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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涯婚礼堂』 天涯婚姻法
作者:天涯婚礼堂 提交日期:2006-2-28 21:52:48
天涯婚姻法
(2002年10月18日天涯婚礼堂斑竹蝶衣翩跹与拉卓神父协商通过
2002年10月24日由拉卓神父整理并发布
2005年5月19日由拉卓神父修订并经全体斑竹表决通过
2006年2月28日由拉卓神父主持修订并经全体斑竹表决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结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四章 离婚
第五章 奖惩制度
第六章 版务管理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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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法是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天涯社区《社区基本法》前提下设立的用于维护天涯社区范围内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三条 本法所承诺之法律保护范围仅限于天涯社区。
第四条 婚姻之事不可儿戏,决定登记结婚前,请务必慎重考虑,对方是否真正适合自己,两个人是否能维持一段真挚的感情。若不能确定,请洁身自好,不要拿婚姻当游戏。
第五条 若申请人在现实中已有配偶或恋人,切勿在婚礼堂征婚、应征、或与他人申请登记;已知对方在现实中有配偶或恋人的,如非其配偶或恋人本人,请勿与之在婚礼堂应征及申请结婚登记。
第六条 当事人在虚拟婚姻仍有效的情况下欲与其他人进行现实中的结婚登记,请及时到婚礼堂说明原因,申请取消原婚姻关系。
第七条 对于网络婚姻对申请人现实生活中婚姻、交友等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婚礼堂不负担任何责任!请大家洁身自好!
作者:天涯婚礼堂 回复日期:2006-2-28 21: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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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结婚
第八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九条 性别要求,提倡异性婚姻,但不反对同性婚姻。
第十条 年龄限制,男女双方均不得低于18周岁。因无法查证,望申请时理性对待,对自己负责,也对他人负责。由此引发涉及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的,婚礼堂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结婚申请及审批程序
1)双方确定自愿登记结婚,申请前须认真学习《天涯婚姻法》,了解相关事项,并确认是否符合结婚条件;
2)向婚礼堂递交结婚申请;
3)结婚申请须单独开帖,并将题目写成以下样式,以便于斑竹操作: [结婚申请]***和***
4)结婚申请应包括的内容:申请双方的社区资料,和双方均同意此申请的明确表示,即双方均须在帖内回复表示知情且认可此申请;
5)若经过斑竹审核后,认为申请双方符合结婚条件,则由斑竹在申请帖标题尾部用绿色字体标注[已通过];如经斑竹审核后,认为申请双方还不具备结婚条件,则由斑竹在申请帖标题尾部用棕色字体标注[未通过]并封帖处理;
6)如申请双方通过婚礼堂审核,则需向婚礼堂缴纳手续费。收费标准为:申请双方每人发送大红包一个至“婚礼堂基金”ID,或通过天香博彩银行给“#801 婚礼堂基金”转帐1200分。允许配偶或他人代为缴纳。费用缴纳完毕,将缴费记录(即完整的天涯消息记录或完整的转帐消息)附于结婚申请内,以便于斑竹核实;
7)斑竹确认收到手续费后,即可给申请双方发放天涯婚礼堂结婚证书,并将申请帖标题尾部[已通过]更改为红色加粗字体[证已发],最后在已婚登记资料和基金帐本内记录备案并签名;
8)申请费缴纳后,若三日内未得到办理,可向斑竹发消息询问。
第十二条 复婚申请及审批程序
1)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须到天涯婚礼堂进行复婚登记。
2)申请复婚者只需按照结婚申请相同的格式发帖申请,同时提供原结婚证书编号,以便斑竹操作;
3)若经过斑竹审核后,认为申请双方符合复婚条件,则由斑竹对原来的结婚申请帖子作“允许回复”处理并记录,并在申请帖标题尾部用红色加粗字体标注[已办理],最后在已婚登记资料和离婚登记资料内登记记录;如经斑竹审核后,认为申请双方还不具备复婚条件,则由斑竹在申请帖标题尾部用棕色字体标注[未通过]并封帖处理;
4)复婚无需缴纳手续费;
5)离婚三个月内不予以办理复婚申请。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不予批准:
1)申请双方中其中任意一方在社区注册不足三个月,上站次数不满100次的,特殊情况除外(由于网络的特殊性,特殊情况由婚礼堂斑竹认定,但一年内不得离婚);
2)申请双方中任意一方为社区初级用户;
3)申请双方或任意一方已有配偶的;
4)申请双方或任意一方与原天涯配偶离婚不满六个月的;
5)申请中缺少对方签名的;
6)对网婚态度不端正的;
7)非自愿的;
8)未按规定缴纳手续费的;
9)使用非本人ID的;
10)其他不适于结婚的情况。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申请双方或任意一方被举报重婚经调查属实的;
2)申请双方或任意一方已有现实配偶或恋人被揭发经调查属实的;
3)利用马甲试图重婚被发现经调查属实的;
4)使用马甲与自己或他人结婚被发现经调查属实的;
5)有其他违规行为被斑竹撤销的。
第十五条 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礼堂提交相关证据,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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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六条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十七条 凡经过正式婚姻登记者,双方均有权利和义务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维护。
第十八条 凡已知对方已有合法配偶却对对方进行骚扰,经警告无效的,按破坏、扰乱他人婚姻行为予以相应惩罚,情节严重者将封杀其在婚礼堂的发言权,并酌情在相关版面通告惩罚结果。
