是否成立没有关系。因为首先:你的个人判断不能公度;其次,文字水准好的必然不剽窃文字水准差的这样的命题不成立。肖那个是人赃俱获没话可说,陈这个比较复杂,所以才需要一点一点梳理清楚,但是,复杂,并不等于说搞不清楚(我承认要是杜的名字还在,只是加了个笔名上去,那么我认为剽窃嫌疑已经弱了很多)。我和贵阳那里不争执下去,因为对方在电话里道歉了,而且我相信两年前的一个家伙冒领了笔稿费,要他们查是多么的困难,所以他们把笔名改回成我的九九格我就算了。我电话里只是告诉他们,这个人要是还给你们投稿,抓住他就是。
但是,这并不是说我的人品比谁好了,只是情况不一样而已,我想我要是收到对方编辑给我一份和陈差不多的信,那我想我不会轻易饶过他们。
“不准转载”
公布不准转载,那是别人的权利,如果转载,那么接下来就是法律官司,虽然我个人认为:哪怕在互联网上你注明不准转载也是无效,因为互联网就是无偿转载的场所。但这与我们现在讨论的事情无关。至于我本人,发互联网上随便什么文字你要拿就尽管拿,但一定要记得连署名一起拿,万一少拿了名字没关系,编辑规范要是真非有个名字,那也可以用“佚名”这两个字,这都是编辑规范,之所以会错误放大,我看是你们那里编辑还不专业的缘故。至于你拿不拿我的文字,随便你,我才无所谓,反正我写的东西艰涩难懂稀奇古怪,拿了也累~
- Re: 刚才七格和我一起聊这事,也写一些看法吧。posted on 04/09/2005
另外个帖子看到很多保陈派,我不再那里回贴了,你们有能耐就来这里跟我辩论吧,不过别再又拿炒作之类的话题来兜售,否则档次太低,连陈都不会看中你们这些傻呼呼的。 - posted on 04/09/2005
如果是保留了原名,那么,虽然编辑的做法草率,但是已经和存心剽窃不同了。
我没有看报上文章,所以吃不准具体情况如何,所以,不能再谈了。至于文章是不是好,那就不是我关心的问题了。
华而不实 wrote:
(1)陈燕妮作为编辑行为不妥,她在杜欣欣的文章中加进了一些补充文字,在保存了杜欣欣的真名之后,又随便编了一个假名放进去,首先我们应该排除的是陈燕妮想靠杜欣欣文章出名的动机,因为她没有使用真名实姓,也出不了这个名。但是这确实对原创作品构成了不尊重,因此,靠着杜欣欣的披露,我们也看到了陈燕妮的确为道歉做了准备,否则也不会出现她给杜欣欣的长篇大论EMAIL,她置之不理就是了。 - posted on 04/09/2005
如果是保留了原名,那么,虽然编辑的做法草率,但是已经和存心剽窃不同了。
我没有看报上文章,所以吃不准具体情况如何,所以,不能再谈了。至于文章是不是好,那就不是我关心的问题了。
华而不实 wrote:
(1)陈燕妮作为编辑行为不妥,她在杜欣欣的文章中加进了一些补充文字,在保存了杜欣欣的真名之后,又随便编了一个假名放进去,首先我们应该排除的是陈燕妮想靠杜欣欣文章出名的动机,因为她没有使用真名实姓,也出不了这个名。但是这确实对原创作品构成了不尊重,因此,靠着杜欣欣的披露,我们也看到了陈燕妮的确为道歉做了准备,否则也不会出现她给杜欣欣的长篇大论EMAIL,她置之不理就是了。 - Re: 刚才七格和我一起聊这事,也写一些看法吧。posted on 04/10/2005
陈本人是编辑兼(老板?),我觉得谈不上拿稿费。而且海外华人媒体的稿费我拿过,二手稿件能拿到每千字五块钱就不错了。
发表道歉声明,如果是我,也会要求对方签和解文件。不然对方可能没完没了,道歉声明反而给对方多了一个证据。陈想自保可以理解。
(我对谁都没有恶感,也没有来历不明的好感,更没有和谁结盟,谁爱和谁斗我都看热闹。) - posted on 04/15/2005
陈小姐是军人之后
秀才遇见兵,有礼说不清,丘八随便惯了,那叫豪爽
转就转了贝
杜大姐该是共产党了
世界上难就难在认真二字,共产党人最讲认真了
被人转了怎么能咽下这口气?