第十九条 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的婚外恋及重婚等情况,证据确凿下,受害方有权提出无条件离婚,对此出现的纠纷及离异补偿,过失方应接受合理范围内的惩罚(具体情况视情节轻重分析)。任何一方不得捏造证据并以此向对方索要财物。
第二十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言论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二十一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夫妻二人通过共同努力所得的财产;
2)夫妻二人约定的共同财产;
3)他人赠与行为中言明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4)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担任社区职务所得的工资、奖金;
3)一方通过博彩、赌博、参与社区活动获得的收益(注:博彩与赌博的收益分配应参考资金来源而定);
4)一方个人知识产权的收益;
5)他人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6)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二十三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负有债务的,由双方共有财产偿还。
作者:天涯婚礼堂 回复日期:2006-2-28 21: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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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离婚
第二十四条 总则
地球上,两个人相遇不容易。不论是现实还是虚拟的网络中,曾经两厢情愿终成眷属的你们,如果不是爱的联系,恐怕也不大会走向婚姻。在现实中,恐怕骗婚试婚等等复杂因素会更多的存在,而在网络,尤其在天涯,这样的情形恐怕是可以忽略不计的。
如果仅仅因为一些柴米油盐的事就闹着离婚,想必双方心里都不会好过的。当然,如果真是因为感情破裂到不能再复合不能再容忍的地步,那么,允许离婚。
第二十五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经协商后须向婚礼堂提交离婚申请。斑竹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且无其他家庭财产的争议时,批准离婚。
第二十六条 离婚申请及审批程序
1) 双方确定自愿申请离婚,并认真学习《天涯婚姻法》,了解相关事项,并确认是否符合离婚条件;
2) 向婚礼堂递交离婚申请;
3) 离婚申请须单独开帖,并将题目写成以下样式,以便于斑竹操作:[离婚申请]***和***
4) 离婚申请应包括的内容:原结婚证号;双方当事人同意离婚的明确表示,即双方签字;离婚理由。
5) 若经过斑竹审核后,认为申请双方符合离婚条件,则由斑竹在申请帖标题尾部用黑色加粗字体标注[离婚体验]并在离婚体验登记帖内记录;如经斑竹审核后,认为申请双方还不具备离婚条件,则由斑竹在申请帖标题尾部用黑色加粗字体标注[未通过]并封帖处理;
6) 如申请双方通过婚礼堂审核,则夫妻双方开始进入离婚体验期。
所谓离婚体验,即双方在离婚体验阶段暂时保留婚姻关系,但可以不履行夫妻义务,双方在体验期间体验离婚后的生活情境,并理性思考双方感情是否已到了无法挽回的地步。经过一定时间的体验期之后,如果双方确认感情破裂无法挽回,则可在原离婚申请帖内向婚礼堂提出离婚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体验期下限为一周,上限为一个月,即体验一周后双方经过协商可酌情撤消离婚申请或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如双方申请撤销离婚申请,斑竹在标题尾部用黑色加粗字体标注[已撤销]并封帖处理,最后在离婚体验登记帖内记录;
但如果过了一个月双方仍未表态,则视为默认撤消离婚申请,斑竹在标题尾部用黑色加粗字体标注[未通过]并封帖处理,并在离婚体验登记帖内记录,满一个月后再度申请离婚者须再次进行离婚体验。
但存在婚姻关系的一方无故消失者(包括注销ID),以及一方或双方在现实中另有配偶或恋人经确认者, 或当事人在虚拟婚姻仍有效的情况下欲与其他人进行现实中的结婚登记,申请取消天涯婚姻关系者,不在此列。
如经过离婚体验后,双方确认感情破裂,则由斑竹把申请帖标题尾部用黑色加粗字体标注[体验通过];
7) 申请双方一旦通过离婚体验,则需缴纳离婚手续费。收费标准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发送哈达十根至“婚礼堂基金”ID,或通过天香博彩银行给“#801 婚礼堂基金”转帐510分。允许配偶或他人代为缴纳。费用缴纳完毕,将缴费记录(即完整的天涯消息记录或完整的转帐消息)附于申请内,以便于斑竹核实。
8) 斑竹确认收到手续费后,即可给申请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并将申请帖标题尾部[体验通过]更改为黑色加粗字体[已办理]并封帖处理,同时对原结婚申请帖进行封帖,最后在离婚体验登记帖、离婚登记资料和基金帐本内记录备案并签名。
9) 手续费缴纳后,若三日内未得到批准,可向斑竹发消息询问。
第二十七条 配偶中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婚礼堂斑竹居中调停,或直接向婚礼堂提出离婚诉讼。斑竹受理离婚申请,应当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效,起诉方提供确凿理由证明原婚姻失败或个人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于起诉日期开始,七天之内,如被起诉方无法提供足够证据予以反驳,则婚姻自动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斑竹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的;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 有令对方不能忍受的恶习屡教不改的;
4) 因感情不和已久未沟通的;
5)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因一方无故消失、注销ID等原因造成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在一方申请离婚后,斑竹应通过天涯消息通知另一方,一个月内如果另一方不反对(包括无应答),婚姻自动失效。
第二十九条 一方已死亡的,另一方可向婚礼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请求解除婚姻关系,斑竹调查后如情况属实,批准其申请。