旁观者清:
俺杜大姐一丝不苟写作挺不容易的,用稿就给点稿费
口头表扬也行,干嘛弄到这份上呀
纯粹从文字功夫论,个人以为:杜大姐的确不如陈小姐
杜大姐文字平且不说,关键是思维和意识形态毕竟老套
最最令人心寒的是,在与陈小姐辩驳时字里行见透出的
那股暴戾之气,显得缺乏风度和宽容。一个人,如果心
中有爱,如果见识经历了世间的种种无奈,应该不会在
这个小地方穷追不舍的。
这世界法理道理太多,不容易整明白,俺就说说情理吧
从情理上讲、从这事儿闹的时间跨来看,有些小题大做
显出陈小姐的无意和杜大姐的在意,在意进而成为有意
就没劲没风度了
今天喝高了,很有拉着祥林嫂胳膊的冲动,问她声,
是否早更?
- Re: 法理道理情理posted on 04/15/2005
同意实而不华的入情入理。
另:鄙视出售隐私的人。 - Re: 法理道理情理posted on 04/15/2005
看来上面两位年龄也不小了~
告诉我什么时候弄点别的吧~~~~ - posted on 04/16/2005
MAYA:
《光明日报》社一年多前在北美文学青年中广泛征稿,搞了个《美国新生活方式丛书》。稿费一分钱没有,书却是优惠的,可以向自己的亲朋好友、老爸老妈免费寄送样书并炫耀美国的”成功经历”。昨天俺荣幸地收到了该书,洋洋六大卷。最近想着把屋里的花坛架高点,正愁找不到合适高度的底座,正好拿它派上用场了。
新生活这词让我想起围城里三闾大学提倡的新生活运动,记得说是师生要如何如何,还有什么牛津的导师制,记不全了。俺的北美新生活6大卷里它只登了两篇,《疯狂纽约客》与《永远的梦玉》都没有入选,想必此类经历不能算成功而且是另类,容易误导国内有志出国的青年才俊。
翻了翻丛书之后,就为华夏文摘抱不平了,这些文学青年的文章有不少都在那儿登过的,华夏文摘15年了都没出个文集什么的,真够呛。
话说回来,不给稿费的单位还是少数,今天接到一封信挺高兴,文学城里有个挺“低档次”(不说下流)的专栏叫北美女人的,她们以前擅自转载俺的文章,今天却告诉俺,今后有稿费了。此为今天头一桩乐事。为了鼓励给稿费的单位,俺是不是该考虑离开华夏文摘,为给稿费的单位写多点稿子?华夏文摘总让俺觉得自己是个受虐狂。
唉,要是在自己的咖啡店里都不能发发牢骚,那可就太憋气了。
转念一想,这牢骚还是不能随便发。这样弘扬主旋律的出版物里面能收两篇我的擦边球就已经是洪恩浩荡了,别连这点子都给弄砸了,岂不是自毁前程?阿弥陀佛,一身冷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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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稿费和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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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lied By:
XIAOZHAO
喜欢为文者,名未见或被读者普遍认同之前,往往是“不言利”的,只要能发表就好,有机会被别人看到就好,此属“饥不择食”期。待小有所成,就可能对投稿的媒体有所选择,则进入“挑肥拣瘦”期。倘若有处女作或更年作一炮而红声名鹊起,则难免抚今追昔“患得患失”一番。
想来文人真真可怜(怜在古汉语中是否有“爱”之意待考),一般打工劳作,无论是给比尔盖茨写软件,还是在烧火间里当炉尾,革命工作虽有高低贵贱之分,但好歹见工时老板都说好了地:每小时多少钱或月薪是多少个“百”。惟有这舞文弄墨的活计,把自己呕心沥血整出来的产品送出去的时候,既不知其命运,也不知其价码,用唾液沾上邮票或用右手点了鼠标之后,反倒是一块不落实的石头搁自己心坎上了,希望和惦记齐飞,等待共失望一色。