第三十条 自结婚生效日起,除特殊情况外六个月内不予批准离婚申请。
作者:天涯婚礼堂 回复日期:2006-2-28 2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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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奖惩制度
第三十一条 婚礼堂斑竹有权根据本法及《社区基本法》规定对违规行为给予警告、通告批评、封发言权的惩罚。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与相关斑竹进行理性协商。对协商结果不满意的,可到意见投诉版块发帖说明情况,请相关管理员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将被处以警告、通告批评、封杀婚礼堂发言权的惩罚,情节极其严重且态度恶劣者,永久剥夺其结婚权利:
1)反复结婚离婚,或结婚不久即离婚,视婚姻如游戏,经劝说无效;
2)申请双方或任意一方重婚,被举报且经调查情况属实;
3)申请双方或任意一方已有现实配偶或恋人,被揭发且经调查情况属实;
4)利用马甲试图重婚,被发现且经调查情况属实;
5)使用马甲与自己或他人结婚,被发现且经调查情况属实;
6)有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对于网婚后又在现实中登记结婚的新人,婚礼堂将一次性给予双方各十个红包的贺礼,以表祝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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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版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帖子管理
斑竹有权对不符合规定或不规范的帖子及其内容进行修改、删除、限制回复处理。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与相关斑竹进行理性协商。对协商结果不满意的,可到意见投诉版块发帖说明情况,请相关管理员处理。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帖子将做删除处理:
1)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
2)灌水;
3)广告;
4)重复转载;
5)剽窃;
6)与婚礼堂主题无关;
7)带有恶意人身攻击内容;
8)发帖者本人申请;
9)含有其他违规内容。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帖子将做限制回复处理:
1)征婚帖征婚成功(结婚);
2)离婚申请帖经斑竹批准;
3)含有影响安定团结的激烈争论;
4)发帖者本人申请;
5)含有其他不规范内容。
第三十五条 帐户管理
1)婚礼堂基金由专门负责管理基金的会计斑竹掌管。会计斑竹离任时须将此密码移交下一任会计斑竹,新会计斑竹接到密码要及时更改密码。
2)此基金为天涯婚礼堂所有,用于接收和保管新人结婚及离婚手续费以及来自大家的友情赠送,所有经费都将用于婚礼堂建设和各项活动支出,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挪用此基金。
3)会计斑竹要经常检查基金,每次收入及支出款项后要及时将金额增减情况录入帐目。
4)申请人在申请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缴纳的手续费和多缴纳的手续费,婚礼堂不予退还,因此在缴费前请仔细阅读《天涯婚姻法》。
5)该帐目如有漏记、错记现象,请给会计斑竹发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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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法未涉及的问题参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社区基本法》相关规定,当本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基本法》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基本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 申请双方一旦发出结婚或离婚申请,将被视作已经认同以上条例。
第三十八条 婚礼堂保留修改完善天涯婚姻法的权利,以及拥有对已有条款的最终解释权。
第三十九条 本法自2006年3月1日0点起生效。2005年5月19日颁行的《天涯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作者:天涯婚礼堂 回复日期:2006-2-28 22:01:00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作者:天涯婚礼堂 回复日期:2006-2-28 22:03:00
如有好的意见和建议请给斑竹发消息。
声明:《天涯婚姻法》是天涯婚礼堂历任斑竹智慧的成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及任何目的对本法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抄袭或转载。如确有需要,可与婚礼堂现任首席斑竹联系,经授权后方可使用,否则婚礼堂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给以舆论谴责。
- Re: 认真学习天涯婚姻法posted on 06/27/2006
太复杂了 - posted on 06/27/2006
老实坦白,我今天才看婚姻法,白活那么多年了。而且平生看的第一部婚姻法居然是网婚婚法。我真白活了,连美国婚法都没看过一眼~~今天才看了一眼加州婚法~居然,美国孩子1188岁就可以自己私奔去结婚了,有的州还根本没规定,1144岁自己就可以去结婚了。
这里是美国婚姻法概括:
http://www.law.cornell.edu/topics/Table_Marriage.htm
………………
CALIFORNIA CODES
FAMILY.CODE
SECTION 350-360
350. (a) Before entering a marriage, or declaring a marriage
pursuant to Section 425, the parties shall first obtain a marriage
license from a county clerk.
(b) If a marriage is to be entered into pursuant to subdivision