最可悲的,而今不是缺乏资讯和作品的时代,而是信息多到看不过来的世纪,弄文字的人“呕心沥血”敲出来的东西,可能还不及一杯“珍珠奶茶”来得吸引人。编辑还谆谆教导你:除了实力,现在还需要策划、需要公关、需要包装,总之,现在再香的酒也架不住巷子深了,现如今属于“吸引力经济”世代,数码像机什么不能拍?文人,你连羞羞搭搭的资本都丧失了,你那三寸鄙帚再自珍下去连废品收购站都不稀罕了。
但是无论现实如何“现实”,文人的个性是往往执拗和率性的,他们对摆弄文字有瘾,对票子比常人缺乏敏感,对没有经济效益但自认有思想价值的事务乐此不疲。哪怕为生活所迫,会与文字短暂疏离,过些时日又忍不住旧情萌发,自导自演一出小别胜新婚的桥段。
其实文人也不过就是常人的一种,写作,如同食色,得失在自己心里、悲喜在自己心里、快感与痛感也在自己心里。文人相轻真的很伤人心,文人活在当下,应该惺惺相惜,应该相濡以沫,应该彼此包容善待才好。
在下算不得文人,只是喜欢读好文。每每读到精彩之笔,总免不了想和作者联络,问一声:您能不能允许我把这你的文章登在报纸上?但有时也怕对方问起:稿费多少啊?稿费?在下是比文人还要穷酸落魄的“报人”,刚办了份中文周报,月月赔得恨不能每个月都是二月(28天)。所以希望来玛雅小妹这里化缘,各位施主开恩,有得意之作需要畅抒胸臆的,记得来MAYACAFE小酌时,也顺便抛个“媚儿”过来:chinaweeks@hotmail.com
在此谢过!
Replied By:
玛雅
04/18/04
18:44
慷慨一次,我的东东,ZHAO哥随便拿吧,你都不用跟我讲。这里咖啡店里真话和牢骚多点,不过搜罗搜罗也够弄点随感什么的,随便放在在哪里登登,也够凑版面了。
总是担心俺们的这些都太白雪了,怕不能立刻给老哥带来经济效益。给ZHAO哥想了两个主意:
华夏文摘的老马倒是有个艳史专栏,写的都是真人真事,把一个婚姻里的“无头苍蝇”的心理刻画得还是挺通俗大众化的。 俺也给到那条线上瞎起哄。 华夏文摘的资源还是要尽量利用的,他们不用,别人干嘛不用? 那儿闷得慌的人多。
俺抽屉里还有些私“蜜”日记、笔记杂感什么的,等赵哥快要破产交不起房租的时候,俺再去帮忙。
XIAOZHAO
04/18/04
19:54
我见到好文字,就像见到绝色佳人,按捺不住是想“剽”的。您的“通而不奸”,连同一篇反对文章,已经被我那个了。。。。。。
我等不及了。。。。。。
我们可以在网络和纸面媒体的相互衬托上动动脑筋。你是网络上惹得一帮小弟弟意淫得颠鸾倒凤(只是玩笑哦)的神仙姐姐,你玉臂一呼,岂不百应千应?我看得乐而忘神,一直想向你道贺,但怕你误会,始终没敢启口。反正一直看得直乐。你的文章,读书的多文学的多,我编报纸,因为要生存,经济类商业类的文字用得多。但也可以弄几个专副刊的版面,给文人骚客宣泄宣泄。
玛雅是文人,手里捧着书的时间似乎比手里捧着化妆盒的时间要多得多。
读过玛雅的只言片语,知道她的某些艰辛和由性格决定的“命运”。
玛雅生不逢时。倘若她早降生半个世纪,赶上五四那时节,即使没有幸运
到“梁遇春”,起码也能“徐志摩”、朱湘、戴望舒一把的,比肩萧红、
萧军,不是没有可能,起码是陆小曼王映霞的风采吧,闹个谢冰莹也未可
知呢。怎奈当下没了鲁迅,也少了狄克,郁达夫连“沉沦”的机会都被木
子美们剥夺了。
玛雅们的寂寞时代。寂寞到无论精神还是肉体只能通,无法奸的窘境。
“奸”都集中到商人们那边去了,就象钱都跑进商贾们的腰包里去了那样。
但玛雅有玛雅的豪爽。一句“我的东东你拿去用”,让在下眼前再次树立
起类似于鉴湖女俠般的“英雄形象”。杜甫若有周正毅的暴发,大庇天下
寒士俱欢颜也算不得高境界,玛雅一半人半仙的弱女子,看到一窘迫报人
沿街乞讨般求“文”,当即慷慨解囊,如同本来就常闹“低血糖”的娇小
姐,遇到失血过度的急救病患,毫不迟疑卷起自己的衣袖。而在玛雅小妹
这举手投足之间,报人成了狡诈的商人:似乎专找心肠软的好心人,干着
“杀贫济贫”的营生。
愧疚得很。
想起汪静之的蕙的风:我冒犯著别人的指责,一步一回头瞟我的意中人。
在这文人之间蕙风和畅的阳春三月,我就无耻地改一下汪静老的诗歌罢:
我冒着版权和良心的风险,连头也不回地“剽”玛雅的心血文字。
- 奉寄稿酬posted on 01/22/2007
杜欣欣:
您好!