(b) of Section 420, the attorney-in-fact shall appear before the
county clerk on behalf of the party who is overseas, as prescribed in
subdivision (a).
351. The marriage license shall show all of the following:
(a) The identity of the parties to the marriage.
(b) The parties' real and full names, and places of residence.
(c) The parties' ages.
352. No marriage license shall be granted if either of the
applicants lacks the capacity to enter into a valid marriage or is,
at the time of making the application for the license, under the
influence of an intoxicating liquor or narcotic drug.
353. If an applicant for a marriage license is under the age of 18
years, the license may be granted only if both parties are capable of
consenting to and consummating marriage as provided for in Section
302, and the consent or court order required by Section 303 are filed
with the county clerk.
354. (a) Each applicant for a marriage license may be required to
present authentic identification as to name.
(b) For the purpose of ascertaining the facts mentioned or
required in this part, if the clerk deems it necessary, the clerk may
examine the applicants for a marriage license on oath at the time of
the application. The clerk shall reduce the examination to writing
and the applicants shall sign it.
(c) If necessary, the clerk may request additional documentary
proof as to the accuracy of the facts stated.
(d) Applicants for a marriage license shall not be required to
state, for any purpose, their race or color.
(e) If a marriage is to be entered into pursuant to subdivision
(b) of Section 420, the attorney-in-fact shall comply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is section on behalf of the applicant who is
overseas, if necessary.
355. (a) The forms for the application for a marriage license and
the marriage license shall be prescribed by the State Department of
Health Services, and shall be adapted to set forth the facts required
in this part.
(b) The form for the application for a marriage license shall
include an affidavit on the back, which the applicants shall sign,
affirming that they have received the brochure provided for in
Section 358. If the marriage is to be entered into pursuant to
subdivision (b) of Section 420, the attorney-in-fact shall sign the
affidavit on behalf of the applicant who is overseas.
(c) The affidavit required by subdivision (b) shall state:
AFFIDAVIT
I acknowledge that I have received the brochure titled
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Signature of Bride Date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Signature of Groom Date
356. A marriage license issued pursuant to this part expires 90
days after its issuance. The calendar date of expiration shall be
clearly noted on the face of the license.
357. (a) The county clerk shall number each marriage license issued
and shall transmit at periodic intervals to the county recorder a
list or copies of the licenses issued.
(b) Not later than 60 days after the date of issuance, the county
recorder shall notify licenseholders whose certificate of registry
has not been returned of that fact and that the marriage license will
automatically expire on the date shown on its face.