我是读书文摘编辑部的小王,《读书文摘》文史版07年3月号选用了您的作品,请速告知作者通信地址,以便奉寄稿酬样刊!谢谢!
编辑部电话027-87679160
邮箱wangjie1019@yeah.net - 奉寄稿酬posted on 01/22/2007
杜欣欣:
您好!
我是读书文摘编辑部的小王,《读书文摘》文史版07年3月号选用了您的作品,请速告知作者通信地址,以便奉寄稿酬样刊!谢谢!
编辑部电话027-87679160
邮箱wangjie1019@yeah.net - posted on 01/26/2007
Wow, didn't know years ago there was such a heated discussion on literature dishonest and plagiarism at Cafe.
I read both Chen's and Du's writings and liked both.
I don't think there is ANY difference in quality of their writing, but of course, in quantity, Chen produced more words. Chen wrote more, that's all.
From the harsh way 实而不华 criticized Du I suspect that 实而不华 might merely be a pen name of Chen's own.
实而不华 wrote:
纯粹从文字功夫论,个人以为:杜大姐的确不如陈小姐
杜大姐文字平且不说,关键是思维和意识形态毕竟老套
最最令人心寒的是,在与陈小姐辩驳时字里行见透出的
那股暴戾之气,显得缺乏风度和宽容。一个人,如果心
中有爱,如果见识经历了世间的种种无奈,应该不会在
这个小地方穷追不舍的。 - Re: 法理道理情理posted on 01/26/2007
前几天,我在这里留过言,而且其他人也留过言,因为大家的言语都是有来有往的,但都因为对杜某人没有恭维就被坛主删了帖。问一句,这样做好吗?
既然坛主只留下了上面一个“怀疑”论的帖子(当然是对杜有利的),我忍不住又说话了,我希望别用自己的内心和作为去揣测别人,坛子上马甲多得很,但不是人人都有那时间去那么做的?
同时,我对杜某人一直在各坛上炫耀自己被某某平面媒体又选登了文章的作为,也相当不以为然。
- Re: 法理道理情理posted on 01/26/2007
老杜,别再到处炫耀了. - Re: 法理道理情理posted on 01/26/2007
这件事情上,杜是受害者。杜没有过错。错在陈,一错再错。
支持杜。 - Re: 法理道理情理posted on 01/27/2007
有人就是不想让受害者言声,还用各种马甲造声势,仿佛人多势众。 - Re: 中国旅游报关于肖艳剽窃杜欣欣文章的回复。posted on 01/27/2007
Where is 杜欣欣? - Re: 中国旅游报关于肖艳剽窃杜欣欣文章的回复。posted on 02/03/2007
今天知道陳燕妮原耒是一个剽窃者她仗着某种势力在LA大发“文人”财还自称作家回国内蒙骗。真希望国内有关人士读读她出版的书及发表在美洲文汇周刊的文章。这种文章的作者能在国内列入作家项列真是大失作协水准及威信。读者曾几次打电话到LA质凝此陳但听出工作人员都很怕她原因不是陳的水平而是她的所谓脾气。
看得出此陳在国内一定有些耒头而且还带耒美国。希望杜女士一定要追查到底
此致敬礼 - Re: 中国旅游报关于肖艳剽窃杜欣欣文章的回复。posted on 02/05/2007
又来了,马甲又来了。装得挺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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