(c) The county recorder shall notify the licenseholders of the
obligation of the person solemnizing their marriage to return the
certificate of registry and endorsed license to the recorder's office
within 10 days after the ceremony.
358. (a) The State Department of Health Services shall prepare and
publish a brochure which shall contain the following:
(1) Information concerning the possibilities of genetic defects
and diseases and contain a listing of centers available for the
testing and treatment of genetic defects and diseases.
(2) Information concerning acquired immune deficiency syndrome
(AIDS) and the availability of testing for antibodies to the probable
causative agent of AIDS.
(3) Information concerning domestic violence, including resources
available to victims and a statement that physical, emotional,
psychological, and sexual abuse, and assault and battery, are against
the law.
(b) The State Department of Health Services shall make the
brochures available to county clerks who shall distribute a copy of
the brochure to each applicant for a marriage license, including
applicants for a confidential marriage license and notary publics
receiving a confidential marriage license pursuant to Section 503.
(c) Each notary public authorizing a confidential marriage under
Section 503 shall distribute a copy of the brochure to the applicants
for a confidential marriage license.
(d) To the extent possible, the State Department of Health
Services shall seek to combine in a single brochure all statutorily
required information for marriage license applicants.
359. (a) Applicants for a marriage license shall obtain from the
county clerk issuing the license, a certificate of registry of
marriage.
(b) The contents of the certificate of registry are provided in
Part 1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02100) of Division 102 of the Health
and Safety Code.
(c) The certificate of registry shall be filled out by the
applicants, in the presence of the county clerk issuing the marriage
license, and shall be presented to the person solemnizing the
marriage.
(d) The person solemnizing the marriage shall complete the
certificate of registry and shall cause to be entered on the
certificate of registry the signature and address of one witness to
the marriage ceremony.
(e) The certificate of registry shall be returned by the person
solemnizing the marriage to the county recorder of the county in
which the license was issued within 10 days after the ceremony.
(f) As used in this division, "returned" means presented to the
appropriate person in person, or postmarked, before the expiration of
the specified time period.
360. (a) If a certificate of registry of marriage is lost or
destroyed after the marriage ceremony but before it is returned to
the county recorder, the person solemnizing the marriage, in order to
comply with Section 359, shall obtain a duplicate certificate of
registry by filing an affidavit setting forth the facts with the
county clerk of the county in which the license was issued.
(b) The duplicate certificate of registry may not be issued later
than one year after issuance of the original license and shall be
returned by the person solemnizing the marriage to the county
recorder within 10 days after issuance.
(c) The fee for issuing the duplicate marriage license and
certificate of registry is five dollars ($5). - posted on 06/27/2006
是哦,好像蛮复杂,好像比中国婚姻法还复杂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结 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四章 离 婚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 结 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四章 离 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新华社北京4月28日电)
新华社 2001年4月29日
- posted on 06/29/2006
现在有一个很风行的在线游戏叫 Second Life。这或许是第一个将“梦里梦外”世界联系起来的游戏。游戏里的“虚拟货币”同美元等是可以按一定比例兑换的。据说有人专靠玩游戏(还雇了人玩)一年也能挣十来万。你在里面可以大炒“房地产”(不仅买地,还可买岛)。设计的东西也受“法律”保护并可在实际社会中出售或licensing等。在里面“结婚”等当然不算稀罕了。与之相比,天涯的东西有点象“原始社会”了…
有兴趣再过“第二生”或有“第二春”的人可按下面链接…
http://www.businessweek.com/magazine/content/06_18/b3982001.htm - posted on 06/29/2006
疯子居然在百忙之中,还关注游戏,弓虽!
看了介绍,太有启发了,谢疯子。还有我把google earth给老妈看了,她找到她从前的老家,看见了很激动。 谢疯子。我最近乱忙瞎忙。
Fengzi wrote:
现在有一个很风行的在线游戏叫 Second Life。这或许是第一个将“梦里梦外”世界联系起来的游戏。游戏里的“虚拟货币”同美元等是可以按一定比例兑换的。据说有人专靠玩游戏(还雇了人玩)一年也能挣十来万。你在里面可以大炒“房地产”(不仅买地,还可买岛)。设计的东西也受“法律”保护并可在实际社会中出售或licensing等。在里面“结婚”等当然不算稀罕了。与之相比,天涯的东西有点象“原始社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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